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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大全

訂立合同

時間:2022-10-31 22:42:21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精選訂立合同7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訂立合同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訂立合同7篇

訂立合同 篇1

  勞動合同訂立期限是指企業(yè)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表明的建立的勞動關系自何時開始至何時結束。勞動合同期限是有分類的,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具體明確的起始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xù)訂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明確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沒有明確終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一般要明確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當事人雙方應該終止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任何一方不得終止合同,直到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才可終止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勞動關系即告終止。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必須遵循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法的原則。只要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實踐,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是:

  (一)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要在雙方介紹各自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簽訂。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本單位生產、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以及具體生產任務。勞動者應如實介紹自己的專長和身體健康狀況。雙方經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取得一致意見后,簽名、蓋章。用人單位要蓋法人章。勞動者須本人簽名或蓋本人名章。

 。ǘ╄b證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頒發(fā)的《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的有關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為當事人提供鑒證,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勞動合同的認真履行,而且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時也便于調解和仲裁。

  總之,應對勞動合同訂立期限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勞動合同訂立期限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qū),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qū)別

  刑法上規(guī)定的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存在的差別主要在于二者的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犯罪主體系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系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

  1、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2、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資金罪。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總之,二者主要區(qū)別在于主體不同,一個是國家工作人員,一個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人員。由于刑事案件均由檢察院偵查起訴,因此,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yè)的刑事律師,以便獲得法院較輕的量刑。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過程往往是一個反復要約(協商)的過程,最終達成協議,即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作出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本文就介紹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訂立程序

  1、填寫投保單。保險人為了業(yè)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并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后合同成立。保險人經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審核,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單上簽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買房子簽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買房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兒,不單要耗費大量金錢,還要在買房的過程中仔細選擇,在簽合同的時候還要認真審閱,那么在買房子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么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簽合同注意事項一:開發(fā)商五證

  買房簽合同首先看開發(fā)商是否具備“五證”,“五證”即房地產開發(fā)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工程開發(fā)許可證、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簽合同注意事項二:是否使用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

  許多開發(fā)商在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前會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房屋定購協議書》,交一筆訂金。這種行為并非購房的必經程序,往往會使購房者陷入訂金糾紛。

  簽合同注意事項三:查驗開發(fā)商預售證及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簽合同注意事項四:買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筑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簽合同注意事項五: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簽合同注意事項六: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簽合同注意事項七:簽約時明確物業(yè)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yè)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yè)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簽合同注意事項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fā)商,將示范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簽合同注意事項九: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里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fā)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不符合規(guī)定和約定等。

  簽合同時哪些是事情是不能忽略的呢?

  1、簽合同時.預售合同上的房號樓棟一定要是預售范圍內的;

  2、明確房產證辦理的具體時間以及無房產證、遲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依據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問題判斷標準,確定是否出現質量問題,并約定維修期限、條件等。

  銷售合同簽訂有什么注意事項

  簽訂銷售合同是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銷售合同的簽訂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簽訂的好壞,關系到企業(yè)的興衰。那么銷售合同簽訂有什么注意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1、注意對貨物的信息進行明確約定

  ——在銷售合同中,作為供方,應注意對供貨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

  1)名稱(品名)、型號、品種等表述應完整規(guī)范,不要用簡稱。

  2)規(guī)格應明確相應的技術指標,如成分、含量、純度、大小、長度、粗細。

  3)花色,如紅、黃、白要表述清楚。

  4)供貨的數量要清楚、準確;計量單位應當規(guī)范,一般采用公制計量。

  2、應注意對貨物質量標準進行明確約定

  ——作為銷售方,企業(yè)應根據自身情況及貨物特性將質量標準與需方約定明確:

  1)如參照國家、行業(yè)相關標準等應在中明確約定標準的名稱。

  2)如果是參照企業(yè)標準,應注意該企業(yè)標準應為已依法備案。

  3)憑樣品買賣的,雙方應對樣品進行封存,并可以對樣品的質量予以說明。

  4)雙方對貨物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也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應注意對貨款的支付方式進行明確約定

  作為供方,應特別注意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貨款支付時間、金額(應明確是否為含稅價)進行明確約定。建議在合同中約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額預付款或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供方才予以發(fā)貨,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貨款全款后發(fā)貨。

  4、應注意對質量檢驗時限進行明確約定

  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應在銷售合同中對需方進行產品檢驗的時間進行限制規(guī)定,即在限定時間內如需方未提出質量問題,則視為檢驗合格。同時,在機械設備的銷售中,同時建議約定需方在質量檢驗(驗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產品,否則,視為驗收合格,供方對此后的質量問題不再承擔責任。

  5、應注意對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

  1)延期付款責任:作為供方,應在合同中明確需方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同時還應根據供貨情況對需方貨款的支付進程、期限等進行必要的控制,如發(fā)生需方貨款遲延支付、差額支付等情況,應視情況追究其違約責任,減低風險。

  2)違約金的數額不應過高亦不宜過低,過高可能會有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變更的風險,過低則不利于約束買受人。

  6、其他事項

  企業(yè)可以根據貨物實際情況對產品包裝要求、包裝物回收、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裝卸貨責任、商業(yè)秘密保守、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并盡可能保障作為銷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希望小編整理的有關銷售合同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相關法律疑問,歡迎免費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

  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與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系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那么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呢?有哪些注意事項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訂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注意事項

  普通員工簽訂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fā)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希望以上由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訂立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如還有相關疑問?擅赓M咨詢在線律師。

訂立合同 篇2

  教育合同,是教育機構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教育目的所達成的,一方實施教育教學行為、另一方親自或派員接受教育的協議。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人才數量及質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已呈現蓬勃發(fā)展的態(tài)勢,但我國學者對該合同的研究卻很少。由于《合同法》對教育合同沒有作出規(guī)定,教育合同性質上屬于無名合同,當事人對其訂立存在諸多疑問。

  一、教育合同當事人的厘定

  從合同的內容來看,教育合同本質上屬于民事合同,(注:關于教育合同的性質,學術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說”,由于此點與本文主旨無關,筆者此處不擬多言,另撰專文對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質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須具備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當事人、合意。(注:關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學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說”和“三要件說”。其中“二要件說”分為:“締約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趙旭東:《論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與效力及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載《中國法學》20xx年第1期)、“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參見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頁)。筆者以為,雖然合同的當事人并不都參與締約,當事人的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代理人仍然須以當事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無論訂立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當事人,所以以“當事人”為成立要件較“締約人”更妥帖。至于當事人是否須有相應行為能力,筆者以為其屬合同效力問題,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討論之內。“三要件說”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當事人”、“合意”外的第三個要件上。關于這個要件,有學者主張其為“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參見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頁);也有學者認為是“須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修訂版),第124頁);還有學者以“契約之內容,應適于發(fā)生債權,即應為確定、可能、適法及社會的妥當”為要件(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筆者以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為本質,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階段;而“要約”即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含締約的目的,否則不屬于要約,例如開玩笑就不是要約。由于合同的成立須當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條款協商一致,而標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因此內容或標的“確定”已經被涵蓋與“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標的是否“可能”、“適法”應屬于合同效力問題,筆者將在后文論述之。綜上而言,筆者傾向于“二要件說”之“當事人與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當事人約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說,教育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特殊要件。

  一般情況下,教育合同的締約人即是雙方當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雙方法律行為的民事合同以及雙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聯營合同、合伙合同為典型代表,當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們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則發(fā)生于利益對立的雙方主體之間,教育合同即屬此類。因此這里將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確為“雙方當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參與合同締約、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單位才是合同締約人以及當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況,當受教育者為未成年人時,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代理其訂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機構或者委派單位有時也會委托代理人代訂合同(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委托招生”即為適例),但這些參與締約的代理人均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關于教育合同的訂立,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代為訂立合同,他們自己能否直接參與合同的訂立?他們直接訂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問題實質上已轉化為,當事人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問題,也就是《合同法》第9條的合理性問題。依據該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注: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

訂立合同 篇3

  欺詐訂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通意見》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如果您在此方面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可以向我們專業(yè)的律師人士進行咨詢。現在大家了解到了關于合同簽訂的相關內容了嗎?當您遇見這樣的事故糾紛,您更需要一個專業(yè)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為您提供最優(yōu)秀的律師解決您的所有疑問。

訂立合同 篇4

  集體勞動合同雖然是工會與企業(yè)簽訂的,但也有相應的訂立程序。只有符合訂立程序的集體勞動合同才是有效的。那么訂立集體勞動合同有哪些程序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知識。

  一般而言,集體合同的簽訂都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1)制定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yè)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yè),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yè)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yè)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yè)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yè)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2)審議: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yè)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后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xx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guī)定》第36條規(guī)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3)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4)登記備案:集體合同簽訂后,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fā)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fā)回企業(yè)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印發(fā)生法律效力,企業(yè)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5)公布:集體合同一經生效.企業(yè)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

  以上就是集體勞動合同簽訂的程序。與一般勞動合同相比,集體勞動合同需要經過職工代表的協商,同時還需要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這也是集體勞動合同的獨特之處。

訂立合同 篇5

  一、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眲趧硬俊蛾P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yè)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于一些掌握企業(yè)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yè)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yè)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yè)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三、免責條款

  由于企業(yè)不是公安機關,對于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征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yè)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yè)免受傷害。以下范例供參考:

  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四、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fā)生變化,或者企業(yè)發(fā)生合并分立的情況,企業(yè)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的注意事項的介紹了,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勞動合同應該怎么簽訂?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這是很多勞動者都關心的問題,請聯系我們的專業(yè)律師。

訂立合同 篇6

  借款方應根據所隸屬的行業(yè)、系統(tǒng)和借款的用途,與有關專業(y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工、商部門借用周轉資金的貸款應與工商銀行簽訂合同;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村專業(yè)組、戶的借款,應與農業(yè)銀行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合同;基本建設的借款應與建設銀行簽訂合同;屬于涉外經濟活動借款,一律與中國銀行簽訂合同。此外,各種技術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據隸屬行業(yè)、系統(tǒng)和借款的性質,分別與專業(yè)銀行簽訂合同。

  借款方借款時,應根據經營合同和計劃,按不同項目向貸款方提出借款申請,說明借款用途、金額,還款期限,保證條件,并附有關證明文件,經過貸款方審核同意,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有關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并經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應具備如下主要條款:

  第一,借款標的。借款合同的標的必須是貨幣。專業(y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給法人的貨幣是以信用憑證體現的,一般不支付現金;給個體戶和農民的'貸款應是人民幣。

  第二,貸款種類。以用途分類來確定該貸款是屬于何種貸款,如基本建設貸款、農業(yè)貸款、企事業(yè)流動資金貸款等。貸款種類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借款合同的標的數額,它是根據借款方的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額的,必須另行辦理申請和核準手續(xù),簽訂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須明確規(guī)定貸款的用途,并應符合國家批準下達的貸款計劃文件的規(guī)定。貸款必須按規(guī)定的用途?顚S茫y行對貸款的使用有權監(jiān)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應根據貸款的性質、種類確定貸款發(fā)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應如數還本付息。我國貸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兩種。各項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用途的實際情況,按貸款類型協商議定,嚴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貸款利率,必須在借款合同中規(guī)定。

  第七,還款。借款到期時,借款方應將本息全數還清,確因客觀原因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方應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經申請延期未獲準而逾期不還的,借款方要承擔違約責任。貸款方有權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況及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在貸款到期后,有權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貸款及利息。

  第八,違約責任。在貸款合同中規(guī)定違約責任,是借款方和貸款方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各自義務的必要保證,必須明確規(guī)定。

  第九,保證條件。借款合同的保證,主要采取物資保證的原則,由借款方提供生產經營或建設范圍內一定的適用適銷的物資、商品或其他資產作擔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資保證時,經貸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第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發(fā)生合同爭議時,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種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訂立合同 篇7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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