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和賠償問題
勞動法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實踐活動中,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但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了違約金限制,如北京地區(qū)便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在本案中,用人單位約定三萬元的違約金過高,小王可以要求減免。勞動法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辭職權。
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約定違約金,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約定了培訓協(xié)議的或者那些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類似小王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小王約定違約金的,即便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載有違約金條款的也是無效 然而,對于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并不僅限于支付違約金,根據(j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第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第三,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
第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
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相關義務,以免由于行使權利不當而惹禍上身。在現(xiàn)實生活中,勞動者不辭而別、擅自離職等行為,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其實,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只要履行相關的義務,也是可以充分保障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和賠償問題】相關文章: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02-17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01-31
最新勞動合同違約賠償金10-08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賠償10-08
勞動者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0-08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與程序10-08
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10-06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10-08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問題10-06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