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最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
導語: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歡迎參考。

最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
住址:**市**崗***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部隊長
委托代理人:崔保華,江蘇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住址:南京市太平巷16號
電話:138****4288
被答辯人:南京市鼓樓區(qū)MC百貨經營部
住所地:南京市鼓樓區(qū)**路***號
經營者:汪前程,男,漢族,19**年**月**出生
住址:南京市棲霞區(qū)******號**幢***室
答辯人因(2016)蘇0106民初****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管轄異議提供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管轄異議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管轄異議請求,案件由貴院繼續(xù)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不屬于軍事法院專屬管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一)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三)軍隊設立選舉委員會的選民資格案件;(四)認定營區(qū)內無主財產案件。
本案雙方當事人一方為軍隊單位,另一方為地方個體戶,也不涉及軍事秘密,顯然本案不屬于軍事法院專屬管轄的范圍。
二、被答辯人所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不能成為軍事法院管轄的理由
該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四)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在營區(qū)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
從該條文看,軍事法院受理的前提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但本案系由答辯人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而非被答辯人向軍事法院提起的.訴訟,故不屬于該條規(guī)定的情形,軍事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地方人民法院審理本案對被答辯人來說更透明也更公平
答辯人為軍隊單位,被答辯人為地方個體戶,從平等角度,本案由地方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被答辯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也更加透明和公平。
綜上,本案不屬于軍事法院管轄,被答辯人明知貴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卻故意提起管轄異議,其真實目的在于拖延案件審理時間,以達到繼續(xù)占有使用租賃房產的非法目的。故此,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恢復本案正常審理。
此致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崔保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辯人:××××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答辯人針對其提出的異議答辯如下:
一.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最高法院2005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然只是為司法審判工程價款結算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規(guī)定實際上已經否認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辯人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根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主張權利是不應當被支持的。
二.后簽訂的合同視為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
退一步說,假設未經備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簽訂在前,已經被后簽訂的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雙方于××××年××月××日簽署了未經備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簽署了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方式中明確約定“依法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此條款是對未經備案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條款的變更。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的規(guī)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雙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雙方的合同簽訂地在×
×市,標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爭議金額人民幣××萬不違反級別管轄規(guī)定。
綜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及本著節(jié)約訴訟成本、便于查清事實的原則,××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最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相關文章: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通用6篇)09-12
執(zhí)行異議答辯狀范例01-10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11-21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05-23
管轄權異議上訴范文201601-15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格式04-01
異地管轄權異議申請書01-07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02-05
2023管轄權異議申請書02-09
有關管轄權異議申請書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