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運輸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生產需要,就礦石運輸事項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運輸地點:大磨溝(或仁家溝)礦點至博隆選廠。
二、數量:乙方保證每月調運12萬噸原礦(包括干選礦)。
三、運費:1.00元/噸〃公里(市場價格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四、結算:
每月26-29日,乙方持選廠統(tǒng)計調運礦石簽字匯總單到財務部結算,并拿貨物運輸發(fā)票到財務部門掛賬。公司根據財務提供掛賬金額,按計劃安排運費資金,保證礦石正常調運。
五、保證金:乙方繳納保證金10萬元。
六、安全責任:在合同期內所有運輸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方責任:按時支付乙方運輸費用。因堆放場地等因素導致無法完成時,應及時核減乙方當月的運礦量。選廠提供核減依據。
乙方責任:
1、每月必須保證礦石調運的數量,當月(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未完成原礦調運數量的按乙方違約,違約金按完成當月任務85%以下的按總保證金的5%進行處罰,完成當月任務85%以上(含85%)又低于當月任務的按3%進行處罰。
2、在合同期內乙方如完成了甲方規(guī)定的總調運礦量(145萬噸),甲方將在合同結束后將保證金退還給乙方,如有處罰金,如數退回給乙方;如沒完成總調運礦量,以當月實際完成量處罰為準。
八、其他約定:
1、礦石調運期間道路維護和養(yǎng)護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甲方每年補助乙方道路維護和養(yǎng)護費用貳萬元,在此期間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費用。
2、合同期內乙方不得就礦石運輸合同再進行分包。
九、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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