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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庭審程序
刑事訴訟庭審程序
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的審理程序
簡易程序審理程序
審判組織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2.公訴人出庭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通知辯護人出庭: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
4.雖然簡化、也可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jīng)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5.簡易轉普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6.審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nèi)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之第一審程序
(一)第一審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1.第一審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權的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所應遵循的活動程序。
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的審理也應遵循第一審程序。
2.第一審程序的任務: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二)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后,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
但是,證據(jù)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書記員不屬于合議庭組成人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
(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訴訟參與人。
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有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法庭審判
(1)開庭。
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fā)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具體程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fā)問被告人;核實證據(jù)等。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jù)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jù)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
經(jīng)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
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jīng)程序。
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tài)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
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jīng)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
合議庭根據(jù)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
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nèi)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
4.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參見“比較速記”中的八)
5.第一審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6.第一審程序的法律監(jiān)督。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糾正意見”。
(三)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1.自訴案件范圍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輕傷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chǎn)權案、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對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自訴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訴人應向法院遞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法院對自訴案件要認真審查,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jù)的案件應當直接受理。
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通知自訴人撤訴并說明理由,自訴人堅持告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對于駁回起訴的裁定,自訴人可以上訴。
自訴人經(jīng)說服撤回起訴或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的,可以受理。
自訴人經(jīng)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3.自訴案件的審判的特點
(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訴,但對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guī)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適用自訴的規(guī)定。
反訴應具備下列條件,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反訴的內(nèi)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屬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訴人撤訴的。
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xù)審理。
自訴案件的辦案期限,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通知》的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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