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有法律問題需要律師幫助,首先要簽訂一份律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律所委托代理合同一般要包含下列內容:委托的事項,代理權限、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費用以及違約等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下面是關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模板,供以參考!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1】
[ ] 民代字第 號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與 一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聘請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在上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代理人。
乙方律師的代理服務范圍為下列第 項(由雙方在簽約時選定,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1、代理一審訴訟 □2、代理二審訴訟 □3、代理再審訴訟
□4、代理申請執(zhí)行 □5、代理仲裁 □6、其他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1、一般訴訟代理或仲裁代理(出庭參與訴訟或仲裁,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2、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或仲裁請求,提起反訴或反請求,進行調解或者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3、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執(zhí)行請求,進行執(zhí)行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收執(zhí)行款物。
□4、其他約定:
(注:具體代理權限按照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律師應當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盡職盡責地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受托事項,積極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律師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jù),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托事務;
(三)乙方律師對代理事項的工作進展情況應當及時告知甲方,對甲方了解委托事項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jīng)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指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yè)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jù)、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并對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甲方隱瞞事實或證據(jù),或偽造證據(jù),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用,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回律師費: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項另行委托他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經(jīng)法院判決或開庭,另一方當事人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辦案費用
(一)律師服務費收費方式、計算標準、金額
根據(jù)《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 方式收取律師費(由雙方在簽約時選定,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1、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費共計 元。
□2、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按照每小時 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收費。
□3、風險代理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具體由雙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條中另行約定。
□4、計件收費(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每件 元,共 件,律師費共計 元。
□5、在上述四種收費方式中,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可以合并采取兩種以上收費方式,具體由雙方在本合同第十二條中另行約定。
(二)辦案費用
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調查費以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屬辦案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前預付辦案費用 元。
事后乙方依據(jù)有效票據(jù)與甲方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第六條 支付時間
律師服務費以及預付辦案費用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交付完畢。
乙方蓋章開具的票據(jù)為本合同項下法律服務收費的法定結算憑證,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未經(jīng)乙方同意,甲方單方解除委托,應立即將解除委托的書面通知送達給乙方,且視為乙方已經(jīng)完成甲方委托的全部事務,達到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須在解除委托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清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費,但因本條第(四)項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
(三)如發(fā)生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訴訟事項導致乙方的工作量明顯增多時,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服務費。
新增部分的律師服務費,由甲、乙雙方依據(jù)《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協(xié)商確定。
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過錯導致甲方合法權益蒙受重大損失的;
3、嚴重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義務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完畢時止,因此造成甲方經(jīng)濟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法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虛構、隱瞞重要事實或偽造證據(jù)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及辦案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guī)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
(二)乙方律師因過錯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jīng)濟損失,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以合同約定乙方所收取的律師費的一倍為限。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服務費或者辦案費,或者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須以未付的律師服務費及辦案費的金額為違約金支付給乙方。
(四)甲方逾期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應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乙方,乙方并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據(jù)本合同第七條第(五)項的約定解除合同,無須催告。
(五)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非經(jīng)乙方同意,甲方無故解除委托,或者與爭議相對方私下進行調解、和解,或者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撤訴、不申請執(zhí)行、放棄執(zhí)行請求的,視為甲方已經(jīng)達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務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須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
如協(xié)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之日終止。
2、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之日,是指有關機關作出判決、調解、裁定、裁決之日,或當事人庭外和解、撤訴之日,或本合同特別約定的代理事項完成之日。
第十一條 送達
為聯(lián)絡和送達方便,各自確認的送達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達均視為合法有效的送達,任何一方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否則,對方依上述地址的送達仍為合法有效之送達。
第十二條 特別約定:
第十三條 特別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條款已向甲方作明確說明,甲方已經(jīng)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條款。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承辦律師: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zhí)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zhí)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yè)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jù)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jù)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jù),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
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jīng)甲方同
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yè)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
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yè)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
證據(jù)、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
的證據(jù)、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
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lián)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
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lián)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jù)乙方律師提供法
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 日內支付,甲方并同意在本委托事務完成之日,以實際實現(xiàn)的標的 %或 元整加付給乙方作為律師代理費。
乙方戶名: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北京銀行東單支行
賬號:01090945000120105012138
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 辦案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fā)生的下列辦案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乙方從事與甲方業(yè)務有關的活動中發(fā)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翻譯、資料、復印、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4、上述辦案費采取預付的形式由甲方預付乙方 元人民幣,由主辦律師分階段持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經(jīng)甲方審核確認,據(jù)實報銷多退少補。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辦案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jié)儉的原則合理使用辦案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或者隱瞞重要情節(jié)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guī)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zhí)業(yè)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jīng)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
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xiàn)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3】
甲 方:
身份證: 聯(lián)系電話: (以下簡稱委托方)
乙 方: 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受委托方)
委托方因與 糾紛一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聘請乙方 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一審、二審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具體代理權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為準,《授權委托書》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 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一、二審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yè)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jù)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jù)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jù),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jīng)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yè)機密、個人穩(wěn)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yè)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jù)、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jù)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重大過錯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xù)履行,均應視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jù)本合同的約定全額支付代理費,但本合同另有規(guī)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1、 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師代理費:
(1)代理費為
(2)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 萬元;
(3)余下的代理費待案件審結后 一次性收取
2、乙方銀行:中國 銀行
開戶行:中國 銀行 支行
賬號:
名稱: 律師事務所
聯(lián)系電話: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fā)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貴陽市外的差旅費、食宿費;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師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工作費用,報銷以有關部門的正式發(fā)票為依據(jù),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jié)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簽署后,如本案因增加訴訟/仲裁請求,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
新增部分的律師代理費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確定。
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過錯導致甲方合法權益蒙受損失的;
3、乙方或乙方律師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jù)或者隱瞞重要情節(jié)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個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或者違反第三條規(guī)定的義務令甲方蒙受損失的,乙方應當在投保的執(zhí)業(yè)保險范圍內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
如協(xié)商不成,可依法予以訴訟。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委托事項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終止。
2、完成委托事項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包括判決、調解、裁定、裁決、和解和撤訴等)或本合同特別約定的代理事項完成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應發(fā)往本合同簽署頁列明的地址。
一方如果變更地址,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fā)出傳真到達對方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簽收之日視為送達。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fā)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fā)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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