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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與我國經濟法的完善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與我國經濟法的完善
【摘要】我國的經濟法存在立法體系有弊端、相關立法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有效的宏觀調控法體系、市場管理法制不健全等問題。
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與WTO的基本法律原則,完善經濟法調整對象、增強經濟法的可操作性、完善經濟法體系,從而最終實現(xiàn)我國經濟法的完善。
【關鍵詞】WTO 經濟法 完善 對策
經過長達十五年的談判,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于2001年11月通過了中國的議定書,2001年12月,中國正式成為其成員之一。
這為中國的經濟發(fā)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zhàn)。
同樣,我國經濟法為了應對新形勢,也需與時俱進,不斷完善。
WTO的基本法律原則
作為一個協(xié)調各成員多邊貿易關系的國際機構,WTO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規(guī)范全球貿易規(guī)則的國際組織。
經過長時間的發(fā)展,WTO逐漸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基本規(guī)則。
這套基本規(guī)則有效地推動了經濟全球化發(fā)展,其中的三大法律原則對我國經濟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非歧視待遇原則。
WTO的非歧視待遇原則是最重要的原則,包含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
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各國主權平等原則在貿易關系中得到的延伸,是各成員進行自由平等貿易的基本保障之一。
最惠國待遇是指假如某一成員將某種優(yōu)惠條件給了另一成員,相應地它就必須把該優(yōu)惠條件給予WTO的其他所有成員,任何成員都不得對其他成員進行區(qū)別對待。
國民待遇則是WTO的成員要保證本國公民、企業(yè)等在本國范圍內所享受的待遇能同等地被其他成員國享受,而不應對本國和其他成員國的服務、產品或者人員之間進行區(qū)別對待。
公平競爭原則。
WTO的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各成員在進行出口貿易往來時不能采用不公平的手段進行貿易競爭。
這就要求各成員不得實行出口補貼或產品傾銷等違反公平競爭的手段使其他成員的合法利益受損。
按照WTO的規(guī)定,如果一方成員通過出口補貼或傾銷的方式向其他成員出口產品,并對其他成員工業(yè)造成損害或者有發(fā)生實質性損害的威脅,受損成員可依法采取反補貼、反傾銷等應對措施。
同時,反補貼、反傾銷等手段是維護公平競爭的措施,必須經全體成員的批準,不得濫用。
市場開放原則。
WTO的市場開放原則包含關稅減讓、透明度原則、取消數(shù)量限制等三方面內容。
其中關稅減讓一般是指減讓進口關稅。
因為進口關稅的額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其出口量,所以減讓進口關稅可以促進自由貿易。
透明度原則是指WTO的各成員要對其涉及對外貿易的法律法規(guī)等對其他成員進行公開,以達到幫助其他成員熟悉的目的。
取消數(shù)量限制則是要求各成員不能設定一定的配額限制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以達到限制其他成員的產品輸入本國的目的。
同樣,各成員也不得采取配額限制向其他成員輸出本國產品。
我國經濟法存在的問題
根據(jù)WTO的原則和要求,對照我國的經濟法,其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立法體系存在弊端。
我國的經濟法存在兩種立法體系:一種是以所有制不同為標準的立法體系,另一種是根據(jù)出資者的責任形式以及企業(yè)資本構成為標準的立法體系。
而我國成為WTO的成員國就自動認可了其要求各成員國必須以市場經濟的形式發(fā)展經濟的要求。
我國也應遵守市場經濟規(guī)則,制定相應的貿易政策。
但我國的這兩種立法體系是不符合WTO的非歧視待遇原則的。
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這兩種立法體系所具有的弊端更加明顯。
相關立法可操作性不強。
總體而言,我國已有的經濟立法太過于原則性,實際的可操作性不強。
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有時候則出現(xiàn)以法律解釋替代法律文本的情況,這就直接使立法的權威性受到影響。
在經濟立法的可訴性方面,新修訂的破產法等法律得到了一定的加強,但是我國的可訴性不強仍然是制約經濟立法的一個突出問題。
加入WTO之后,我國應當按照其運行機制,通過該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我國與其他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摩擦和糾紛。
但是因為其程序繁雜,且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人力,加之涉事企業(yè)認為我國經濟立法賦予的相關訴權在實際中缺乏可操作性,從而導致在面對其他成員國的反傾銷立案時應訴者較少。
這給我國及其他成員國企業(yè)實現(xiàn)平等的經濟貿易權益帶來了阻礙。①
缺乏有效的宏觀調控法體系。
由于缺少全國統(tǒng)一的產業(yè)法和計劃法,某些地方在和WTO其他成員開展貿易往來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急功近利的傾向和只重視眼前利益的短視行為。
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外貿易在自由競爭狀態(tài)下的雜亂無序,各種價格戰(zhàn)越演越烈,其所形成的惡性循環(huán)在我國部分領域的對外貿易活動中產生了不良影響。
而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至今,我國已經成為了外國反傾銷的主要目標國家之一,反傾銷案件在世界總量中幾乎占了六分之一左右。
因此我國經濟法在政府宏觀調控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此外,我國還存在對許可證管理過多的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自由貿易。②
市場管理法制不健全。
我國在形成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適應的統(tǒng)一市場規(guī)制法方面存在滯后,這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
一部分大的跨國公司在我國國內市場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國際壟斷。
它們采取兼并、收購我國傳統(tǒng)民族企業(yè)的方式,對其進行商業(yè)壟斷,這對我國民族工業(yè)的發(fā)展具有相當大的威脅。
同時,國內的部分企業(yè)還沒有擺脫過去那種粗放型的經營模式,其產品標準化的程度還有待提高,不能生產出符合國際標準的產品,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它們在遇到其他成員國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時顯得束手無策。
這都表明我國產品質量方面的法律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健全。
完善我國經濟法的對策
完善經濟法調整對象。
過去,考慮到市場體制還處于不成熟的階段、良好的市場秩序還未建成、市場主體不遵守市場規(guī)則而進行不正當?shù)母偁幍惹闆r,我國將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確立為市場主體經營關系。
雖然它在強化政府的權威管理、防止經營行為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問題:第一,沒有意識到我國的經濟發(fā)展尚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這樣一個過程之中,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和將經濟領域中的一些問題片面歸結于市場調節(jié)存在局限。
第二,不利于轉變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職能。
將市場主體經營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不利于政企分開,也不利于使政府的管理得到有效規(guī)范。
第三,不符合WTO的原則。
WTO追求開放市場,要求各成員國規(guī)范政府的管理,而我國經濟法則希望以重視規(guī)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來搞活市場,這就與WTO的價值取向發(fā)生了沖突。
為了更好地適應WTO的規(guī)則,我國應當完善經濟法調整對象,具體做法是:在給政府經濟管理方面適當?shù)男姓⒎ê蛨?zhí)法權力的基礎之上,避免政府過多過濫地使用管理權力,參考世界貿易組織將成員國涉外經濟管理關系作為重點調整對象之一,使我國經濟法的重點調整對象從市場主體經營關系向政府經濟管理關系轉變。③
增強經濟法的可操作性。
我國在經濟法立法方面存在的一個缺陷是忽略了經濟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
和WTO規(guī)則相矛盾的國內立法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其得不到國內司法的有效監(jiān)督。
僅僅通過WTO成員國政府向國際貿易爭端仲裁機構申訴而進行監(jiān)督,其效果大打折扣。
所以世界貿易組織針對我國經濟法缺乏可操作性的情況,提出:“中國應建立一種機制使個人和企業(yè)可據(jù)以提請國家主管機關注意貿易制度未統(tǒng)一適用的情況”。
因此,我國應當完善經濟法的可操作性。
具體做法是,可以加強將我國政府經濟管理的抽象行為從國內法上的不可訴性向可訴性方面轉化,更好的方式是這種可訴性不能僅局限于行政法,還應該擴大到傳統(tǒng)民法,使其具有可訴性,因為政府的經濟行為還受民法的制約。④
完善經濟法體系。
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一個較為重要的途徑即從狹義法發(fā)展為廣義法。
根據(jù)廣義法的概念,世界貿易組織的規(guī)則和潛在規(guī)則均具有約束力。
這樣,廣義法的概念能夠使成員清楚地了解貿易法律問題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從而可以更好地適應WTO規(guī)則,更順利地進行對外貿易,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貿易糾紛。
注釋
、倮钚∧辏骸禬TO法律規(guī)則與爭端解決機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76頁。
、谕鯄艨骸吨袊尤隬TO與經濟改革》,北京:外文出版社,2001年,第97~100頁。
、蹌⑽娜A:《經濟法概論》,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9頁。
④張德霖:《中國加入WTO經濟法律調整概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67~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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