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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最新版)
2013年4月3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4月7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西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鼓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科技成果轉化和創(chuàng)新,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推進創(chuàng)新型城市建設,根據(j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青海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并依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市科技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chuàng)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chuàng)新,推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方針.堅持科學民主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和回避制度,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條 市科技獎獎勵經費和工作經費在市人民政府科技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 市科技獎設以下三類: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八條 在本市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yè)化中創(chuàng)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個人,授予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和組織,授予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在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等研究開發(fā)中,做出較大科技創(chuàng)新,推進本市科技成果轉化,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引進、吸收、轉化新技術,推廣、應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實施重點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tǒng)管理方面有重要創(chuàng)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tài)效益的:
(四)在本市社會綜合管理、城市發(fā)展建設、科技教育衛(wèi)生等軟科學研究中發(fā)揮重要作用,并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成效的。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和組織,授予科學技術合作獎:
(一)向在寧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技術、培養(yǎng)人才,提出重要科技發(fā)展建議與對策,成效顯著的;
(二)促進本市與國內外的科技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設等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市科技獎獎勵標準為: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30萬元: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每項8萬元、二等獎每項5萬元、三等獎每項3萬元;科學技術合作獎5萬元。
第十二條 市科技獎每兩年評審一次?茖W技術突出貢獻獎不超過1項(授獎人數(shù)一般為1名),也可空缺;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5項,三等獎不超過7項;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超過2項。評審要嚴格把關,體現(xiàn)寧缺勿降格。
第十三條 市科技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或專家推薦:
(一)各區(qū)(縣)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中央、省駐寧單位;
(四)西寧警備區(qū),武警西寧支隊,駐寧部隊;
(五)西寧地區(qū)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
(六)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備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和科技專家。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評審前90日,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和網絡向社會公告市科技獎評選申報等事項。
第十五條 市科技獎申報、推薦、評審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推薦單位填寫統(tǒng)一格式的申報、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的證明或評價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將合格的申報、推薦材料提交市科技獎勵委員會組織評審;
(三)市科技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yè)評審組,負責本專業(yè)范圍內科技獎的初評工作:
(四)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根據(jù)各專業(yè)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出獲獎種類、項目、人員、等級的建議:
(五)市科技獎勵委員會根據(jù)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進行綜合審定: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示審定結果,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間,受理有關異議事項,并在15日內答復。公示結束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科技獎勵委員會報告公示情況。
第十六條 市科技獎勵委員會作出獲獎種類、項目、人員、等級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fā)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fā)現(xiàn)、發(fā)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專家提供虛假數(shù)據(jù)、材料和證明,協(xié)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暫;蛉∠渫扑]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市科技獎勵評審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違反評審規(guī)定行為的,對專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對有關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面向社會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參照《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西寧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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