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擔保合同模板匯編6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合同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擔保合同 篇1
編號: 年 字第 號
甲方(擔保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電話:
丙方(反擔保人):
住址:
電話:
甲方根據(jù)乙方的申請,同意為乙方向(以下簡稱貸款行)提供擔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jīng)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擔保的范圍、期限、方式
1、乙方向貸款行借款本金 元,借款期限 個月。甲方愿就上述借款,為乙方向貸款行提供擔保,具體擔保范圍以甲方與貸款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
2、甲方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3、甲方提供的擔保方式為連帶保證擔保。
第二條 反擔保的方式、范圍、期間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丙方保證反擔保的范圍為:甲方為乙方代償?shù)娜靠铐?上述代償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追償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等)。
3、丙方保證期間為自甲方代償之日起兩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權處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并由甲方與乙方(或第三人)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
第三條 甲方的追償權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乙方、丙方追償。
2、在乙方借款期限內,如乙方出現(xiàn)本合同第四條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認為這些情形可能影響借款按期歸還,則無論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提前歸還銀行未到期借款本息;甲方也可視具體情況提前代償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償后,向乙方、丙方追償。
3、追償權的范圍包括:甲方為乙方代償?shù)娜靠铐?上述代償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追償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在《借款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將《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給甲方留存。乙方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時間、款項履行還款義務,并提供還款單據(jù)給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關財務、生產經(jīng)營、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甲方有權查詢乙方在貸款行的所有借款和還款情況。
3、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1)經(jīng)營機制發(fā)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等;
(2)涉及重大經(jīng)濟糾紛、訴訟;
(3)破產、歇業(yè)、解散、被停業(yè)整頓、被吊銷執(zhí)照、被撤銷;
(4)法人代表、住所、人事發(fā)生重大變化;
(5)經(jīng)營狀況惡化,或效益嚴重滑坡;
(6)在經(jīng)營中出現(xiàn)違法行為。
4、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擔保費,支付標準為甲方為乙方擔保貸款本金的2‰(月),并在甲方與貸款行簽訂《保證合同》之前一次繳清。
5、乙方應向甲方預交違約保證金 元,乙方若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歸還銀行借款,則該保證金予以退還;反之,不予退還,甲方有權從該保證金中結算追償費用/代償款/違約金/賠償金等。
6、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擔保責任,從借款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擔保費收費標準加收逾期擔保費。
7、如出現(xiàn)甲方代償情況,乙方應支付甲方代償金額10%的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shù),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8、乙方、丙方如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在新聞媒體上對其違約行為、信用度低下進行公告,乙方、丙方承擔公告費用并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甲方
乙方
擔保合同 篇2
出借人(全稱)
借款人(全稱)
保證/抵押人(全稱)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各方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
(一)借款金額: (人民幣大寫) .
(二)借款用途: .
(三)出借人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匯入借款人賬戶: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執(zhí)行固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 ‰。借款期限內不變。
(五)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償還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規(guī)定到期一次性償還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按實際借款天數(shù)計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還的部分,按每天 計收違約金,直到全部本息還清為止。
第三條 擔保條款
(一)本借款由 用 作為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物,雙方約定以上抵押物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物不轉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歸還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權處理抵(質)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數(shù)歸還借款的,抵押權終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保證后,有向借款人追償?shù)臋嗬,借款人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
(四)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為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兩年。
第四條 權利義務
(一)出借人有權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人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出借人為規(guī)避風險,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須提前一個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否則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義務接受出借人的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的計劃執(zhí)行、經(jīng)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財產(動產和不動產)作借款擔保。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上述資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條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者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出借人由繼承人、受遺贈人、監(jiān)護人或財產代管人償還。
第六條 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約定
(一)出借人可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自由轉讓給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異議。
(二)如出借人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承諾對轉讓的債權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借款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jīng)出借人書面同意。
第七條在借款人發(fā)生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的情況下,承諾以其全部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yōu)先償還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條借款人和保證人/抵押人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資料、印鑒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資料和印鑒章不真實,導致出借人該筆出借款損失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抵押人認可出借人以經(jīng)濟詐騙的方式來追償。
第九條如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還款義務,提起訴訟的,出借人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調查費、差旅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
其他條款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擔保人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終止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及所涉?zhèn)鶆胀耆鍍敃r終止。
第十四條 聲明條款
1.借款人、保證人有權清楚的知悉貸款的各項條款。
2.借款人、保證人已經(jīng)全面閱讀、準確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應借款人、保證人要求,出借人已經(jīng)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都已經(jīng)全部知曉并充分了解,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簽章) 借款人(簽)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保證/抵押人(簽章) 保證/抵押人(簽)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3
借款人: (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貸款人: (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因擴大生產經(jīng)營活動,向乙方借款,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執(zhí)行。
一、借款金額: 元(大寫:人民幣 佰 拾 萬元整)。
二、借款期限:從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為 月。借款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可順延,順延期限另行約定。
三、借款利息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動資金借款,用于公司經(jīng)營活動,未經(jīng)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償還:
1、如甲方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請,屆時乙方可在雙方協(xié)商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臨時需要收回借款,應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還款申請。
六、違約和違約處理:
1、甲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貨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有關單位對
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jīng)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甲方):(蓋章) 貸款人(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擔保合同 篇4
1 建筑合同的類型
建筑合同有許多類型,通常由業(yè)主來選擇合同的類型。合同類型的選擇取決于所執(zhí)行胡工作的種類以及它是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執(zhí)行的。
1.1 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通常使用在建筑領域。在招標過程中要對所需要的材料的數(shù)量進行足夠精確的計算,以使承包人提交出該工作的一個價格總量。每個項目的數(shù)量,例如干式墻、門框、浴室的水池、輸電的管道和線,以及房頂?shù)耐咂夹枰獜挠媱潟r就進行精確的計算。當工程需要材料的數(shù)量和質量在合同文件中都清楚說明了,提交一個投標總額對承包人來說才是公平胡。
1.2 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用于不可能對所需的材料總量進行精確估算的工作。單價合同通常用在繁重的公路工程上。設計者可能計算有1000 000m3 的土需要被移動,但是業(yè)主和承包人知道工程結束后, 承包人是不可能恰好移動1000 000m3 的土的。精確的數(shù)量將會改變。對這個問題公正的解決辦法是業(yè)主告訴承包人估計的總量,在工程結束后按精確量出的數(shù)量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是一個單價合同里對每個項目定的價格。單位價格乘以工程師估計的量相差可以超過15%或20%,可能高于或低于估計的量,有時對單位價格還要進行協(xié)商。當實際的量較低時,承包商也許會要求重新確定一個較高的價格,因為預期所掙得的總額減少了。當實際的量較高時,業(yè)主因為相反的原因也許會要求重新定一個價格。單位價格合同的目的是公平地對待合同雙方。
1.3 成本附加
成本附加(可回收費用)合同用于業(yè)主和承包人在談判、投標和授權的過程中均很難或不可能確定他們成本的情況。有一些因素使得對成本進行計算是不可能的,包括不可預知的極差的天氣情況(例如在南極地帶可能遇到),偏僻地區(qū)的不可預知的運輸需求,爭斗或戰(zhàn)爭,或者工作量需要依賴其他承包商的工作的合同。
成本附加合同有許多形式,最普通的是正價加固定的附加費以及正價加上正價的一定百分比。大多數(shù)業(yè)主寧愿選擇正價加固定的附加費,因為這樣承包人所獲得的利益總量不可能增加,因此除去了承包人會作出不節(jié)約或生產出較差質量工程的任何動機。正價加上正價的一定百分比的合同也許對條件十分艱苦的情況下是十分公平的,或者工程完成的時間不可確定時,但是為了保持生產率作出一些激勵是需要的。如果工程有可能需要一年或兩年,則僅由六個月所掙到的利潤就不再有吸引力了。
1.4 改革和趨勢
A+B式合同是從歐洲傳過來的相對較新的改革。它們是由運輸局開發(fā)以減少公路建設的時間以及因此對交通流進行限制的時間。許多公路工程項目包括翻新、修復、改造以及加寬。真正的新建工程很少。A+B合同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可以付給承包人報酬的方法,考慮補償其定施工順序和分段等方面的專業(yè)性,以使工程可以快速有效地完成。 “A+B”的意思是成本加上時間。運輸局對每天公路工程完成的數(shù)量進行指定,承包人投標給出的是一定的成本和所需的天數(shù)。以成本加上時間合計較低來確定低投標人。當然也有可能選擇出價較高但是工作天數(shù)較少的`低投標人,而不是其它的承包人。
合同還有其他一些形式,每個都有它自己專門的目的。例如,擔保最高價格的合同,用在設計完成前就開始進行談判的使用,這時承包人非常困難或不可能精確的估計出價格。這種形式的合同也經(jīng)常用在一個承包人對只完成了一部分的合同的內容沒有履行職責,另一承包人完成了這個工程的情況。
2 訂立合同的方法
訂立合同的方法是只業(yè)主為了促成一項工程使用的合同的安排,但是合同形式是指怎樣支付執(zhí)行工程的承包人。
2.1 設計—建造
設計—建造合同的意思就是它的名字所表現(xiàn)出來的。一個承包人在設計和建造上都有責任。這種類型的承包逐漸變得很流行。一個設計—建造合同給業(yè)主提供了明顯的有利條件,他就不必在設計者和承包人之間意見不合時當調解人了,因為在同一個合同下他們是在一起工作的。設計—建造合同通常建立在一個成本加上一個對最大花費的擔保(GMP)的基礎上。通常因花費低于GMP而節(jié)省下的錢是由業(yè)主和承包人分享。從美國設計建造協(xié)會可以獲得大量的關于設計—建設合同的信息。網(wǎng)址為www.dbia.org 。
2.2 設計—建造—運營
設計—建造—運營合同并不象設計—建造合同那樣常見。它們用于一些工程中,例如運動競技場、水處理廠、水凈化設施以及公路收費站。其原理是對于一個特定的時期內,承包人保持對設施的部分所有權,可以達到100%,在那段時間對設施進行運營一定利益來對投資資金(全部花費加上利潤)進行補償。承包人擁有所有權的期限可以從幾年變化到永久性使用。在擁有所有權的期間,承包人以業(yè)主的身份對所有花費負責,并接受所有的利潤。對于運動競技場的情況,有一個典型的收入分紅制協(xié)議適合于隊伍所有人或市政當局。
3 擔保(保證)
任何一個合同都有三方的當事人—責任人(承包人)、擔保人(公司擔保)以及債權人(業(yè)主)。擔保人和責任人形成一個聯(lián)合體對業(yè)主作出一些擔保,也就是這兩個當事人對業(yè)主均亦責任。
3.1 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有兩個目的:(1)如果決定了最低的責任投標人則要保證承包人簽定合同,(2)保證承包人會提供必需的報酬并且執(zhí)行擔保,以及保險方針。當提交了屢約擔保和支付報酬的擔保,承包人就解除了對投標合同的義務。
大多數(shù)的投標擔保就是我們所說的投標擔保的擴展,它們只需要對低標和下一個投標人給出價格的不同之處進行罰款,如果兩個擔保不相符。還有違約金擔保。違約金擔保以實際的損失達到一定限量的形式來作出規(guī)定的。
3.2 屢約擔保
屢約擔保保證在申明的投標價格下執(zhí)行合同所需要胡內容。實際上,擔保人會對合同的履行進行擔保,或則會按照設計圖和說明書描述的形式來完成工程。擔保人處在被要求對合同的執(zhí)行進行擔保的位置。因此,在擔保人樂于發(fā)給報酬和執(zhí)行擔保之前,承包人必須證明他有完成任務的能力。擔保人會參觀承包人的總公司以及工作地,并且會接觸業(yè)主最近完成的合同。
承包人必須與他們的擔保人發(fā)展一個長期存在的工作關系,當他們申請報酬和申請屢約擔保時,他們與擔保人必須保持始終如一的工作關系,因為擔保人在工程類型、位置和尺寸上有特殊約束情況下會承諾支付費用的。如果承包人執(zhí)行合同時沒有履行義務,則擔保人有三個基本的選擇:
。1) 買回擔保。讓業(yè)主對擔保處罰的數(shù)量進行檢查。
。2) 更換擔保人。為了保證另一個承包人能夠完成這項工作,要進行投標協(xié)協(xié)
商或登出投標廣告。
。3) 為承包人提供經(jīng)費。擔保的公司有花費高于擔保價值的風險,但是這仍然
是一個共同的選擇,因為承包人對工程是熟悉的。
現(xiàn)今大多數(shù)擔保人都會努力嘗試更換承包人。
擔保合同 篇5
仲裁的基石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雙方當事人必須以仲裁協(xié)議的方式確定同意仲裁,這是仲裁的原則和出發(fā)點。我國仲裁法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敝俨梅ǖ囊(guī)定要求仲裁協(xié)議必須是書面的,并且原則上將書面協(xié)議分為兩大類: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所以在存在擔保合同情況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從仲裁協(xié)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嚴格解釋來看,雖然擔保合同為債務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體的不同,如果擔保人沒有在主合同上簽署確認,在擔保合同中也沒有明確接受適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則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擔保人。
但實踐中的另一個問題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jù)主合同確定合同管轄!钡诙钜(guī)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選擇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jù)主合同確定管轄!边@是在管轄權問題上貫徹主從合同的原則,即擔保合同的管轄隨主合同的協(xié)議管轄。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嚴格適用該司法解釋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當約束擔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币虼朔ㄔ涸诠茌爢栴}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權威的。而上述主從合同原則顯然與仲裁法嚴格解釋仲裁協(xié)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沖突。
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的分析與思考
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保證、抵押、質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證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所以仲裁實務中在這三種情況下會出現(xiàn)主合同當事人依據(jù)主合同仲裁條款,向保證人或者向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時的處理時,不能一概以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為由排除仲裁管轄,應該探究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區(qū)分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1、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擔保人
保證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之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其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有承擔履行的義務。
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有約束力。因為保證人愿意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應視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如果保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只能裁決主合同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裁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所謂的連帶保證責任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明顯違背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當然,如果保證合同明確選擇訴訟或者明確排除仲裁協(xié)議,則另當別論。但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主合同當事人是事后即在擔保合同之后沒有經(jīng)過擔保人同意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那么即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也不應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因為保證人不知道仲裁協(xié)議,也沒有受該仲裁協(xié)議約束的意愿。
在非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一般應嚴格遵照合同當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也不能強行被拉入仲裁。但寫明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或者寫明其解決爭議方式或未盡時宜依照主合同的規(guī)定的,則應該認為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保證合同已經(jīng)通過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方式,使得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受合并而來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2、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抵押擔保人和質押擔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實務中較為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人的相關問題,其實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也會涉及到債務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問題,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條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主合同仲裁條款是否必然約束提供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呢?
抵押和質押屬于物的擔保的范疇,都是以一定的財產權益為擔保,保障主債權的履行和實現(xiàn)為目的的,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對擔保財產折價變賣 (或權利質權轉讓)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所以當主合同當事人就主債務履行發(fā)
生糾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必然會涉及到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問題,即通過對抵押物或質押物的處分以實現(xiàn)主債權。而作為抵押人或質押人在提供擔保時,應該對主合同內容給予應有的關注。
就是說,抵押人或質押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時有義務了解主合同的內容,包括應該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如果抵押人或質押人不希望通過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時,應該提出異議,否則就應該視為對主合同仲裁條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不能越權裁決抵押人或質押人承擔責任,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也就沒了意義,這也不符合同各方當時立約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在理論分析上應該沒有問題,但為了減少爭議,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確。
擔保合同 篇6
貸款人:
借款人:
保證人:
經(jīng)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協(xié)商一致,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種類與用途: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人民幣(大寫) ,借款種類為 ,借款用途為 。
第二條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間和借款額度內,借款人申請用款,雙方不再逐筆簽訂借款合同,每筆借款的金額、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fā)生為準,借款憑證、借款憑證傳真或雙方銀行匯款單往來實際發(fā)生為本合同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為每月利率 ℅。
第四條 劃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貸款人將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
第五條 還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約定付息方式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第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人自愿為本合同貸款人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七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貸款人依約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則視同借款期限屆滿。如貸款展期,保證人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八條 保證擔保范圍:保證擔保范圍為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
第九條 特別約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無效,但保證條款仍有效,且保證人對貸款人在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的一切債權(權利)仍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若依據(jù)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高了利率,保證人同意對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證條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貸款人依法轉讓債權,保證人仍需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本合同貸款人債權如另設有人的擔保和/或物的擔保,無論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的,當貸款人主張債權時,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和物的擔保承擔擔保責任,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本合同保證人同意對本合同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承諾密切關注借款人的經(jīng)營等狀況。若借款人進行破產清算,則推定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的破產清算行為,保證人應預先行使追償權。
六、各保證人無論同時或是分別提供保證,均為連帶共同保證關系。
七、貸款人向任何一個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視同向其他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第十條 借款人發(fā)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尚未發(fā)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一、未按期償還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據(jù)特別約定的還款方式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不按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的查詢或監(jiān)管的;
四、未按期向貸款人清償其他到期債務或未按期清償其他任何金融機構或第三人到期債務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參與重大、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財產遭受哄搶等事件的;
七、卷入重大不利訴訟的;八、被行政機關處以重大行政處罰的;
九、因經(jīng)營不善而停產歇業(yè)的;
十、隱瞞企業(yè)財務狀況、經(jīng)營狀況或抽逃資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債權人書面同意而實行承包、委托經(jīng)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
(1)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含展期),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 50 %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未按期償付貸款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息。
3)借款人可提前歸還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天數(shù)計收利息。
二、貸款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未依約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按違約金額、逾期罰息利率和違約天數(shù)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
三、保證人違約及其違約責任:貸款人有權停止本合同未發(fā)放的貸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額度內,可循環(huán)往復使用。 第十三條 爭議的的解決方式:本合同發(fā)生糾紛,由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擔保合同】相關文章:
擔保公司擔保合同11-10
擔保與反擔保合同09-26
反擔保抵押擔保合同12-03
擔保公司反擔保合同09-01
擔保合同保證合同的擔保人11-19
擔保借款合同范本-擔保合同07-25
股權擔保合同股權擔保借款合同09-07
擔保公司抵押擔保借款合同04-26
擔保人擔保借款合同02-17
擔保公司擔保合同6篇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