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單位合同匯編五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單位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合同 篇1
一、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最有力的證明,例如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如果簽訂有勞動合同,可直接申請工傷認定,而不必先確認勞動關系。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證。
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怎么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應注意搜集并保存雙方成立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據,比如:
1、用人單位招聘時要求勞動者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招用記錄;
2、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或扣押勞動者工資而出具的'“押金條”、“扣押條”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等各種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fā)放的“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服”、“飯卡”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東西;
6、職工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各種加蓋有用人單位公章的文件。
三、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單位合同 篇2
先生/小姐: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過失性解除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 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的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 ;計 元;
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日;計 元;
2.此種情形下:
○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于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 元。
○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需要辦理以下交接手續(xù):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guī)定辦理離職手續(xù)。
××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汽車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格守:
第一條 車輛狀況
承租方所租的車型為_ _,車牌號為__________ ,租賃車輛的車況以發(fā)車的雙方簽字確認的《租賃車輛交接單》為準。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______年___月_ 日起,將所租車輛交付給承租方使用,按照每月租金 元,租金按年(月)支付,租賃方續(xù)交租金應在預付租金到期前一周辦理。
第三條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 內所發(fā)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關部門的罰款等。
2、不承擔租賃車輛于租賃期間引發(fā)的'第三者責任。
3、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額押金之后,將所租車輛交付承租方。
6、如車輛屬于非承租方使用不當所產生的無法投入正常行駛時,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臨時替換車輛。
第四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期間擁有所租車輛的使用權。
2、租賃期間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guī),并承擔由于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3、不得把所租車輛轉借給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盈利性經營,以及參加競賽、測試、實驗、教練等活動。
4、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的油料費用。在租賃期間應對水箱水位、制動液、冷卻液負有每日檢查的責任,在車輛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或異常,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將車輛開至出租方指定維修廠,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換愿車設備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
5、按期如數交納租金。
6、如需續(xù)租車輛,須提前24小時到出租方辦理續(xù)租手續(xù)。
7、必須承擔因承租方的行為而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第五條 租期的計算
以承租方接收車輛開始,以承租方歸還車輛給出租方為止
第六條 租車押金
1、承租方在本合同簽定時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額押金( )
2、在本合同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如承租方無違約行為,出租方將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第七條 車輛保險
1、出租方為租賃車輛辦理了車輛車輛交強險。承租方可自愿購買其他險種,費用由承擔方自理。
2、車輛在租賃期間內如發(fā)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屆時應協助承租方向保險公司報案,承租方必須協助出租方辦理此事故的相關事宜,并支付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如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費用有保險公司承擔;屬于保險責任免賠或其他原因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能按合同多約定的交車時間向承租方提供所租車輛,需向承租方賠償該日租金的1.5倍做為違約賠償金。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逾期返還車輛的,逾期租金以原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
3、承租方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操作不當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車輛損傷,如可辦理保險索賠的,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總維修費用(以保證公司評估為準)30%的加速折舊費和停駛損失;如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的,由承租方承擔全部的維修費用和停駛損失。
第十條 合同解除
1、因車輛狀況原因導致車輛無法正常行駛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未經出租方許可承租方拖欠租金超過3日,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車輛并解除合同。
3、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fā)生時,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輛,并不返還租金和押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他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由雙方經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4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勞 動 合 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現居住地址: 郵編: 戶口所在地: 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
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2.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月工資為 元。
五、社會保險及福利
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xù),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甲方建立、健全職業(yè)病防治責任制度,制定并落實職業(yè)病防范措施。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wèi)生的規(guī)定為乙方配臵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fā)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七、規(guī)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guī)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
八、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另有約定的,可在本合同書第九項中約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甲方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xù)。
3.乙方按照雙方約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有關手續(xù)。
4.甲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等有關手續(xù)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約定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日期:年月日簽字日期:年月日
單位合同 篇5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解析】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告知義務的規(guī)定。
一、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不平衡,用人單位往往處于相對強勢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對待求職者。招聘單位的情況、信息對求職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極低的,甚至有些單位還故意發(fā)布虛假信息,欺騙或非法招用求職者。因此,本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作了規(guī)定。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體現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這些內容是法定的`并且無條件的,無論勞動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單位都應當主動將上述情況如實向勞動者說明。這些內容都是與勞動者的工作緊密相連的基本情況,也是勞動者進行就業(yè)選擇的主要因素之一。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yè)對于一個勞動者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勞動者只有詳細地了解了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后,才能結合自身特點來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對于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如用人單位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包括用人單位內部的各種勞動紀律、規(guī)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請假制度、處罰制度以及企業(yè)內已經簽訂的集體合同等,用人單位都應當進行詳細的說明。
二、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yè)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用人單位不能為了解情況而侵害勞動者的隱私,這樣的做法還有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的就業(yè)歧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真實的情況,不能欺騙。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虛假信息,將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用人單位未如實告知工作崗位存在患職業(yè)病的可能等,都屬于本法規(guī)定的采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
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能比較全面地了解對方,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的發(fā)生,本條對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如實告知義務作了規(guī)定。所謂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將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實向對方說明的義務。告知應當以一種合理并且適當的方式進行,要求能夠讓對方及時知道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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