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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轉讓需要什么手續(xù)
農村宅基地轉讓需要什么手續(xù),房屋所有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下面帶來農村宅基地轉讓需要什么手續(xù)相關文章,歡迎閱讀。
農村宅基地轉讓需要什么手續(xù)【1】
一、 什么時候需要辦理宅基地證變更?
根據我國《房屋登記辦辦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fā)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總之也就是一句話,有變化的,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宅基地證變更,以便符合實際情況,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二、 農村宅基地證如何變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三、 農村宅基地證變更的手續(xù)
(一) 申請人提交上述材料提出申請:
(二) 受理;
(三) 公告;
(四) 審核;
(五) 收費;
(六) 記載于登記簿;
(七) 發(fā)證。
以上即是農村宅基地證變更的簡單流程,具體如何辦理在不同的地區(qū)還是有些許差別的,因此,辦理之前建議您先咨詢一下房屋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宅基地轉讓條件有哪些【2】
一、農村宅基地可以有條件的轉讓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應當轉讓。
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xù)。
可見,我國法律雖然原則上規(guī)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是考慮到繼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擁有量不均衡的現(xiàn)狀,還是有條件的認可宅基地的轉讓的。
二、宅基地轉讓的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隨房一并轉讓。
三、農村宅基地轉讓的除外條件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必須和住房一起轉讓。
2、下列轉讓應認定無效:
(1)城鎮(zhèn)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四、農村宅基地轉讓糾紛
辦案實踐中,宅基地轉讓糾紛主要包括:轉讓人或受讓人不符合宅基地轉讓的條件而導致合同無效;轉讓而未經村委會批準而無效;被轉讓宅基地涉及拆遷等補償問題而引發(fā)的糾紛;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住房等。
農村宅基地轉讓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在進行宅基地轉讓的時候一定要慎重,避免因不了解相關政策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農村居民將自家的宅基地進行轉讓的時候,需要滿足的條件很多,同時也有一些限制性的條件,比如城鎮(zhèn)居民與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能購買等等。
農村宅基地轉讓政策【3】
(一)宅基地使用權連同房屋所有權轉移應符合一定條件
1、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
《房屋所有權證》是確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fā)生變化,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規(guī)定履行審查、批準等手續(xù),并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實踐中有些地區(qū)的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對房、地管理脫節(jié),有些當事人在進行變更登記時,只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沒有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從而使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陷入被動。
還有的當事人在買賣時未經任何部門批準,既沒有進行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又沒有完成宅基地的變更登記。
嚴格地說,此類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并未發(fā)生轉移
2、受讓人主體資格應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產生權利主體的身份特定性與權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guī)定的身份。
因經濟發(fā)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是,對于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應當有所限制。
即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因為一旦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主體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條件,除非轉讓時,該受讓人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xiāng)或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后原則上仍遵循“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明確了宅基地“一戶一宅”的原則。
因此農民買賣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還應當滿足宅基地標準的限制。
當取得宅基地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標準的,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標的數(shù)量。
以后分戶建房或現(xiàn)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guī)劃重新建設時,按當?shù)卣?guī)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部分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實踐中還有對超標部分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對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償?shù)淖龇ā?/p>
(二)上述條件不應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1、是否辦理過戶登記不影響買賣合同效力。
有觀點認為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關于此類合同在訂立前后應當辦理申請、審查、批準和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因此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其理由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應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和《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應當指出,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否經過戶登記并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未辦理過戶登記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只要買賣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為有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首先,依據該規(guī)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后生效的合同,必須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上的依據,因此《土地登記規(guī)則》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須依法登記后生效的依據。
其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調整的是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fā)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其不應適用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再次,《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雖可適用,但相關條文規(guī)定的是土地使用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而規(guī)范的是物權行為,而非規(guī)范屬于債權行為的買賣合同。
最后,從登記設立的目的考察,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就宅基地房屋買賣行為而言,登記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變動,而非房屋買賣合同本身。
從登記的性質而言,登記是生效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內容之一,如果認為房屋買賣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則混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生效要件。
進行過戶登記是生效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之一,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2、主體條件和“一戶一宅”標準不影響買賣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的判斷應以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有效要件為標準。
可能導致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是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此外即使合同的訂立違背了其他部門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不能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雖然《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規(guī)定“農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其發(fā)文機關是國務院辦公廳,并非行政法規(guī),不能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并未禁止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
至于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其立法目的是為限制農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而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變宅基地的性質,其仍屬于農村建設用地的性質。
故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無效事由,因此如果違反了受讓主體的身份條件和“一戶一宅”的標準,買賣合同仍應認定有效,如果取得了有關組織或部門批準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應繼續(xù)履行;經過有關組織或部門批準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可責令補辦;未經批準而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屬于合同無法履行,如出賣方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屋的,應當支持其主張,判決返還房屋。
由此造成買受方損失的,買受方可要求出賣方賠償損失。
(三)出租農村房屋、宅基地行為的效力認定
農民將經依法批準修建的房屋出租的,如其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報批時的手續(xù)齊全,可認定合同有效。
農村居民僅出租住房,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變更,故不受承租人身份條件和“一戶一宅”原則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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