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法定繼承答辯狀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房屋繼承答辯狀
引導語:房屋繼承,也叫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房屋繼承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與參考!
房屋繼承答辯狀
答辯人王某,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住襄陽市某家屬院。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共有糾紛一案,根據原告的訴訟,答辯人作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主體是否適格
原告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與王甲的父子關系、王甲與其祖父母的的關系、祖父母與其曾祖父母的關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員的死亡證明。只有這些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才能確定其原告主體適格。因為即使我們認可上列一系列關系,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除外。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涉及的就是身份關系,因此對于身份關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觀事實而不是自認。第一次開庭時對方未提交上述證據,若今天庭審對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體不適格。
二、 原告的訴訟超過訴訟時效。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陽市某居委會的房產拆遷補償份額。而要求份額的理由是基于繼承權。我們知道繼承開始于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原告主張爭議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977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親也在1986年死亡,也就是說原告的轉繼承最早應在1986年,而距離現在主張權利已27年,已經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最長訴訟時效20年。原告提交1987年6月15日最高院對廣東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認為爭議的房屋是遺產,未過時效。首先我國不是判例制國家,不應以判例來判案。其次案例與本案有明顯的區(qū)別。案例中被繼承人1984年死亡,1987年批復就下了,可以推斷案例中的繼承人是在1984或者1985年起訴,不存在時效問題。而本案中被繼承人死亡27年后,原告才主張,顯然已過訴訟時效。
三、 原告所訴爭的財產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不應作為遺產。物權法定,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房屋拆遷補償款應物權登記的所有權人享有。
被告1984年9月基于繼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會8組的房屋所有權,房產證號:襄房有權字第樊東某號。因此被告對該房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原告并非該房的所有權人、也非共有權有,應法不應享有房屋拆遷補償款。
繼承有兩種形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原告當時基于遺囑繼承已取得了房屋產權。原告現無權主張權利。
四、本案不屬析產糾紛。
原告提交1987年10月17日對江蘇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復最高院的批復,以此認定該案應按析產案件處理。首先我國不是判例制國家,不應以判例來判案。其次本案與該批復中的案件有很明顯不同的區(qū)別。案例中的房產登記一直沒有變,而本案爭議的房屋已于1984年登記在了被告名下。所以本案不應按析產辦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繼承法實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原告不能用后法約束被告的先前行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于1985年4月通過,1985年
10月1日開始實施,而被告已于繼承法通過之前的1984年9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不能用今天的規(guī)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也就是原告用后法來約束被告的先前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員會就下達了關于城鎮(zhèn)私有土地收歸國有的通告,通告確定城鎮(zhèn)私有房屋基地收歸國有,但應按規(guī)定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自1977年開始被告一直交納土地使用費。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1982年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城鎮(zhèn)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被告仍繼續(xù)交納土地使用費(詳見土地交納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歸國有,被告是通過交納土使用費而取的土地使用權,被告不可能將自己交費取得的財產與他人分割。因此被告取得房屋產權是基于遺囑繼承、交納土地使用費等綜合取得。他人無權分割被告交費取得的財產。
六、原告主張權利程序不合法。
原告要求直接繼承在被告名下的房產,程序不合法。如果原告認為被告的房屋所有權證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遺囑繼承所得,應當先進行確權或走行政程序撤銷被告的產權證(并且適用的是當時的法律)。在被告的產權被撤銷后,原告方能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原告的起訴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法院追加居委會,被告認為居委會也無權分割被告的財產。在被告按遺囑繼承遺產后,就按奶奶的遺愿照顧王乙至2000年以后。房屋倒塌后王乙才享受國家政策被政府接走,但是在王乙被居委會監(jiān)護期間,被告仍然經?赐跻遥⑶以诜课莶疬w時被告又與居委會達成協(xié)議,給付了王祥林5萬元。所以對于居委會除上述針對原告的理由外,外加一條,已與被告達成協(xié)議,故也無權再進行分割。
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x
xx年xx月xx日
【房屋繼承答辯狀】相關文章:
房屋法定繼承答辯狀01-31
繼承糾紛答辯狀03-08
遺產繼承答辯狀范文06-08
法定繼承人答辯狀10-29
經典的房屋答辯狀范例06-01
房屋繼承起訴狀06-10
房屋糾紛答辯狀范例06-27
房屋遺產繼承起訴狀07-13
[通用]房屋繼承起訴狀08-23
(精品)房屋繼承起訴狀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