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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

時間:2022-07-01 16:43:12 運輸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貨物運輸合同范文集錦7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貨物運輸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于貨物運輸合同范文集錦7篇

貨物運輸合同 篇1

  托運方:無錫航達碼頭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德安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法律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方將石灰、原煤、各類鈣粉產品等貨物委托乙方代理運輸,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 運輸任務

  1、甲方委托乙方為貨運代理人,進行貨物運輸,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為甲方代理人,負責組織車輛和司機將甲方貨物安全運送到指定目的地,

  2、受甲方委托,乙方應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各項運輸任務,不得延誤拖時甲方貨物運輸,影響甲方生產經營,由此造成經濟損失,乙方負責承擔,

  3、甲方根據本企業(yè)生產進度和產量確定運輸數量,乙方承擔的運輸量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實際運輸數量計算,本合同中不列舉具體運輸數量,

  4、對乙方的運輸任務及貨物起運、到達時間由甲方統(tǒng)一分配、管理和調度,乙方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二條貨物的種類、規(guī)格、數量及包裝要求包裝要求:甲方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包裝標準進行貨物包裝;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包裝標準的,應按照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為原則進行包裝,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承運,因甲方包裝原因導致途中運輸支付的額外費用,由甲方償付,

  第三條 合同期限

  自20_年1月5日起至20_年12月30日止, 第四條 運輸起止地點起止地點如發(fā)生變化,以變化調整后的起止地點為準, 第五條運輸價格和結算方式

  1、運輸單價:每月按實際運輸數量結算,單價為380元/噸計算,如遇汽油、柴油、過橋過渡費、高速通行費等大幅變動,導致運輸成本大幅變動時,運輸單價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后可隨時進行適當調整,結算單價以調整后單價為準,

  2、結算方式:運輸費用按月進行結算,當月款項當月付清,每月月底之前,甲乙雙方財務人員就當月發(fā)生的運輸費用進行統(tǒng)一結算,形成匯總結算單據,結算款項月底之前付清,

  第六條 運輸質量和安全質量

  1、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指定的運輸起止地和運輸數量完成各項運輸任務,運輸車輛服從甲方的統(tǒng)一管理和調度,

  2、乙方車輛嚴格遵守公路交通規(guī)則,積極維護公路交通秩序,保證道路暢通和運輸安全,不得亂停、亂靠、亂裝、亂卸,不得爭道搶行,不得超速超載,不得人貨混裝,由此造成的.損失,乙方全部負責,

  3、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確保運輸安全,如發(fā)生各類人身、財產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4、乙方車輛的各項營運費用、稅金、規(guī)費(包括各種稅費、油胎料消耗、車輛維修費、車輛保險費、車輛年檢費、過橋費、過城入境費、停車費、汽車費、違章違紀等各種費用)和司機食宿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5、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但貨物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自然性質及甲方或收貨人的過錯致損,乙方不承擔貨物的賠償,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規(guī)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約定解除事項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義務的履行,否則,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乙方地自己提供的運輸車輛應當具有合法的所有權,車輛已取得國家道路營運許可權,并以依照國家法律政策規(guī)定購齊有關車輛保險,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合同爭議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定程序解決,

  第九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

  法 人 代 表:乙方(蓋章): 法 人 代 表:

  年 月 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2

  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zhí)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后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fā)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fā)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guī)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zhí)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guī)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辦理,發(fā)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執(zhí)照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執(zhí)照號: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和相互合作與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為進口貨物運輸代理等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最少在貨物抵達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到達情況和提供有關文件,包括:海洋提單、空運提單、貨物資料、報關和報檢報驗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換單和提前審核有關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報的進口貨物,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檢驗檢驗以及相關部門對于國家進口貨物的有關規(guī)定,如實申報。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導致貨物申報時間的延遲,而造成未能及時清關或貨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擔所產生的風險、責任及費用,而乙方不予承擔:

 。1)因買賣雙方原因導致提單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換取(如未電放、海運費用未結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時提供進口報關所需的'全部資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報關資料失實,而導致的延遲;

 。4)在清關過程中由于海關等相關部門要求,需要補充或修改有關單證及相關說明資料,而甲方未能及時提供;

 。5)遇到法定節(jié)假日或有關部門不能正常辦公;

  (6)因港口要求和規(guī)定而必須輸港的貨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滯箱費、污箱費、修箱費等費用和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盡量協助甲方協商解決。

  第二條 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及時、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進口貨物的的換單、申報、運輸等事宜。

  2.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有關報關進度、預計送貨時間,以便甲方合理安排倉庫裝卸。

  3.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解決在報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狀況,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釋、說明等工作。

  4.乙方應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關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

  第三條 費用結算

  1.按照海關的有關規(guī)定,甲方應自行向海關繳付貨物進口關稅及增值稅,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繳,但乙方不予以墊付。

  2.甲方應自行交付到付運費(海運費和thc、空運費),特殊情況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墊付。

  3.非乙方原因產生的特殊費用和責任,乙方不予以承擔。

  4.如因各種原因乙方無法收到甲方應付之費用,則乙方有權暫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貨物或屬于甲方的業(yè)務文件,所造成的風險、責任及費用,乙方不予承擔。

  5.附《進口貨物運輸費用報價》

  第四條 其它

  1.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管轄地海事法院審理。

  2.甲乙雙方銀行賬戶、所在地址、電話及電子郵箱發(fā)生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滿前一個月內雙方不提出異議,視為合同自動順延。即使本協議終止后,雙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的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貨物運輸合同 篇4

  序言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tǒng)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guī)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guī)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qū)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fā)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fā)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guī)定的條件由發(fā)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guī)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fā)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guī)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guī)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fā)有發(fā)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fā)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fā)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fā)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fā)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fā)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運單簽發(fā)日期和地點;

 。╞)發(fā)貨人名稱和地址;

 。╟)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fā)生的其它費用);

 。╦)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xù)所必須的通知;

 。╧)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guī)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發(fā)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貨物價值和交貨優(yōu)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發(fā)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fā)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發(fā)貨人為使運單簽發(fā)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fā)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fā)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fā)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fā)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fā)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xù),發(fā)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guī)所引起的損壞,發(fā)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guī)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fā)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fā)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fā)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發(fā)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zhí)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zhí)行人手中時執(zhí)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fā)貨人或收貨人;

 。╟)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guī)定,當承運人不能執(zhí)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zhí)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zhí),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zhí)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fā)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fā)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fā)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fā)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fā)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zhí)行該項指示而發(fā)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zhí)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xù)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fā)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guī)定使用無蓋敞車。

 。╞)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fā)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fā)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fā)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guī)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fā)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fā)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fā)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fā)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fā)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胺ɡ伞币庵钢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fā)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yōu)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fā)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fā)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yōu)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guī)定,如交貨優(yōu)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guī)定。

  2.按第三條規(guī)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guī)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guī)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guī)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yè)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zhí)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zhí)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xù),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zhí)行。所需手續(xù)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guī)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yè)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guī)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guī)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xù)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xù)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xù)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guī)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連續(xù)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fā)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guī)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yè)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guī)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guī)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guī)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概屬無效。該規(guī)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guī)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qū)。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qū)。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qū)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聲明該地區(qū)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guī)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fā)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fā)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貨物運輸合同 篇5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

  甲、乙雙方為更好地開展海運進出口業(yè)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現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代理人代理貨物出口的配艙、裝船、進棧、報關等一系列貨運代理工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均持有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并且嚴格按照營業(yè)執(zhí)照中的營業(yè)范圍開展業(yè)務。由于甲方的違法經營行為給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與不利后果,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同意將其攬取的或其生產的貨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運輸。

  三、訂艙時,甲方應正確填寫由乙方提供的規(guī)定格式的訂艙委托書,并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以書面的形式傳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證委托書內容的完整性,其中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所托運貨物之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中英文品名)。

  四、訂艙內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時,甲方必須最遲于貨物裝入集裝箱的當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與乙方的相關操作人員書面確認,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若貨物已進港或已離港,則乙方有權視情況決定拒絕更改。

  五、甲方委托乙方在20_年3月15日前為其安排17—18個TEU。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認費用:場站費,港口操作費及海運費由乙方全部墊付,甲方30天內收到乙方全部發(fā)票后與乙方結清全部貨款(乙方必須按照為甲方報價收取相應費用)。乙方收取的任何額外費用甲方有權不予結算。

  乙方報價如下:

  A場站費(裝貨費300元/TEU,安保信息費130元/TEU)合計430元/TEU。

  B港口操作費(文件費:400元/提單。場站:200元/TEU,港雜:105元/TEU,THC:750元/TEU)。

  C海運費(中國青島港到斯里蘭卡科倫坡港海運費為490USD/TEU)。

  七、甲方付清上述費用和報酬,乙方應及時將海關退還的核銷單,退稅單等有關單證交付甲方。

  八、甲方必須按照約定準時、足額支付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協議下業(yè)務所產生的費用。若甲方拖欠費用,則乙方有權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權益,而由此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費用、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九、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艙回單》后,應及時將定艙配載的船名、航次、關單號、運價等信息告知甲方(雙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訂艙確認書》的傳真報告作為已告知的最終證據),甲方如有異議,應在收到乙方《訂艙確認書》后一日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同意。

  十、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間之前,提供合同、發(fā)票、裝箱單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十一、甲方委托乙方代辦貨物裝箱的,甲方應當及時送貨至指定地點交乙方委托的裝箱人裝箱。因乙方裝箱不利造成延誤的,乙方應承擔所有因此產生的其它額外費用。

  十二、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應在7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fā)生地區(qū)的有權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三、因甲乙雙方中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預期利益不能實現,無責任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時有權要求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四、因本協議項下委托所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審理。

  十五、本協議自雙方授權的如下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雙方無異議則自動順延一年,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yè)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yè)、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guī)定。

  第3條 托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按照優(yōu)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認后,合同即告成立。托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fā)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fā)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類型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托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yè)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國家規(guī)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三、按規(guī)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五、托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tài)進行檢查,并按規(guī)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guī)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guī)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guī)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聲明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9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tài)良好、清掃干凈的貨車;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對托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fā)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fā)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繳清托運人在發(fā)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fā)生的運輸費用和托運人責任發(fā)生的墊款;

  二、及時領取貨物,并在規(guī)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三、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guī)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guī)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后,應將貨車清掃干凈并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guī)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11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十千克價值三十元以上者,可聲明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guī)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2條 托運人向承運人托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fā)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tài)、篷布苫蓋狀態(tài)或規(guī)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托運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并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裝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13條 承運人在查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于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fā)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三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復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 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fā)生阻礙,承運人應當采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復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并在規(guī)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

  第16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由于特殊原因,經承運人同意,對承運后的貨物可以按批在貨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辦理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但屬于下列情況,不得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后的貨物運輸期限,大于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發(fā)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托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及商定的車種、車型配夠車輛,但當月補足或改變車種、車型經托運人同意裝運者除外;

  (二)對托運人自裝的貨車,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裝車地點,致使不能在當月裝完;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tài),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托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二、從承運貨物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下列規(guī)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guī)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guī)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guī)定的到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guī)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fā)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guī)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歷裝車計劃,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當月補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的安排,提出日要車計劃;

  (二)收貨人組織卸車的,由于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線路被占用,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而未完成裝車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或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二)貨物包裝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fā)現,或未按國家規(guī)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

  (三)托運人組織裝車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guī)定,在交接時無法發(fā)現的;

  (四)由于押運人過錯的。

  第20條 由于托運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失,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托運人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鐵路發(fā)生重大事故影響排空送車,企業(yè)發(fā)生重大事故以及停電影響裝車,超過二十四小時時;

  二、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主管行政機關的書面要求停止裝車時;

  三、由于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于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22條 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一百八十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六十日)。

  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fā)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六十日內)進行處理,答復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復后,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復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24條 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貨物運輸合同 篇7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電 話: 傳真: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 址:

  電 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地方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甲方)委托 (乙方)承擔甲方的貨物運輸業(yè)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范圍

  1。1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的貨物為月(客戶名稱)簽訂的合同編號為: 的 (線路) (貨物名稱)。

  1。2甲方委托乙方承運貨物的運輸方式為公路運輸(或符合客戶要求的運輸方式)。

  第二條:甲方對乙方的運輸要求

  2。1乙方人員和車輛應具備甲方所委托所有傾家蕩產物的承運資質和條件。

  2。2對承運的要求是門到門服務。本合同內條款未詳細描述或未涉及到的相關運輸要求,均按甲方與客戶所簽訂的運輸合同及附件要求為準。

  2。3委托運輸的每筆業(yè)務業(yè)甲方以傳真或電話的方式通知乙方。

  2。4乙方在接到甲方運輸任務后,須按照甲方客戶要求的時間安排車輛到位。

  2。5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所委托貨物365天正常發(fā)運,如乙方不能操作,致使甲方另行調車操作,則差價部分由乙方全額承擔。

  2。6甲方對乙方受委托后的整個運輸過程中出現的服務質量問題將按照客戶下達的考核罰款為準,甲方有權從每月乙方運費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索。

  第三條:乙方對甲方委托運輸業(yè)務的承諾和違約條款

  3。1簽約后甲方應對甲方、甲方客戶信息和客戶的產品有關信息承擔保密責任,特別是對合同和運作系統(tǒng)的細節(jié)予以保密,不得將上述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否則視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本保密條款在合同終止2年內仍然有效。

  3。2乙方接受委托后必須按甲方規(guī)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提貨,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提貨遲到而引起客戶罰款或甲方經濟損失的,則應在對乙方結算的運費中扣除甲方相應的損失。

  3。3乙方在提貨時必須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和指揮,遵守甲方客戶發(fā)貨點的規(guī)章制度和裝載規(guī)定。違者甲方將視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做出相應的處理,并由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3。4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必須保證貨物完好無損。乙方在裝貨交接時應檢查貨物包裝是否完好,是否符合相應的運輸要求,清點貨物數量,且在交接單上注明貨物基本情況并簽字。如接受貨物時發(fā)現貨物外包裝破損、貨物數量不一致、貨物二次封箱包裝、不符合運輸要求(包括破損、變形、泄露、潮濕等異常情況),均應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交接單上詳細注明情況并取得交接雙方簽字認可或其它證明文件,在接到甲方指示后再作處理。乙方未注明上述不正常現象的,則視為貨物完好,如因乙方未詳盡注明上述不正常現象導致甲方遭受損失的,則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及其雇員不得在甲方客戶的簽收單、情況說明等書面材料上做出與事實不符或者不利于甲方的情況說明、簽字確認等;乙方認為不適宜運輸,應及時提出,否則交接簽字確認后,則承擔整個運輸過程的貨物完好的一切責任;由于路途顛簸、配貨不當、盜搶和交通事故等原因出現貨損,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且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3。5乙方須按規(guī)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除不可抗拒因素之外),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送貨遲到或客戶拒收,而導致的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6乙方應確保與甲方的業(yè)務信息暢通,同時乙方應安排指定人員對甲方每一筆業(yè)務進行全程跟蹤,如發(fā)生意外情況必須在第一時間反饋給甲方。并于每天9:00之間將真實準確的車輛動態(tài)信息以傳真或其它形式反饋給甲方;如發(fā)生信息反饋延誤或信息內容失實現象,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將向乙方追索一切賠償。

  3。7乙方應及時通知收貨人貨物的到達時間,使收貨人有合理的時間準備接貨,如因乙方未能及時通知或其它原因造成運輸延誤或差錯的,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到達目的'地后,應配合收貨人清點和卸貨,并按要求讓收貨人簽字、蓋章或填寫收貨人身份證號碼并索取身份證復印件,注明收貨日期。如有破損或數量差異須及時告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處理方式執(zhí)行。違者甲方將視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做出相應的處理。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貨物短缺、竄貨、錯發(fā)/送現象,乙方須承擔客戶提出的賠償,并扣除相應的運費。

  3。8乙方須在貨物送達七天內,將回單返回給甲方,并做好交接簽收確認。如甲方需加急返回,則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執(zhí)行。如乙方發(fā)生漏簽或遺失回單情況,甲方有權拒付該筆運費。如無甲方客戶認可的有效收貨證明,乙方將賠償單據上貨物的全部價值。如甲方回單不能按時返回,則甲方停止支付該月份起預算運費,待有效回單返回后,在下一個預算期時支付運費。(回單不能按規(guī)定返回的,按甲方客戶規(guī)定罰款并在運費中扣除)

  3。9車輛在運輸貨物時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其車輛損失及人員傷亡由乙方自行負責,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和傷亡的,乙方應當給予第三人補償,并在此同意保護和不使甲方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及其貨物因此遭受損失的,乙方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乙方應在事故發(fā)生后馬上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應急安排。在事故和糾紛處理期間,乙方應及時調撥其它相同或更高規(guī)格的適載車輛繼續(xù)履行合同。如乙方無法提供替代車輛時,甲方有權另行安排,所發(fā)生的費用和支出由乙方承擔。

  3。10如乙方的人員在為甲方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或死亡,則除非乙方可以證實相關人員傷害或死亡是由于甲方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的,否則乙方應免除甲方的相關責任或確保甲方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

  3。11如遇貨物破損等其它事故需要向保險公司、客戶或政府部門進行解釋或提供證明的,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處理相關事宜,并根據甲方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證明文件、情況說明、簽收單等)。乙方應自簽收記錄、交接單簽收之日和相關情況說明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妥善、良好保存上述文件。如因乙方未能及時提供上述文件或未能妥善保存上述文件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索賠、訴訟而對第三方進行賠償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3。12乙方在此同意并完全承認甲方及其貨主對合同項下貨物的所有合法權利,并不可撤銷地放棄對合同項下貨物或文件的留置權。乙方作為本合同項下的服務供應商對任何貨物或文件沒有也將不會有任何權利。

  3。13在任何時候乙方或其關聯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辦事處,或其指定公司均無權扣留甲方委托承運的貨物,否則視為違約/違法行為。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3。14如乙方提供服務的雇員發(fā)生變化,則乙方須至少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同時提供符合本協議規(guī)定的補充人員接替變動人員的工作。

  第四條:保證條款

  4。1乙方應將元履約保證金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前打入甲方公司賬號內,甲方收到保證金后應當開具收據交乙方。甲方有權根據運輸量的變化而調整乙方的履約保證金。

  4。2上述保證金系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證。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中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扣除該保證金作為違約或物損賠償金等;在合同履行期間,因乙方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條款,導致甲方扣除乙方保證金后,乙方應在一周內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如保證金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另行追償;同時甲方可根據乙方的履約情況予以提前解除合同。

  4。3乙方在合同期內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甲方應在合同終止三個月內將上述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第五條:運費標準和付款條件

  5。1費和客戶規(guī)定的免費輔助品運輸),乙方在合同期內無權以任何理由隨意變動運輸價格。

  5。2運費結算方式: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后(3個工作日內)付清乙方第一個自然月運費,以后運費每月15日起(3個工作日內)甲方對乙方結算上個自然月運費(如遇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甲方確認回單全部到齊無誤、質量事故賠償處理完畢后,按照雙方約定的支付賬周期,以現金或轉賬形式支付給乙方。如因對賬延誤、回單有誤或憑證不齊的,運費結算則順延至下次的支付賬期。

  第六條:合同期限

  6。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6。2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本合同生效。

  6。3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兩份,乙方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其他

  7。1合同一經簽署,乙方不得直接競爭或間接競爭甲方的客戶和競爭甲方參與的競標項目,一經查實,將扣除乙方當月的運費和合同保證金,并終止合同。

  7。2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認可,否則乙方不得將本協議下的運輸業(yè)務部分或全部交由第三方履行。盡管有前述規(guī)定,在任何情況下,乙方應對其委托的第三方的所有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7。3本合同的簽訂不構成任何甲方對乙方最低運輸量的承諾。

  7。4乙方應符合甲方的質量、環(huán)境、安全、職業(yè)健康的體系要求,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環(huán)境保護、安全、職業(y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要求。

  7。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宴請、娛樂、送禮等)違反甲方的清正廉潔規(guī)定,一經查實,將扣除當月運費的一半,并立即終止合同。

  7。6保險由乙方負責,甲方運價中已含保險費;乙方保險到期如不提供續(xù)保憑證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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