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管租賃合同
鋼管租賃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南昌市西湖區(qū)眾鑫建筑設備租賃站 合同編號:( 出 )租字第113 號
承租方: 簽訂日期:
承租方因承建 工程,承租出租方建筑搭架用設備,經雙方平等協(xié)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zhí)行。
一、 承租方預計承租出租方建筑搭架用鋼管 噸,扣件 套,上托 根[實際承租數(shù)量以雙方工作人員簽字的發(fā)貨(承租)單據(jù)為準]。
二、承租方預計承租起止時間:2006年11 月 3 日起至 2007年 4月 30 日止。
三、承租方確保租賃物用于施工地點:新建縣流湖,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將租賃物轉租,轉借或轉到其它地點使用。
四、合同履行地和費用負擔:承租方承租租物的提貨,返還地點均為出租方倉庫,裝車,卸車,上垛和運輸費用由承租方負擔。
五、承租方提租賃物前必須向出租方交付押金。租賃期間押金不沖抵租金,待租賃物全部返還出租方后結帳時退回押金。
押金標準:鋼管300元/噸, 扣件0 元/套,上托10元/根。
六、租金按下表標準計收:
品名
規(guī)格
(單位 mm)
單位
租金
鋼管
Ф48
噸
2.4元/壹噸·壹日
扣件
Ф48
套
0.005元/壹套·壹日
上托
600
根
0.05元/壹根·壹日
七、租金計算方式:租期不足30天,按30天計算租金;租期超過30天。按承租方提取租賃物日起至返還租賃物日止的實際天數(shù)計算租金。
租金的結算憑據(jù):雙方工作人員簽字的租賃物發(fā)貨(承租)、返還單據(jù)為結算憑據(jù)。
八、租金支付期限和違約責任:承租方每月三日前必須向出租方付清上月租金。
承租方未按時付清租金,按實際承租租賃物全部租金之和的5%向出租方承擔違約金,另按拖欠租金金額每日萬分之四向出租方承擔逾期付款滯納金。
九、承租方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費用,返還租賃物時,必須按下表向出租方交納維修費用和上垛力資。
鋼管斷頭切割費
1.00元/個
上托清灰涂油費
1.00/根
鋼管彎曲校直費
1.00元/根
鋼管清灰上垛力資
12.5元/噸
扣件清灰涂油費
0.10元/套
上托上垛力資
0.10元/根
十、承租方須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賃物,不允許切割、焊接、鉆孔、改行、應原物返還,按發(fā)貨(承租)單據(jù)記載進行驗收。承租方切割鋼管,每噸(250米)補償出租方1000元。
承租方毀損、滅失租賃物必須賠償。賠償標準:鋼管3700元/噸,扣件5元/套,扣件螺絲或螺桿0.58元/只,上托35元/根。
滅失租賃物賠償款末償付清前,租金繼續(xù)計算,至賠償款付清日止。
十一、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期限到期,承租方末返還部份租賃物,視為承租方仍在繼續(xù)承租租賃物,本合同順延有效。但遇市場上同類租賃物租金降價仍按本合同租金計算租金。
十二、違約責任: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將租賃物轉租、轉借或轉到其他地點使用,承租方按雙倍租金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十三、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如發(fā)生糾紛,雙方盡量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向 出租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四、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承租方全部返還租賃物,付清全部租金和有關費用之日失效。
十五、補充條款:鋼管每250米為一噸。
出 租 方:南昌市中信建材租賃服務部 承 租 方:江西省水利水電建筑總公司
代 表 人: 代表 人:
地 址:南昌市撫生南路 地 址:
電 話:0791-6575873 電 話:
手 機: 13576968608 手 機: 委托提貨人簽字:
鋼管租賃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 合同編號:
承租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jù)《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物資的品名、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詳見合同附件: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訂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 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三條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條 押金(保證金)
經雙方協(xié)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納后辦理提貨手續(xù)。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扣除應付租賃物資缺損賠償金后,押金余額退還承租方。
第五條 租賃物資的維修保養(yǎng)
租賃期間,承租方對租用物資要妥善保管,并負擔維修保養(yǎng)費用。租賃物資退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有損壞、缺少、保養(yǎng)不善等,要按雙方協(xié)商議定的《租賃物資缺損賠償及維修收費辦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償付賠償金、維修及保養(yǎng)費。
第六條 出租方變更
一、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憑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賃物資新的所有權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
二、在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未按時間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2,未按質量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3,未按數(shù)量提供租賃物資,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guī)定如數(shù)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4,其它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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