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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yè)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最新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章程。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置業(yè)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加廣大農民(股東)的`財產性收入,規(guī)范股東行為,促進本社健康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某某村置業(yè)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是以本村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以現(xiàn)金入股,平均或基本平均持股,通過投資開發(fā)、建房出租、物業(yè)管理等取得收入,實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民主管理,按股分紅,承擔有限責任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社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的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社地址:某某縣某某村。
第六條 本社注冊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本社經營范圍:農業(yè)開發(fā),度假旅游,房地產業(yè),房屋租賃,物業(yè)管理,綠化工程,農貿市場等。
第八條 本社報縣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主管部門批準后設立,接受縣農村合作經濟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股份設置及股權構成
第九條 合作社入股對象:戶籍在本村的農民,在本村工作的村干部(公務員除外),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條 入股限額:為了實現(xiàn)共同富裕,實行平均或基本平均持股,首批入股限額為:每股1萬元,農戶每戶基本股一股,村干部每人基本股一股,村集體經濟組織200股。
至股權募集截止日尚未籌集滿1000萬元,允許已入股的農戶和村干部增加股份,但每戶、每個干部的增加的`股份不得超過2股。農戶和村干部增加股份后,尚不足1000萬元的,不足的部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認購。
第三章 入股原則及股份管理
第十一條 對目前暫無資金入股的本村農民,本社保留其每戶加入一股基本股的權利。屆時可向本社購買,股價按交易時的評估價計算。
第十二條 在合作社存續(xù)期間出資者一經入股,不得抽資退股,但可按下列條款進行股份變動轉讓。
1.持股人股份在一年后根據持股人意愿可實行轉讓、饋贈、抵押和繼承,但須經理事會同意。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中層以上管理者在任職期間,其所持股份不得轉讓。受讓人累計持股不得超過3股。
2.持股人死亡,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無法定繼承人繼承的,經理事會同意,其持有的.股份可由本社收購,本社收購的股份,可以出售給其他股東。
第十三條 持股人股份在辦理轉讓時,統(tǒng)一以交易時的評估價計算。
第十四條 本社收購股份,出資者新入股份或增減股份的手續(xù)在當年年終結算后三十天內辦理。
第十五條 出資者繳納股金后,本社對出資者簽發(fā)統(tǒng)一印制的股權證,采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十六條 為了加強合作社內部股權管理,本社明確由財務部門負責股份管理,負責發(fā)放內部記名股權證,建立股東名冊和股金檔案,對股東及其持股額、紅利、收益等情況進行登記,處理股權轉移及變動等事項,并定期向股東代表大會公布股本變動和收益情況。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 為了節(jié)省管理費用,理事會、監(jiān)事等所有管理人員均實行兼職制,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可給予適當補貼。本社綜合管理費率控制在合作社總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內。具體比例由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本社財務部門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應及時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于股東代表大會召開日的前20天備置于某固定場所或通過財務公開欄張榜公布,供全體股東查閱。同時,財務會計報表要上報縣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九條 本社的稅后利潤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1.經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彌補虧損。
2.經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
3.經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提取分紅基金,按股分紅。
第二十條 本社分配在會計年度結束二個月內進行。為了保護股東利益,決定自本社成立起三年內實行保底分紅,年保底分紅率初定10%。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縮短或延長保底分紅期,可調高或調低保底分紅率。
第二十一條 本社按國家規(guī)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繳納必要的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社在發(fā)生經營性虧損而無法彌補時,其虧損額按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承擔。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凡持有本社股份,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為本社股東。
第二十四條 股東的權利:
1.出席股東代表大會并按章程規(guī)定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查詢合作社章程、股東名冊、股東代表大會記錄和合作社財務會計報表、會計帳簿等相關資料,有權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3.依照章程規(guī)定獲取股利、轉讓股份;
4.本社終止或破產清算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的'份額;
5.合作社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zhí)行股東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按規(guī)定自愿繳納認購的股金,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維護本社利益和形象,積極為合作社的發(fā)展盡職,不得從事任何有損于合作社利益的活動。
4.履行合作社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本社實行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代表大會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2.決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
3.選舉和更換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
4.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會組成人員;
5.審議批準理事會或合作社法人代表的報告;
6.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7.審議批準合作社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8.審議批準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9.對合作社增加、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合并、分立、破產、解散、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決定重大財產處理,對外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10.對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代表大會的'召開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應當在召開股東代表大會15日前負責將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代表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兩種。定期的股東代表大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二個月內舉行。
如遇下列情況,應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1.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認為必要時;
3.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
第二十八條 股東代表大會的表決方式
股東代表大會的表決采用一股一票的方式。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
第七章 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執(zhí)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2.制定合作社發(fā)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3.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4.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或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合作社增、減股方案及獎配方案;
6.制定合作社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7.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
8.任免包括合作社經理、會計主管人員在內的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9.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意見建議;
10.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由__名理事組成,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人選按股權狀況推薦,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shù)選舉通過產生。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并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代表出席,并應在委托書上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應當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合作社章程,致使合作社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對合作社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理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認為必要時,可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議應有詳細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并須由全體出席會議的理事(或代表)和記錄員簽字。理事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均需歸檔。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是本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職權為: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2.簽署合作社的股證權;
3.檢查理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4.決定和處理合作社日常重大事務;
5.合作社章程、股東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定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監(jiān)事
第三十四條 合作社設立監(jiān)事__人,對合作社實施監(jiān)督職能,對理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管理人員行使監(jiān)督職能,其職權主要有:
1.列席理事會議;監(jiān)督理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2.監(jiān)督理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guī)、合作社章程及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行為;
3.檢查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并有權要求報告合作社的經營業(yè)務活動情況;
4.有權核對向股東代表大會提交的財務報告、會計報表、有關的經營業(yè)務統(tǒng)計報表,必要時可委托專門部門進行審計;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6.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7.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意見建議。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事在行使上述職權時發(fā)生的費用由合作社承擔。
第三十六條 監(jiān)事不得由理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兼任。
第九章 合作社的成立、變更、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宣告成立。
第三十八條 合作社的合并與分立由股東代表大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的合并與分立均需處理好債權、債務關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分別簽訂合并或分立協(xié)議,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
第四十條 合作社因營業(yè)期限屆滿、股東代表大會決定解散或因不可抗力連年虧損,無法繼續(xù)經營時,經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可宣布終止、解散。
第四十一條 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確定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對合作社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合作社清算小組如發(fā)現(xiàn)合作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應停止清算,并代表合作社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岢銎飘a申請。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結束,清算小組應提出清算報告,并經審計驗證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向工商部門和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公告合作社終止、解散。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有關實施細則,由理事會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凡與國家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不相一致之處,由理事會負責提出修正意見,提請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shù)以上股東或監(jiān)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生效,解釋權歸理事會。
股東代表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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