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抵押合同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節(jié)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zhì)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nèi)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zhuǎn)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chǎn)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chǎn)抵押的,為財產(chǎn)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chǎn)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 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抵押合同法規(guī)】相關文章:
貸款抵押擔保合同 抵押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02-06
汽車抵押合同 車輛抵押押車合同11-16
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抵押03-06
抵押汽車抵押借款合同02-21
抵押的合同02-22
抵押借款合同 簡單的抵押借款合同02-28
抵押擔保合同【經(jīng)典】08-03
車輛抵押合同06-15
房屋抵押合同06-15
抵押擔保合同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