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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有哪些
證明商標有哪些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比如“綠色食品”標志等的商標即為證明商標。
那么,證明商標有哪些類型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
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注冊和控制,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自己不能注冊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
一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是一種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
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
1995年4月23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中首次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首次納入了法律的保護范疇。
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發(fā)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訂發(fā)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三條中明確地增加了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規(guī)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國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了申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細則。
2004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訂發(fā)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證明商標又稱保證商標。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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