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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chǎn)糾紛答辯狀
爭遺產(chǎn)在電視劇里我們看得多了,那么遺產(chǎn)糾紛答辯狀怎么寫呢,下面帶來遺產(chǎn)糾紛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遺產(chǎn)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鄭某,女,漢族,19xx年X月6日出生,漢族,住福州市鼓樓區(qū)XX路XX號XXX,公民身份證號:352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8XXXXXXXX。
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A、黃B繼承糾紛一案,現(xiàn)作出如下答辯:
一、《家庭財產(chǎn)管理與歸屬協(xié)議書》和《關于置換房改房協(xié)議》的真實性無法認定,且J支巷4號2座405單元不屬于林某遺產(chǎn),黃某對該房的贈予也未履行,故被答辯人的訴求沒有依據(jù)。
《家庭財產(chǎn)管理與歸屬協(xié)議書》簽署時間是1996年5月1日,《關于置換房改房協(xié)議》簽署時間是2002年1月15日,距今都已年代久遠,且兩份協(xié)議黃某的筆跡都不相同,見證人也都系兩被答辯人母親林某的親屬,故此兩份協(xié)議的真實性無法認定。
即便此兩份協(xié)議是真實的,黃某前妻林某于1996年4月18日過世,黃某于1996年9月3日向省人大申請購買J支巷4號2座405單元,1997年7月8日黃某取得該房所有權。
因此J支巷4號2座405單元是林某死亡后,黃某的個人財產(chǎn),不屬于林某的遺產(chǎn)。
因此,黃某與兩被答辯人簽署的《家庭財產(chǎn)管理與歸屬協(xié)議書》中認為J支巷4號2座405單元系林某遺產(chǎn)系錯誤的認識,對該房進行遺產(chǎn)處分的行為也是無效的。
在2002年1月15日,黃某與兩被答辯人簽署的《關于置換房改房協(xié)議》中黃某協(xié)議將J支巷4號2座405單元贈與兩被答辯人,但實際上并未將該房產(chǎn)權進行變更,彼時黃某仍擁有該房產(chǎn)所有權。
在J支巷4號2座405單元贈與未履行時,黃某又將此房用于置換鼓樓區(qū)XX路215號301單元,現(xiàn)黃某已無J支巷4號2座405單元的房屋所有權且其已過世,而贈與系對特定物的贈與,不具有變更性和繼承性,故贈與物喪失且贈與人死亡,贈與協(xié)議即失效,黃某對J支巷4號2座405單元的贈與不能變更適用于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故原告的訴求沒有依據(jù)。
二、鼓樓區(qū)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是黃某和答辯人婚后所購房產(chǎn),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答辯人與黃某于1997年2月28日結婚,鼓樓區(qū)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系2002年5月13日購買,是答辯人和黃某婚后所購房產(chǎ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chǎn)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雖然被答辯人黃A在答辯人購買XX路215號301單元時代付了購房款,但三個月后,黃某即向被答辯人黃A匯款28萬元用于歸還被答辯人黃A代付的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的購房款并預付了后續(xù)該房的裝修款,黃某匯給被答辯人黃A的28萬元系黃某與答辯人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既答辯人和黃某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購買了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
且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優(yōu)惠政策,公有住房的價格在標準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有工齡、職務或職稱方面的優(yōu)惠折扣。
答辯人和黃某當時都系省人大的干部,雙方的工齡也比較長,故綜合考慮此些因素,才能置換到鼓樓區(qū)XX路215號301單元。
黃某與答辯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用J支巷4號2座405單元置換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相對于J支巷4號2座405單元面積更大,市場價值更高,屬于答辯人和黃某的婚后收益。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chǎn)在婚后產(chǎn)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此,綜上所述,鼓樓區(qū)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系黃某和答辯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三、鼓樓區(qū)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屬于黃某的部分,答辯人作為黃某的配偶,享有繼承權。
鼓樓區(qū)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是黃某和答辯人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黃某去世后,應先對該房進行夫妻財產(chǎn)分割,分割完后,屬于黃某的部分,答辯人作為黃某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也享有繼承權。
且黃某在2008年6月19日時,曾立下遺囑,如其先過世,由答辯人繼承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中黃某的部分。
因此,答辯人對鼓樓區(qū)XX路215號301單元及其附屬間擁有房屋所有權。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繼承糾紛一案,被答辯人的訴請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為盼!
此致
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X年XX月X日
欠款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身份證號碼:******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供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除一張欠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對其訴訟請求理應予以駁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本案當中沒有任何證據(jù)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過2,300,000元這一事實的存在,更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產(chǎn)生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而欠條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說明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本案中,除了一張欠條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也沒有任何證人證言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fā)生,其不能形成一組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明原告曾于20**年**月**日借款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二、通過對原告說明的事實理由分析說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1、原告陳述被告是于20**年**月**日因開店裝修缺錢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在20**年**月**日就已開業(yè)經(jīng)營,原告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相符。
原告又說20**年**月份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這一事實除了原告的陳述外也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輔助證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張過還款,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jù)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間既非朋友關系也沒有經(jīng)濟業(yè)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與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應當是向被告寫收條而不應該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借貸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guī)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原因是,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jīng)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nèi)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
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而本案的欠條并沒有注明出具欠條的日期及任何的時間上的說明,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說明該欠條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種嚴重不實的誣告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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