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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離婚后財產應如何分割?
導語:王寶強離婚案一直牽動著中國廣大網(wǎng)迷心,大家對于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歸屬權尤為關心,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前財產的公證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王寶強離婚案最新進展
18日13時30分,備受關注的王寶強與馬蓉的離婚案官司,將在北京朝陽法院舉辦庭前會議。屆時,王寶強或將向法院提交馬蓉與宋喆同居的相關證據(jù),包括兩人的露骨聊天記錄等,王寶強本人將親自出庭,而馬蓉則申請不出庭,本案不公開審理。與此同時,馬蓉訴王寶強名譽侵權案,也將在當天下午4時開庭。此外,在離婚訴狀遞交后后,王寶強一方新增訴訟請求,要求馬蓉支付精神撫慰金。
夫妻倆的兩場官司,在同個法院,同一天下午“開戰(zhàn)”,這在近年來的北京朝陽法院也是極其少見的。然而,官司還沒開打,王寶強和馬蓉之間就已經彌漫起濃濃的火藥味。據(jù)悉,王寶強向法院新增了訴訟請求,將向馬蓉索取精神撫慰金10萬元。就該訴訟請求,龐律師分析稱,王寶強方很有可能已經掌握了馬蓉和宋哲同居的證據(jù),并在庭前會議中向法院提交。
今年8月14日凌晨,王寶強發(fā)布一則微博,指責妻子馬蓉與經紀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當兩性關系,并決定解除與馬蓉的婚姻關系,停止與宋喆的合作。8月15日上午,王寶強來到北京朝陽法院,起訴其妻馬蓉要求離婚。在訴狀中王寶強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撫養(yǎng),馬蓉依法支付撫養(yǎng)費至孩子年滿18周歲,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0月18日下午13時30分,備受矚目王寶強與馬蓉的離婚案官司,將在北京朝陽法院舉辦庭前會議。屆時,王寶強或將向法院提交包括聊天記錄等馬蓉與宋喆同居的相關證據(jù)。王寶強本人將親自出庭,而馬蓉則申請不出庭,本案不公開審理。與此同時,馬蓉訴王寶強名譽侵權案,也將在今天16時開庭。
馬蓉與王寶強的兩場官司,在同個法院,同一天下午開庭,官司還沒開打,王寶強和馬蓉之間就已經彌漫起濃濃的火藥味。據(jù)悉,王寶強向法院新增了訴訟請求,將向馬蓉索取精神撫慰金10萬元。就該訴訟請求,龐律師分析稱,王寶強方很有可能已經掌握了馬蓉和宋喆同居的證據(jù),并在庭前會議中向法院提交。
王寶強離婚一事采訪過律師。節(jié)選如下:
·上述王寶強案例中有涉及女方疑似進行財產轉移的問題。姚雪律師稱,今年10月9日,最高法發(fā)布第14批指導性案例,其中66號指導性案例涉及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情形。該案例的發(fā)布也引發(fā)了網(wǎng)友的熱議,有網(wǎng)友認為找到了馬蓉“凈身出戶”的依據(jù)。但嚴格講,想要“凈身出戶”并不簡單。
·婚姻法四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我們要注意這里面的‘離婚時’,如果王寶強能夠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馬蓉確實在離婚時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情形,則法院才可能依據(jù)具體情況,判決馬蓉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婚前財產公證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xié)議,辦理公證;另一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達成協(xié)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xié)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xié)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 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fā)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就要算作共同財產公證步驟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fā)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xié)議進行審查
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谌剑汗C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xié)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xié)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xié)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注意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guī)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xié)議書(當事人沒寫協(xié)議的公證員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它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xié)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xié)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xiàn)實生活中,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的,有繼承……等。但在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并不是都不存在爭議。如筆者在辦理這類公證中,就遇到有個別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幾年,雙方經濟共同支配、購置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卻只寫了一方當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實際上卻是雙方共有的。還有的個別的當事人,在準備結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買家具、電器等物品,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實際上在這樣的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已存在著問題。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xié)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獲得房屋的產權憑證;還有的當事人,購買了房屋,在房屋還未交付、產權憑證未獲得前就準備結婚而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類當事人,公證員要注意了解房屋的來源,房屋的付款情況,房屋的使用、裝修等現(xiàn)狀,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的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筆者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xié)議,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他們認為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傷感情。對這種公證申請,應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要給當事人做耐心的講解,告知其辦理婚前財產的目的、意義,鼓勵當事人要打破傳統(tǒng)的婚姻觀念;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結婚前或結婚后。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在婚前財產公證中,有的當事人由于有婚姻失敗的經歷,對再婚就顯得格外的謹慎,為了避免再次離婚而發(fā)生財產糾紛,對婚前的財產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于本人所有,有無產權糾紛。要求當事人要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審查財產的權屬。只有搞清了財產的權屬,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爭議、無產權糾紛,才能使公證的協(xié)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xié)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因為這類財產協(xié)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否則,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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