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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暫行辦法
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湖南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房地產交易行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有資格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包括單位和個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鎮(zhèn)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 省建設委員會負責全省商品房預售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六條 企業(y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具有與預售房屋相應并未抵押的房地權屬。
2.完成項目總投資20%以上,或完成項目的基礎工程。
第七條 企業(y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填寫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1.企業(yè)的《資質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
2.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4.完成項目基礎工程或項目總投資20%以上的有效證明材料;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商品房預售款監(jiān)管協議;
6.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施工進度、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須遵循的物業(yè)管理約定等內容,并應附商品房預售平面圖。
第八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yè)申請后,應當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在10日內核發(f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房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企業(yè)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在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備案登記手續(xù)。
未經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預售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企業(yè)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存入申請許可證時所確定的金融機構,接受金融機構監(jiān)管,保證用于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企業(yè)不得將已預售的房屋所有權用于抵押。
第十三條 經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有關憑證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 企業(yè)與承購人可依照商品房預售合同規(guī)定,通過協商解除、終止或變更合同,并在三十日內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取得商品房竣工驗收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企業(yè)必須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建登記。已預售的商品房,企業(yè)還須會同承購人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手續(xù)和產權轉移登記,交納有關稅費。
第十六條 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預售、責令補辦手續(xù)、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商品房預售款項,直至停辦交易手續(xù)和產權轉移登記。
1.未按本辦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2.違背監(jiān)管協議,將商品房預售款項挪作他用,未能保證項目建設的;
3.未按規(guī)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xù)的;
4.預售后又設立抵押的;
5.違反商品房預售合同條款的,私自為承購人轉讓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有關憑證的;
6.未履行有關物業(yè)管理約定的。
第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管理中失職、瀆職,或利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的,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預售,尚未辦理房屋新建登記的商品房,企業(yè)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內,會同承購人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補辦有關手續(xù)。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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