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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qū)知識產權研究會章程
導語:知識產權是為了保護有關人士的權益,促進創(chuàng)新性而制定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內蒙古自治區(qū)知識產權研究會章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內蒙古自治區(qū)知識產權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內蒙古自治區(qū)知識產權局主管的全區(qū)性、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由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有關人士和單位自愿結成。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知識產權工作者,遵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圍繞自治區(qū)知識產權中心工作,積積有效地開展知識產權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自治區(qū)科學技術進步和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為加速自治區(qū)經濟的繁榮與發(fā)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yè)務主管單位內蒙古科學技術廳和內蒙古自治區(qū)民政廳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141號。
第二章 業(yè)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yè)務范圍
(一)開展知識產權理論研究,組織學術活動,提高學科水平,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發(fā)展;
(二)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增強企業(yè)和廣大群眾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
(三)表彰獎勵優(yōu)秀知識產權工作者,舉薦人才;
(四)開展與知識產權法律、政策有關的咨詢服務,為提升企業(yè)知識產權占有率,開發(fā)人力資源服務,接受委托承擔知識產權方面的軟課題研究;
(五)維護知識產權人和知識產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編輯出版內蒙古知識產權刊物;
(七)開展國內外民間知識產權學術交流和合作;
(八)開展知識產權繼續(xù)教育和培訓工作;
(九)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y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組成。
承認本會章程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人士可申請入會:
(一)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學士以上學位的知識產權工作者;
(二)從事知識產權立法、司法、教學、研究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人員;
(三)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公益事業(yè)的人士。
承認本會章程,積極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企事業(yè)單位、群眾團體,可申請團體會員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頒發(fā)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知識產權立法、執(zhí)法、司法和法律監(jiān)督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
(六)監(jiān)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制定的團體規(guī)范和行為準則;
(二) 執(zhí)行本會的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jiān)督、管理和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會員間的團結合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或物質獎勵:
(一)在知識產權業(yè)務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知識產權方面的理論、學術研究論文在國際或國內省級以上知識產權刊物出版發(fā)表,其創(chuàng)新性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完善和發(fā)展有促進作用的;
(三)其它應予以獎勵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盟市、部門的會員經民主協(xié)商推選或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領導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表彰、獎勵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第三、第五、第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yè)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領導下,主持處理日常工作事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日常辦事機構人員的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知識產權有關部門撥款;
(二)會費(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三)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非營利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實行會計核算、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yè)務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jiān)督,有關情況以適當?shù)姆绞较蛏鐣肌?/p>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自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必須經本會理事會2/3以上同意,并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用于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yè)。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2年8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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