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優(yōu)選8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房屋合同 篇1
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需提交的資料:
(一)房地產(chǎn)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chǎn)權(使用權)的其他有效證件(提供原件并留復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包括:
1、單位
機構設立文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提供原件并留復印件),深圳房屋租賃合同書。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2、個人
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提供原件并留復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管人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須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五) 出租房屋用途為住宅的,須提供出租人與當?shù)赜嬌块T簽訂的《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出租房屋用途為住宅且承租人為育齡婦女(20至49歲)的,還須提供經(jīng)現(xiàn)居住地鎮(zhèn)(街道)計生部門查驗合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均提供原件留復印件)。
(六)房屋租賃合同。
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權委托書均收取原件,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按規(guī)定經(jīng)過公證或認證。
二、關于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的說明:
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房屋租賃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條例規(guī)定登記的,當事人應持出租房屋的有關資料及當事人身份證明,到區(qū)主管機關辦理備案。
房屋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xié)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區(qū)_________樓房_________棟,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租用期一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租金為_________人民幣(含建筑稅)。乙方分_________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10日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_________%為_________元,房屋驗收合格后的10日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額。
第三條 租賃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產(chǎn)稅,土地使用稅和其他合理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租賃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huán)衛(wèi)、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tǒng)一管理,發(fā)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第三、四條所發(fā)生的費用,甲方憑單據(jù)、發(fā)票和有關規(guī)定文件,按各規(guī)定的期限向乙方結算。
第六條 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驗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歸乙方使用。
第七條 在房屋保修期內(水電設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設施一個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對房屋質量問題保修。
第八條 乙方服務人員的臨時戶口等生活上所需辦理的手續(xù),由甲方幫助與當?shù)赜嘘P單位聯(lián)系解決。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_______元(自違約之日起30天內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違約,甲方向乙方退還剩余租金,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_______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30天內付清)。
3.不滿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計算。
第十條 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應享受優(yōu)先購置權,并不需另行支付購房款,同時甲方應協(xié)助乙方辦理正式過戶手續(xù),由此發(fā)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在租用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房屋遭到毀壞,按照房屋建設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第十三條 甲方已聲明本合同所指標的樓房是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經(jīng)營的,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政策和法令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的。如在租賃期限內與國家新的政策、法令、規(guī)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時,甲方每年按房租總金額的10%乘以乙方實際租用年數(shù)計扣房租。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如在執(zhí)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執(zhí),應首先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_________項辦法解決:
1.提交仲裁機關進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zhí)三份。正副文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經(jīng)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 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圍圖
2. 商品房暫行管理辦法 周記
·商品房產(chǎn)租賃合同(20xx-09-03)
房屋合同 篇3
經(jīng)常有人拿著房屋買賣合同來,要求與對方解除合同,理由是簽訂合同時賣方?jīng)]有房產(chǎn)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chǎn)管理法》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那么,沒有房產(chǎn)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定無效嗎?并非如此。
首先,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條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規(guī)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guī)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chǎn)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chǎn)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于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后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guī)定,沒有房產(chǎn)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chǎn)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后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并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賣方拿到房產(chǎn)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賣方?jīng)]有拿到房產(chǎn)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xiàn),該就成為一份無效合同了。
最后,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比如說:雙方都知道賣方?jīng)]有房產(chǎn)證,卻簽訂了一份買賣沒有房產(chǎn)證的房屋的合同;買方或者賣方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應當遵守。現(xiàn)代合同法的原則是盡量讓合同生效,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必然要求。同時由于合同的無效屬于絕對、當然、自始無效,因此,當發(fā)現(xiàn)合同出現(xiàn)無效事由時,應當及時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房屋合同 篇4
轉典權人_________簡稱甲方,原典權人_________簡稱乙方,茲為典權經(jīng)雙方合意締訂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經(jīng)出典人_________同意,將其向出典人取得的下記典權轉典與甲方,而甲方將典權轉受。原典權標示
一、典物__________________
二、典價__________________
三、期限_______________
四、典權設定登記__________________
五、特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前條轉典期間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滿___年(不得逾越原典期限)。
第三條 典價_________(不得超越原典價)。
第四條 于轉典契約成立當日,乙方將典物全部移轉與甲方占有收益使用。
第五條 轉典期間內,甲方應負妥善保管之責,如有故意或過失致典物全部劃一部分滅失,應賠償責任。
第六條 甲方對于典物為使用便利,非先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加以整修或添設等行為。
第七條 典權期限屆滿,乙方應備足第三條所載原典價,向甲方贖回典物,而甲方應將典物負責回復原狀,返還乙方各無異議。
第八條 典權存續(xù)期間,非經(jīng)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典物為再轉典,或讓與及出租與他人。
第九條 本契約經(jīng)雙方簽蓋后生效,同時應向主管地政機關辦理典權轉典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本契約未盡事項應依民法及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為憑。
轉典權人(甲方):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________
轉典人(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5
出賣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及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見證人見證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況:坐落于 省 市 區(qū) 鎮(zhèn) 村(社區(qū)) ,東起 ,西至 ,南起北至 。農(nóng)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號碼:
二、該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利由甲方保證:為本人所有,經(jīng)家人同意,無任何產(chǎn)權、債務、財務、繼承等糾紛。
三、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總價格為 元整
。ǎぴ,當日當面現(xiàn)款付清。
四、經(jīng)雙方簽訂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后,甲方將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屬物(包含附屬建筑樹木等)歸乙方所有,并將土地使用證交付乙方。
五、甲方于年 月 日按照合同規(guī)定將宅基地及所屬房屋售于乙方,乙方作為購買者擁有對于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權利(即:使用、改造、重建、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占有等所有權和處置權,也包括被征用拆遷等產(chǎn)生的賠償或者其他形式產(chǎn)生的'賠償,均由乙方所得,與甲方無任何關系,且甲方配偶和后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后代進行追償)。
六、如乙方所購房屋及宅基地可以辦理房產(chǎn)證及土地使用證或者過戶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七、本合同簽訂后,甲方不得再將該宅基地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
八、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見證人: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6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xiàn)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xiàn)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fā)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xiàn)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jīng)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guī)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jīng)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qū)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guī)定明顯帶有計劃經(jīng)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逗贤ā逢P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jīng)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guī)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論動產(chǎn)還是不動產(chǎn),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chǎn)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chǎn)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chǎn)開發(fā)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chǎn)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chǎn)市場已經(jīng)成為成熟房地產(chǎn)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jīng)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chǎn)管理法》已經(jīng)作出了規(guī)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guī)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有些學者據(jù)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guī)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guī),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guī):“根據(jù)《房地產(chǎn)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么《房地產(chǎn)法》應當直接作出規(guī)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guī)。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違反法律、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四、違法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jù)該段后半部分的規(guī)定,違法“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guī)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jīng)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chǎn)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guī)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xù)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xù)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xù)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xù),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chǎn)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xù)。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chǎn)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guī)定出現(xiàn)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chǎn)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于這方面的規(guī)定有悖于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后預購方并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系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chǎn)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的轉讓范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系。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違反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xù),將辦理了轉讓手續(xù)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xù)”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xù)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xù)?該“轉讓手續(x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xù)”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chǎn)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登記手續(xù),預購方已經(jīng)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jù)該解釋的規(guī)定,該轉讓手續(xù)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xù)。那么該轉讓手續(xù)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房地產(chǎn)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chǎn)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guī)定,該轉讓手續(xù)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xù)。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xù)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xù)。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jīng)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fā)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jīng)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fā)現(xiàn)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jīng)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xié)助辦理產(chǎn)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jīng)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jù)是《房地產(chǎn)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出賣現(xiàn)房的情況。根據(jù)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guī)定:“商品房現(xiàn)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xiàn)售商品房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具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jīng)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yè)管理方案已經(jīng)落實”。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開發(fā)商不需要辦理產(chǎn)權初始登記手續(xù),可以直接將現(xiàn)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chǎn)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chǎn)時房屋已經(jīng)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chǎn)時房屋已經(jīng)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guī)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chǎn)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jīng)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chǎn)開發(fā)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xiàn)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fā)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fā)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fā)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fā)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jīng)建成,開發(fā)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xù)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chǎn)轉讓合同!逗贤ā返谖迨粭l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jīng)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jīng)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fā)商,也可以是開發(fā)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ㄒ唬、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jù)我國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制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xiàn)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jù):(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行為”。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qū)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guī)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ǘ┑謧课莸脑俎D讓問題。
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開發(fā)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fā)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fā)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chǎn)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房地產(chǎn)轉讓,是指房地產(chǎn)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chǎn)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chǎn)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xiàn),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xiàn)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xiàn)。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為房屋買賣關系,則開發(fā)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fā)商承擔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fā)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jīng)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chǎn)開發(fā)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xié)議后,再由開發(fā)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fā)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xù)。如果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fā)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chǎn)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xiàn),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fā)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fā)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fā)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fā)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fā)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fā)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jīng)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jīng)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fā)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xù)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ㄈⅰ逗贤ā返诎耸邨l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那么未辦理登記手續(xù)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jù)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該“批準、登記手續(xù)”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xù),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guī)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fā)生的房地產(chǎn)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guī)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或者至少說現(xiàn)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ǘ、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ㄈ、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jīng)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
。ㄋ模、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
注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jīng)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xiàn)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yōu)、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合同 篇7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預出租方(甲方)
預承租方(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XX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出租/預租)的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預租房屋情況
1-1 甲方____(出租/預租)給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區(qū)/縣)____路__(弄/新村)__(號/幢)___室(部位)__(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___(實測/預測)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房屋類型為____,結構為____.該房屋的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房地產(chǎn)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
2)預售許可證.
1-2 甲方作為該房屋的____(房地產(chǎn)權利人/代管人/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系。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____(已/未)設定抵押。
1-3 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的要求;現(xiàn)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jù)。
二、租賃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____使用,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yè)管理的規(guī)定。
2-2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guī)定須經(jīng)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前,不擅自改變上款約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3-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房屋租賃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房屋租賃期自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簽訂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繼續(xù)承租該房屋的,則應于租賃期滿前__個月,向甲方提出續(xù)租書面要求,經(jīng)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__幣)__元。月租金總計為(___幣)___元。(大寫:___萬___千___百___十___元___角整)月租金由甲乙雙方在預租商品房交付使用書中按實測建筑面積計算面積計算確定。 該房屋租金__(年/月)內不變。自第__(年/月)起,雙方可協(xié)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4-2 乙方應于每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違約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5-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慶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個月的租金,即(___幣)____元。
甲方收取保證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5-2 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fā)生的水、電、煤氣、通訊、設備、物業(yè)管理、____等費用由___(甲方/乙方)承擔。
5-3 __(甲方/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 ,計算或分攤辦法、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6-1 租賃期間,乙方發(fā)現(xiàn)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6-2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發(fā)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6-3 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tài)。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yǎng)護,應提前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yǎng)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guī)定須向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歸屬及其維修責任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七、房屋返還時的狀態(tài)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續(xù)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的__日內返還該房屋,未經(jīng)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___元/平方米(__幣)向甲方支付該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
7-2 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狀態(tài)。返還時,應經(jīng)甲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八、轉租、轉讓和交換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同意乙方轉租外,乙方在租賃期內,需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轉租。
8-2 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guī)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并按規(guī)定向該房屋所在區(qū)、縣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或農(nóng)場系統(tǒng)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
8-3 在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后,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并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售該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9-1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ㄒ唬┰摲课菡加梅秶鷥鹊耐恋厥褂脵嘁婪ㄌ崆笆栈氐;
。ǘ┰摲课菀蛏鐣怖婊虺鞘薪ㄔO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ㄈ┰摲课輾p、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ㄋ模┘追揭迅嬷曳皆摲课莩鲎馇耙言O定抵押,現(xiàn)被處分的。
9-2 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ㄒ唬┘追轿窗磿r交付該房屋,經(jīng)乙方催告后___日內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租賃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ㄈ┮曳轿凑鞯眉追綍嫱飧淖兎课萦猛荆率狗课輷p壞的;
。ㄋ模┮蛞曳皆蛟斐煞课葜黧w結構損壞的;
。ㄎ澹┮曳缴米赞D租該房屋、裝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曳接馄诓恢Ц蹲饨鹄塾嫵^____月的;
。ㄆ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10-1 該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____日內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租金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產(chǎn)權轉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10-3 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路性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yǎng)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chǎn)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10-4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guī)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提前收回天數(shù)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范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_______(恢復房屋原狀/賠償損失)
10-6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guī)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沒收乙方的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十一、其他條款
11-1 租賃期間,甲方需抵押該房屋,應當書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諾該房屋抵押后當事人協(xié)議以折價、變賣方式處分該房屋前___日書面征詢乙方購買該房屋的意見。
11-2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簽署后的15日內,應有甲方負責按規(guī)定向房屋所在地區(qū)、縣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或農(nóng)場系統(tǒng)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本合同經(jīng)登記備案后,凡變更、終止本合同的,由______(甲方/乙方)負責在本合同變更終止之日起的15日內,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終止登記備案手續(xù)。因甲方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變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糾紛,由甲方承擔一起責任。 本合同自_________(簽字/登記備案)生效。
11-3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jīng)甲、以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和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 甲、以雙方在簽署本和同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規(guī)定索賠。
11-5 甲、以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糾紛,應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下列一種方式解決(下列兩種方式由甲、以雙方共同任選一種)
。ㄒ唬┨峤 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ǘ┮婪ㄏ蛉嗣穹ㄔ浩鹪V。
11-6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_________ 份。其中:甲、以雙方各執(zhí)一份,(XX市/ _________區(qū)/縣)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或農(nóng)場系統(tǒng)受理處一份,以及__________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日期:
房屋合同 篇8
甲方(出租方):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性別:_____ 地址:____郵碼:______電話: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性別:_____ 地址:_____郵碼:_____電話: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_層,共(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該房屋所占地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chǎn)權證號)為________.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幣)____元整。 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guī)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幣)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結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個月的____日交付給甲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對房屋產(chǎn)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chǎn)權糾紛;
除補充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前辦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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