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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二審提交答辯狀期限

時間:2022-10-06 23:07:30 答辯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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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提交答辯狀期限

  二審提交答辯狀期限【1】

二審提交答辯狀期限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我第一次所經歷的是一審判決后,單位不服上訴,提交答辯狀至一審法院,一個半月多一審法院移卷至二審法院,然后等開庭等了將近三個月(那一次趕上年底,遭遇年底不立案的潛規(guī)則)。

  第二次沒趕上年底,三個多月二審審結。

  現(xiàn)實中,超期審理的現(xiàn)象不是個別的,你耐心等待吧,估計也快了。

  什么是“二審判決”及二審期限和程序【2】

  第二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第二審程序 - 提起上訴的條件

  上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但是,并非對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夠提起上訴;同時,即使對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判,上訴權利的行使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上訴的實質要件。

  實質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訴。

  上訴只能就法律規(guī)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規(guī)定不準上訴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上訴程序也就無從發(fā)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上訴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以及法律明確規(guī)定可以上訴的裁定。

  (2)上訴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訴在形式上所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合格的上訴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訴權的原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

  概括地說,有權

  第二審程序

  提起上訴可作為上訴人的,必須是在第一審案件中具有實體權利或義務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審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體為當事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直接承擔一審裁判中實體權利義務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訴訟的上訴案件,應分別不同情況確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根據《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 該上訴請求是針對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2) 該上訴請求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異議,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3) 該上訴請求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異議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普通的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不存在共同利害關系,他們各自享有獨立的上訴權, 其中一人的上訴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fā)生拘束力。

  在普通共同訴訟中,以提起上訴的人為上訴人,以被提起上訴的人為被上訴人。

  未提起上訴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訴訟人,均不能追加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由于代表人訴訟的特殊性,代表人訴訟案件的上訴,應根據下述情況予以解決。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成員上訴,經未提起上訴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員認可的,應視為代表人訴訟的全體成員行使上訴權,將全體代表人訴訟的成員列為上訴人。

  如果未經沒有提起上訴的代表人和部分成員認可,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將未提起上訴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未提起的成員,按原審的訴訟地位予以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全體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成員發(fā)生效力。

  對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后,部分代表人或者部分已登記的成員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將未提起上訴的代表人及部分成員,按原審訴訟地位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對已登記的全體代表人及其被代表的成員發(fā)生效力,判決對尚未登記的其他成員,在法律上也有預決效力。

  第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上訴。

  上訴期間簡稱上訴期,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

  上訴期間從第一審法院的裁判送達次日起算。

  訴訟參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從各自的起算日開始。

  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因共同訴訟的種類不同而不同。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應以最后一個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來計算。

  因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任何一個共同訴訟人在他的上訴期間內,都有提起上訴的權利。

  只有在共同訴訟中最后一人的上訴期屆滿后,裁判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程序

  第三,應當提交上訴狀。

  上訴狀不但表明與對方當事人在民事權利上有爭執(zhí),而且表明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有異議,不僅要求上級人民法院確認自己的權利,而且要求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通過變更裁判,以達到維護自己權利的目的。

  訴狀應寫明下列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

  (2)原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的提起:上訴的提起是指上訴人通過法定程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

  上訴的提起,應通過原審法院提出。

  這樣便于當事人提出上訴,又便于原審法院進行審查和掌握情況。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的,第二審法院應將上訴狀移交原審法院。

  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按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以便被上訴人行使答辯權,并做好在第二審法院進行訴訟的準備。

  上訴的受理:上訴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對上訴主體的資格及上訴狀進行審查,接受審理的訴訟行為。

  原審法院對上訴的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交被上訴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

  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后,在法定期間內,將上訴狀、答辯狀 ,連同案卷材料和訴訟證據 ,一并報送上訴審法院。

  上訴的撤回:法律規(guī)定,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

  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 ,不能再提起上訴 ,并應負擔訴訟費用。

  上訴人撤回上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xiàn),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原則,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

  如果第一審裁判確有錯誤,即使上訴人要求撤訴,也不應批準,第二審法院仍要按上訴審程序進行審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

  這是因為設立第二審程序的基礎之一就是上級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權。

  第二審程序 -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范圍體現(xiàn)了第二審法院的職能。

  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可見,在我國,第一審法院的審理范圍是當事人的上訴請求。

  換言之,我國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屬于對案件的續(xù)審,即第二審審理中所要解決的是一審已經審理但仍存在爭議的問題。

  第二審法院審理的內容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從職能上界定,我國第二審法院進行的審理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

  但審理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圍繞著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的,即只審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如果上訴人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全部,則二審法院就應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如果上訴人只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一部分,則二審法院只圍繞上訴請求的部分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可。

  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既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也包括上訴人未提出的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他事實和法律問題。

  第二審程序 - 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地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fā)生地或原審法院所在地進行。

  這是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便利法院辦案原則在二審程序中的體現(xiàn)。

  民事案件中各種期限【3】

  一 審

  訴訟時效

  普通2年訴訟時效。

  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則135條)

  1年訴訟時效。

  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

  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

  (環(huán)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

  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則137條)

  申請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zhí)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申請人應該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

  (民訴93條)

  訴中財產保全。

  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zhí)行。

  (民訴92條)

  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zhí)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民訴99條)

  申請證據保全

  訴前證據保全。

  商標法58條規(guī)定,法院必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執(zhí)行,申請人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

  (商標法58條)

  訴中證據保全。

  民訴沒有規(guī)定訴前證據保全,訴中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

  證據保全未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

  (證據規(guī)定23條)

  立案

  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7日內立案,立案庭應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移送審判庭。

  (審限若干規(guī)定第6、7條)

  申請先于執(zhí)行

  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前采取(民訴意見106條)

  公告送達

  國內。

  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

  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

  (民訴84條)

  涉外。

  適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

  自公告之日期滿六個月。

  (民訴245條)

  答辯期

  國內。

  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轉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答辯,法院收到答辯之日起5日內發(fā)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證據何時提交給原告沒有明確規(guī)定)。

  (民訴113條)

  涉外。

  答辯期30日,并可申請延長。

  (民訴246條)

  管轄權異議

  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法院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裁定。

  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

  (民訴38條,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民訴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

  舉證期限

  由雙方協(xié)商并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后,基于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當事人協(xié)商不超過15日。

  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證據規(guī)定33條,舉證時限規(guī)定通知1、2條,簡易程序22條)

  簡易轉普通后舉證期限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該補足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舉證時限規(guī)定通知第2條)

  管轄權異議后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

  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

  (舉證時限規(guī)定通知第3條)

  法院調查證據反證期間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guī)定》第十五條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后,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舉證時限規(guī)定通知第4條)

  增加當事人舉證期限

  關于增加當事人時的舉證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在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應當依照《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

  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舉證時限規(guī)定通知第5條)

  申請延期舉證

  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長的期限同樣適用其他當事人。

  (證據規(guī)定36條,舉證時限規(guī)定通知第6條)

  申請證人出庭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證據規(guī)定54條)

  簡易程序的,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簡易程度規(guī)定12條)

  申請調查取證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對法院決定不予取證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可在收到不予準許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法院書面申請復議,法院應在5日內作出答復。

  (證據規(guī)定19條)

  簡易程序的,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簡易程序規(guī)定12條)

  申請鑒定

  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符合證據規(guī)定27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鑒定機構、人員由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證據規(guī)定25、26、27、28條)27 條指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28條規(guī)定,乙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該準許。

  該條規(guī)定是否應在25條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在證據規(guī)定35條規(guī)定的情形下,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35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證據規(guī)定34條)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guī)定,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債權人依據合同法122條的規(guī)定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該準許。

  變更訴訟請求或反訴后舉證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期限有約定的,經法院認可。

  (舉證時限規(guī)定通知7條)

  申請增加當事人的期限

  對于申請增加當事人,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什么期限內提出,但是鑒于申請增加當事人必然涉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

  因此,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民訴意見57條)

  證據交換

  交換證據應該在答辯期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

  (證據規(guī)定37條)

  法院組織證據交換的,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規(guī)定38條)

  提交新證據

  一、二審新證據。

  應當在開庭前或開庭時提出,當事人提交新證據,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受少與30日限制。

  (證據規(guī)定42,舉證時限規(guī)定通知8條)

  再審新證據。

  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證據規(guī)定44條、民訴125條)

  傳喚期限

  法院應當在開庭前3日用傳票傳喚當事人。

  對代理人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到庭(對訴訟參與人沒有規(guī)定提前多久通知)。

  傳票傳喚是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

  (民訴意見155條)

  申請回避

  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法院應在提出后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法院應在3日內對復議作出決定。

  (民訴46、48條)

  罰款、拘留

  復議

  對民事罰款、拘留決定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限若干規(guī)定第2條,民訴105條)

  期限耽誤后的補救

  應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期(民訴76條)

  一審審限

  普通程序。

  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簡易程序。

  3個月。

  無延長規(guī)定,如超過三個月,則轉為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審限(刑事案子從轉為之日起計算審限,審限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

  特別程序。

  30日,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損。

  1年,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最高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民訴135條,民訴意見170條)

  判決書送達期限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民訴134條)

  二 審

  上訴期間

  對判決上訴。

  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

  對裁定上訴。

  對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

  (民訴147條)

  涉外案件。

  對判決、裁定上訴均為30日,并可申請延長。

  (民訴247條)

  上訴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在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在收到上訴狀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后5日內送達上訴人;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后,應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民訴150條)

  即最遲在提交上訴狀后5+15+5=25天。

  二審審限

  對判決上訴。

  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對裁定的上訴。

  審理期限為30日。

  (審限若干規(guī)定第2條,民訴159條)

  再 審

  再審申請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以及發(fā)現(xiàn)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賄賂、徇私、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民訴177、184、187條、民訴意見204條)

  法、檢提出再審沒有期限限制。

  法院審查再審期限

  法院應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是否符合179條再審條件,如需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民訴181條)

  再審審限

  再審案件的審限執(zhí)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限規(guī)定(審限若干規(guī)定第4條)

  執(zhí) 行

  申請執(zhí)行期限

  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間為2年,適用中止、中斷規(guī)定,自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計算,未規(guī)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訴215條)生效法律文書規(guī)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9條,09年1月1日實行)

  申請執(zhí)行中止

  在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zhí)行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7條)

  通知被執(zhí)行人期間

  法院受理執(zhí)行案后,應在3日內向被執(zhí)行人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下稱執(zhí)行工作規(guī)定)第24條)

  執(zhí)行管轄權異議

  應當自收到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次債務人的執(zhí)行異議期間

  執(zhí)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應在收到履行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異議,法院不審查異議。

  (執(zhí)行工作規(guī)定61條)

  對執(zhí)行行為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zhí)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同上,第9條)。

  (民訴202條)

  對執(zhí)行標的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

  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訴204條)

  中止執(zhí)行后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zhí)行后,申請執(zhí)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zhí)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財產分配方案異議期限

  債權人或者被執(zhí)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

  財產分配方案異議反對期限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zhí)行人收到財產分配方案異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zhí)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

  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zhí)行人為被告,向執(zhí)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zhí)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同上,26條)

  執(zhí)行措施期限

  凍結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不得超過2年。

  續(xù)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凍結規(guī)定29條)

  應給予被執(zhí)行的寬限期

  法院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zhí)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主動騰空房屋。

  (執(zhí)行抵押房屋規(guī)定第2條)

  評估報告期限

  法院應在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后5日內發(fā)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后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拍賣、變賣規(guī)定第6條)

  拍賣公告發(fā)布期限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拍賣、變賣規(guī)定11條)

  提前通知相關人員拍賣期限

  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yōu)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yōu)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拍賣、變賣規(guī)定14條)

  恢復拍賣

  暫緩執(zhí)行期限屆滿或中止執(zhí)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xù)拍賣的,應該在15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拍賣、變賣規(guī)定21條)

  拍賣裁定期限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10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賣、變賣規(guī)定23條)

  拍賣物移交期間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執(zhí)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zhí)行。

  (拍賣、變賣規(guī)定30條)

  第二次拍賣限期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

  (拍賣、變賣規(guī)定26條)

  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流派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應當在60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第三次拍賣流拍,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fā)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zhí)行人、其他執(zhí)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zhí)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zhí)行措施的除外。

  動產不能進行第三次拍賣。

  (拍賣、變賣規(guī)定27、28條)

  執(zhí)行審限

  訴訟執(zhí)行按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zhí)結,非訴執(zhí)行案子在3個月內執(zhí)結;經本院院長同意,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層報高院備案。

  (審限若干規(guī)定第5條)

  申請上級法院執(zhí)行期間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起超過6個月未執(zhí)行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zhí)行。

  (民訴203條)(一)債權人申請執(zhí)行時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執(zhí)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zhí)行完結的;(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執(zhí)行法院自發(fā)現(xiàn)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zhí)行完結的;(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zhí)行,執(zhí)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zhí)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條件執(zhí)行超過六個月未執(zhí)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11條)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條、第219條、第220條規(guī)定的執(zhí)行措施后,被執(zhí)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xù)履行義務。

  債權人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

  (民訴230條)

  勞動仲裁

  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guī)定的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審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組成情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32條)

  答辯期

  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0日內提出答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0條)

  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14條)

  反申請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35條,該規(guī)則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變更請求

  申請人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41條))

  開庭通知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5條)

  延期開庭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5條)

  仲裁審理期限

  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

  起訴期限

  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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