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二手房買賣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新版二手房買賣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新版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1
合同各方:
甲方(出賣人):賈占岐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受人):那仁德樂格爾
身份證號碼:1123653
甲、乙、兩方依據自愿、誠信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條 各方承諾及保證
甲方承諾并保證:擁有座落于伊金霍洛旗西苑小區(qū)K座 2單元901房屋的所有權,該項所有權是存在共有權、抵押權。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
乙方承諾并保證:誠信履行本合同書的項下的.合同義務。
第二條標的物二手房買賣合同甲方自愿轉讓的房屋座落于伊金霍洛旗西苑小區(qū)K座 2單元901室。
房屋內現有裝修及物品全部隨房屋轉讓并不再另外計價。
第三條 價款
本合同書第二條項下標的物全部計價478000元大寫:肆拾柒萬捌仟元整。
各方確認:在甲方及時履行本合同書第六條義務的前提下,本條第一款的價款為甲方轉讓標的物的凈價,即本合同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交付與支付
1、本合同書簽訂時,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全部門鎖鑰匙、電費、自來水費、有線電視、電話等交費證件。
2、本合同書簽訂(并由雙方履行了第1款義務)后當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有房款的銀行貸款230000元大寫:貳拾叁萬元整_,剩余款項:248000元(大寫:貳拾肆萬捌仟元整)等乙方辦完過戶手續(x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所有權轉移特別約定
各方確認:本合同書項下標的物自交付后轉移至乙方。
第六條協助義務
在乙方確定的時間,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手續(xù)至乙方名下,包括但不僅限于根據登記部門的要求另行簽訂合同文書、提供身份證明等。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七、違約責任
1、因甲方違反本合同書第一條所有權瑕疵擔保責任而導致乙方主動或被動參與訴訟(仲裁)等爭議解決程序,甲方須承擔乙方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如不能及時履行本合同書第六條協助義務,應繼續(xù)履行該項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不能依約承擔本合同書第三條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
4、甲方雙方違反本合同書其他約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如有一方違約并承擔總房款50%的違約金。
八、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書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一切糾紛,應提交伊旗仲裁委員會仲裁,其裁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九、雜項規(guī)定
1、本合同書未竟事項,由雙方依誠信、公平原則另行商定。
2、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甲、乙、各執(zhí)一份,
3、本合同書在各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見證人:
年 月 日
新版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2
1 .合同無效應返還全部定金
案情簡介:20 年6月21日,朱向陽的父親由陳荊松做為中介方,以朱向陽的名義與王慧海簽訂了一份房地產經紀合同,購買位于沈陽市某區(qū)的商品房一套,朱向陽的父親并按合同約定交付給王慧海定金20 0元。合同簽訂后,朱向陽發(fā)現該合同上賣方(房主)寫的是邱木真,而在賣方(房主)上面簽名的卻是王慧海,經到沈陽市房產局咨詢和核實后,朱向陽找到王慧海,要求退還定金20 0元。得知該房屋系劉菁珊購買的邱木真的,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朱向陽的父親所交的20 0元定金實際上在劉菁珊手中,朱向陽的父親找到劉菁珊,經交涉,劉菁珊同意退回17000元。朱向陽的父親于20 年6月29日在收到17000元后,出具了收條,并在收條上注明"另外補償叁仟元整房主" 。后朱向陽在向劉菁珊索要3000元未果的情況下,于20 年12月7日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劉菁珊返還3000元定金,王慧海對劉菁珊的返還義務負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朱向陽與王慧海、陳荊松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因王慧海并非房屋的所有權人,而劉菁珊亦未依法登記領取該房屋的權屬證書,故該房地產經紀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系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的規(guī)定,因此劉菁珊應當返還全部定金20 0元;被告王慧海與朱向陽簽訂了房地產經紀合同,并收取了定金,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法判決:“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劉菁珊應返還朱向陽3000元定金款;二、被告王慧海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點評: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賣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出售房屋,有關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問題上,做法很不一致,有的認定有效,有的認定無效。但是近年來,法院日漸趨向于認定有效。本律師認為,判斷民事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據是民事法律法規(guī),是《民法通則》、《合同法》,而不應該是行政法律法規(guī)《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本案中當事人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簽訂人王慧海既不是房主本人,其甚至與房主沒有任何聯系。王慧海明知劉菁珊不是房主,自己既沒有房主的委托手續(xù),也沒有劉菁珊的委托手續(xù),而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并收取定金,其主觀存在過錯。并且王慧海將定金轉交給劉菁珊也是沒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據的,該轉交行為也存在過錯,因此王慧海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無效和定金的轉交均存在過錯,其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 .拒絕賣房雙倍賠償定金案
案情簡介:20 年6月30日原告高素琴與被告孫和平經房地產中介公司介紹,被告孫和平將一套房屋出售給原告高素琴,雙方協商,原告高素琴向被告孫和平先交納定金人民幣5,000元。之后,高素琴向被告孫和平交納定金5,000元,被告孫和平為此給高素琴出具收條一份,收條中寫明,該房屋系私有產權,總價額73,000元;孫和平在20 年7月12日應搬出此房,屋內設施不動;若孫和平不賣此房需賠償高素琴10,000元,若高素琴不買此房則定金不退。收條還注明在未辦理產權過戶前高素琴向孫和平押3,000元,辦理產權過戶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交付定金時孫和平正在辦理自己名下房屋產權證,雙方亦未簽訂房屋買賣協議。 20 年9月高素琴以孫和平未能與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要求孫和平返還定金未果,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孫和平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原告高素琴與被告孫和平之間的房屋買賣雖然經房屋中介所介紹,雙方雖未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但雙方之間有收條為憑,從該收條記載的內容,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應當認定有效孫和平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未將該房出售給高素琴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原告高素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決:孫和平應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高素琴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
律師點評: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生效。本案中,根據定金收條中記載的內容,高素琴交付的屬于履約定金。若房主孫和平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約定的交付房屋并辦理產權過戶的合同義務時,則高素琴有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懲罰性,目的是為了約束當事人履行約定義務,在當事人違反約定時給對方合理補償,因此也具有補償性。本案中,孫和平違反約定拒絕為高素琴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導致高素琴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高素琴可以要求孫和平雙倍賠償定金!稉7ā返诰攀畻l規(guī)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交付的10000元是購房定金,并約定了定金的懲罰性質,即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的,須雙倍返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沒收定金。需要說明的是:若合同已經寫明“定金”,即使沒有注明定金的性質,也具有擔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合同中沒有寫明“定金”,而寫明的是“保證金”、“押金”等其他名稱,但同時規(guī)定了定金的性質,那么也具有擔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
雙方約定的定金數額不應超過合同標的物總價款的20%,否則超過的部分無效。而且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以定金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
3 .協議收回定金則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案
案情簡介:原告李耀鵬與被告嚴樹英雙方于20 年5月18日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嚴樹英將房屋一套以49500元的價格賣給李耀鵬,李耀鵬在簽訂合同時給付定金4000元。合同簽訂后,李耀鵬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 20 年5月29日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xù)。由于當時嚴樹英所帶證件不齊備,故產權過戶手續(xù)未能辦成。之后,嚴樹英通知李耀鵬再等幾天,后又告訴李耀鵬說,她的房子不能賣了。后雙方重新在該房屋買賣合同書上約定:“由于嚴樹英違約,嚴樹英于20 年6月6日將購房定金4000元還給李耀鵬,甲、乙雙方同意該協議終止!北桓嬗20 年6月6日將全部房款及定金4000元全部退還給李耀鵬。但是李耀鵬認為嚴樹英違反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還應支付4000元違約金。雙方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李耀鵬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嚴樹英支付違約金4000元,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 年5月18日所簽的合同書及以后所補充的協議內容,均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原告在該合同書中的明確表示在被告退還定金后同意該協議終止,并未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應視為雙方當事人新的約定。雙方應按此約定履行,而且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原告起訴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耀鵬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定金合同生效的時間,定金合同生效的時間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即定金實際交付時定金合同生效。為此,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定金合同法律關系,一切以是否實際支付定金為準!稉7ā返诰攀畻l規(guī)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由于嚴樹英違約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李耀鵬依法有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但是當李耀鵬收回全部定金,不管雙方是否補充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終止,雙方的定金合同關系都一律隨即終止,李耀鵬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則無法律依據,因此其訴求也不會被法院所支持。
4 .未取得產權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案
案情簡介:甲在20 年3月13日購買一套商品房,6月1日入住,11月30日開發(fā)商做產權作登記,甲12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在同年11月20日,甲與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紹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甲將建筑面積129.70平方米的房屋,以158萬元價格轉讓給宋某。在約定了付款期限后,雙方又在補充條款中約定了兩項內容:一是該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待賣方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后雙方再辦理過戶手續(xù)。二是買賣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雙方對此買賣行為均不得反悔,否則由違約的一方以總房價款的10 %支付違約金。在雙方約定的首期付款期限到來后,宋某就一直沒有再履行過合同。 20 年3月9日,甲起訴到法院,要求宋某以總房價款的10 %支付違約金15.8萬元。在庭審中宋某辯稱,是甲在沒有取得房產證之前,就與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宋某與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后辦理過戶手續(xù),還明確了不交易的違約責任承擔。因宋某的違約行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于是法院判決宋某按合同約定支付甲10 %的違約金15.8萬元。一審判決后宋某提出上訴,認為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我國的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宋某與甲的`買賣房屋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屬于無效。但最后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律師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以及相關的北京市房地產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的確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但是,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規(guī)定在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時,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為無效!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轉讓是行政管理的規(guī)定,即要求行政機關對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不辦理過戶手續(xù),但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注明了雙方對這一規(guī)定完全知曉,也知道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才能辦理過戶,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但目前對于未取得產權證出售房屋的情況,法院的處理方式也不一樣,有的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因此請讀者注意訴訟當中的風險。
5 .未還清貸款出售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案情簡介:甲20 年買的房子,20 年8月1日取得房產證,但甲是通過貸款買的房屋,銀行貸款還未還清,房屋做了抵押。 20 年12月21日,甲與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王某交付了首付款并入住了該房屋。房子賣完不久,房價就漲了將近20% 。于是,甲起訴到法院,以房子在轉讓時已抵押給銀行為由,要求法院確認這起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以達到收回房子的目的。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甲的請求不符合公平原則,為維護交易安全及市場交易的流轉,駁回了甲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因甲對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在抵押未解除之前你所購房屋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甲所購房屋在所有權行使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但甲與王某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雖然涉訴房屋已在銀行抵押,現合同已實際履行,王某給付了部分房款,目的在于讓甲將所欠銀行貸款還清,解除抵押,以利于辦理過戶手續(xù),因此甲應及時還清銀行貸款。況且甲已將房屋交付給王某,王某也實際入住該房屋,因此從維護市場交易的秩序及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甲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真實目的,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6 .最終辦不下來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20 年4月15日,何某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貸款購買開發(fā)商開發(fā)的一套房子。何某20 年2月28日辦理了入住手續(xù),但未實際入住。 20 年3月2日,在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參與下,劉某、何某及中介公司三方簽訂了《房屋交易居間合同》 ,合同約定,劉某購買何某的房子,價款40萬元。合同簽訂后,劉某支付中介公司首付款20萬元,其中含定金2萬元,中介公司將其中1萬元留作自己的中介費,其余19萬給付了何某。劉某在等待開發(fā)商給何某辦理房產證,以便于盡快過戶,但是該項目的開發(fā)商已被撤銷了房地產開發(fā)資質,且房地產公司已是人去樓空,該項目無法辦理初始產權登記,所購項目的所有購房人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于是劉某狀告中介公司,要求確認三方簽訂的《房屋交易居間合同》無效,并要求返還購房款。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開發(fā)商已不存在,買方最終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其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賣方返還房款。
律師點評:目前法院對于沒有產權證即簽訂買賣合同并約定產權證辦理下來后辦理過戶手續(xù)的二手房買賣案件傾向于認定合同有效,現在也有越來越多的案例按此處理,但是對于簽訂合同時沒有房產證,賣方最終也不可能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導致買方無法取得房產證,買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一般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判決將買方或中介公司將已收的房款返還給買方。
新版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3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共有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層 戶,房屋結構為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 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為 。
第二條 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____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____萬元整,大寫:__________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 , 日內交____萬元(大寫 ),余____元(大寫 )在房屋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 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yè)、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xù)之日起 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fā)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新版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市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有關證明見附件;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該房屋房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正,¥___________,由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乙雙方定于乙方交付房款后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第五條甲、乙雙方確認,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未作記載,但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共有權的權利人均已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
第六條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xù)可辦理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補地價有關手續(xù));在條件允許下,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的有關轉名手續(xù)。
第七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yè)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由甲方支付,交付后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條本契約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契約中若發(fā)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條本契約一式貳份。其中甲方留執(zhí)壹份,乙方留執(zhí)壹份。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證明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日
新版二手房買賣合同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使用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區(qū)(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qū)(街道)】________【幢】【座】【號(樓)】_________單元_________號(室);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4、該房屋為清水房。隨該房屋同時轉讓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清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一。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拾___萬___仟___佰元整;上述房屋價格包括了該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相關物品和其他與該房屋相關的所有權利。
2、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的一切交易稅費由乙方全部負擔,乙方繳清一切交易稅費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補償。
第三條: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于_____日內(即20xx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購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圓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購房款以后,必須按照乙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配合乙方辦理更名過戶手續(x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辦理完過戶手續(xù)(繳納稅費)后___日內,甲方將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則房屋交付時間可據實予以延長。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交易稅費,并向甲方支付購房款10%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將房屋及時交付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的2‰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價10%的違約金。
第七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后發(fā)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其他___份交有關部門存檔。
甲方(簽章):______乙方(簽章):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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