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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方法讀后感
當仔細品讀一部作品后,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收獲,是時候靜下心來好好寫寫讀后感了。那么我們如何去寫讀后感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裁判的方法讀后感,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讀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之前,對于法律解釋尤其是裁判中的法律解釋認識不足,雖然在審理案件中會自覺不自覺地運用一些法律解釋方法來解決問題,但是心存糊涂概念、思路并不清晰。讀完此書之后,頗有醍醐灌頂之感。
首先,對于法律解釋的重要性有了較為深刻的認識。法律不經(jīng)解釋即無法適用。法律規(guī)范是“死”的,法律解釋是“活”的。法律規(guī)定是抽象劃一的,案件事實則千差萬別,如何在各個個案中實現(xiàn)正義,需要法官在創(chuàng)造性地解釋法律;社會是變動不局的,法律是相對穩(wěn)定的,如何使法律跟上時代發(fā)展的步伐,需要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填補價值,彌補漏洞。所以,正如梁先生所講:“法律問題說穿了是一個解釋問題”。法律擺在那里,誰都可以解釋,看誰得解釋正確、高明。法官裁判案件,判決中適用法律的正確或者不正確,實際上最終體現(xiàn)為對法律的解釋正確或者不正確。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釋是由法律的本性(語言文字的多義性和模糊性)和社會的復雜性所決定的。
其次,法律解釋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是沒有萬能的,各有其優(yōu)勢與缺陷。梁先生將法律解釋方法分為有四個類型十種方法。先說文義解釋,這是最基本的方法,是任何一個法官,裁判任何一個案件,都必須要用到的。民法解釋學上有一條規(guī)則,解釋法律必須由文義解釋入手,應當尊重法律條文的文義。但是,由于語言的多義性和模糊性,文義解釋可能產(chǎn)生兩種以上的解釋結果。這個時候,就需要求助于其它解釋方法了。體系解釋就是首選了。因為法律條文不是孤立存在的,是存在于具有一定邏輯關系的完整法律體系中,通過考慮法律條文在法律上的位置以及前后的邏輯關系,確定含義就不會犯斷章取義的毛病。通過這一方法,很多情況下可以把不合適的文義解釋排除掉。但體系解釋也有其不能克服的缺陷,就是法律體系由于人為立法失誤或者考慮了其它因素,在某些時候也會產(chǎn)生邏輯混亂。這個時候體系解釋就失靈了。我們還可以選擇的是立法解釋,立法解釋秉承立法者的原意或者追溯立法淵源,體現(xiàn)立法本意,不失為很好的解釋方法。但須注意的是,立法解釋也有局限性。那就是,立法年代久遠,社會生活發(fā)生了根本變化,恪守立法原意,就顯得僵化了。此時,值得參考的還有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當然解釋、目的解釋與合憲性解釋。這些解釋方法包含了更多的創(chuàng)造性,我認為,不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立法解釋穩(wěn)妥,只能作為次第二層次的選擇。當?shù)诙䦟哟蔚倪x擇還不能解決問題,只好求助于最后的比較法解釋和社會學解釋了。畢竟,法律最終的目的在于平息矛盾、解決社會問題,比較法解釋在于參考其它社會行之有效的方法,社會學解釋在于在本社會內尋找最妥當?shù)慕鉀Q問題方法。以上是我對這十類方法大致的理解,當然在實踐中尋找解釋方法也一定要依序進行(先進行文義解釋除外)。
最后,考慮一下價值衡量與法律解釋的關系。裁判是一種平衡,即在互相沖突的法律價值乃至其它社會價值之間進行平衡和取舍,得出結論。法律解釋絕不僅僅是技巧問題,而且還涉及價值問題。而且,價值衡量在法律解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可以說是法律解釋的靈魂。價值衡量在引導著法律解釋,當一種解釋方法不符合法官價值衡量的結果時,就會被另一種方法所取代。當然,這個說法有些敏感。畢竟,價值取向具有較強的相對性和不可捉摸性。這也無可奈何,因為法官是人。在這一點上,只能努力培養(yǎng)法官適度保守、顧全大局的價值取向。那么,法官應如何權衡利益沖突?卡多佐的回答是:“如果你們要問,法官將何以得知什么時候一種利益已超過了另一種利益,我只能回答,他必須像立法者那樣從經(jīng)驗、研究和反思中獲取他的知識;簡言之,就是從生活本身獲取。事實上,這就是立法者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相接的觸點。方法的選擇、價值的評估,最終都必須以類似的、用以支持不同方法和價值的考慮因素作為指南。實際上,每個法官都在他的能力限度內進行立法。”這恐怕也就是,梁先生所說的,立法嘗試。而立法嘗試的靈魂就是價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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