刑事答辯狀范本
刑事答辯狀范本【1】
答辯人:(基本情況)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要針對自訴人的指控進行辯解,可寫明自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依據(jù)的證據(jù)的不實之處,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jù);可寫明答辯人的行為合法,或雖違法但不犯罪;可寫明自訴人起訴程序不合法,或舉證不合法,或不屬自訴案件范圍。
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提供證據(jù)。
答辯請求:
······(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針對自訴人的訴訟請求。
可列舉有關法律規(guī)定,論證自己主張的正確性,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項:
1、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
2、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自訴人請求之一或全部
3、要求與自訴人和解;
4、提出反訴請求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寫明證據(jù)的名稱、件數(shù)、來源。
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刑事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郭X平(被告人),男,漢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所:XXXX。
戶籍所在地:XXX,現(xiàn)被略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p>
委托代理人:王X新,男,陜西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人)李X華,女,漢族,出生于1976年1月26日,系死者馬X斌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辯人:(原告人)馬X昆,男,漢族,出生于2005年1月12日,系死者馬X斌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原告人)馬X權,男,漢族,出生于1931年10月2日,系死者馬X斌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原告人)葛X,女,漢族,出生于1941年10月15日,系死者馬X斌之母,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狀》,答辯人已于2006年6月22日收到,為正視聽,答辯人現(xiàn)提出答辯狀:
第一、答辯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馬X斌死亡而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⒈答辯人與被害人馬X斌雖曾發(fā)生過撕打行為,但從未傷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yī)院醫(yī)護人員對被害人馬紅斌的現(xiàn)場檢查和入院檢查得出的檢查結論和該院醫(yī)護人員的證言,以及相關鑒定結論均證實了被害人馬X斌肋骨骨折及胃壁挫傷的損傷與答辯人無關,被害人馬X斌的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泊疝q人與被害人馬X斌雖曾發(fā)生過撕打行為,但造成的后果連輕微傷都不構成(無相關鑒定結論),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辯人的行為既然不構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缺乏前提。
試問,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來自于被害人馬X斌因長期吸毒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與答辯人的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因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
如原告人認為答辯人的行為、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yī)院的診療行為、緝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員的違法和瀆職行為誘發(fā)、導致或延誤了對被害人馬X斌的治療,而要求答辯人對其因馬X斌死亡而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因純屬民事糾紛性質(zhì)而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三、《民法通則》對于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項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實施了某行為,并使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才能對此結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過錯原則則無此要求,僅以條文列舉的方式將其嚴格限制在極小的,諸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對周圍的人生和財產(chǎn)造成的損害的無過錯賠償?shù)确秶畠?nèi),如《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guī)定。
顯見,本案所及民事責任并不在《民法通則》所界定的無過錯責任范圍之內(nèi)。
由此,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答辯人的行為并不具備《刑法》規(guī)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要件,同時答辯人的行為與被害人馬X斌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刑法》規(guī)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因果關系。
在民事責任上答辯人沒有過錯責任,不應當承擔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略陽縣人民法院
具答辯狀人:郭X平
委托代理人:王X 新
二XXX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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