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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保險公司車損答辯狀

時間:2022-10-07 09:41:35 答辯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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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車損答辯狀

  保險公司車損答辯狀怎么寫?那就是關于車輛保險的法庭答辯狀咯,請看下面的保險公司車損答辯狀范文哦!

保險公司車損答辯狀

  保險公司車損答辯狀【1】

  答辯人:中XXX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負責人:XXX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XXXXXXX

  答辯人因原告XX訴被告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及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依法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僅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且以下內容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1 、《交強險條款》第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因此,對于超出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的醫(yī)療費,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2 、《 交強險條款》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它相關費用。”因此,答辯人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也不承擔XX元的傷殘鑒定費。

  3、、《交強險條款》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因此,對于超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的醫(yī)療費,答辯人不予賠償。

  二、對于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以內的賠償責任,答辯人依法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案件審理過程中,也依法不應當審理商業(yè)三者險。

  1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第八條規(guī)定“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因此,對于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賠償責任,答辯人依法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三、如果法院決定合并審理商業(yè)三者險,應當審查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的約定,依據合同之約定確定答辯人應該承擔賠償。

  不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的項目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1 、《 商業(yè)三者險條款》 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 (二)精神損害賠償;”據此合同約定,答辯人對原告請求的XXXX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負賠償責任。

  2、《 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據此合同約定,因被保險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保險人有權對核定的賠款按20%的免賠率實行免賠。

  四、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實。

  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足,答辯人將在質證過程逐項指出,并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查。

  特此答辯。

  此致

  廣東省XX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0XX年 月 日

  保險公司車損答辯狀【2】

  答辯人(一審原告):重慶市萬州區(qū)信譽物資流通有限公司,住址萬州區(qū)萬開路266號,法定代表人譚其權。

  答辯人(一審原告):駱文勛, 男 ,漢族, 住萬州區(qū)廈門路600號附2號8—1

  答辯人因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萬州中心支公司(原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萬州營銷服務部)不服萬州區(qū)人民法院(2007)萬民初字第2115號保險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xiàn)答辯如下: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就一審判決提出三點主要異議:一、導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fā)生保險合同糾紛的事故并非雙方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所以,該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與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無關。

  二、如果該免責條款無效,則會加重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三、被上訴人駱文勛不應成為一審原告。

  對上訴人的上述三點異議逐項反駁如下:

  一、 免責條款就是免責條款,無效就是無效,因為保險就是保險——不是包險。

  上訴人首先撇開保險合同中第七條第(六)項的免責條款的效力不談,就先入為主地斷定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然后就推論出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與上訴人是否承擔本次事故的保險責任無關。

  這種推理是顛倒了邏輯。

  現(xiàn)在我們走上法庭需要爭辯的問題恰恰是本次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而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要對該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作出認定。

  正如上訴人難得客觀地所說:“保險責任條款與除外責任分別從正反兩個角度約定了承保范圍和除外危險的情形,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服務于一個目的,即確定保險人保險責任的范圍。

  ”如果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不能確定,又怎么知道被該免責條款包括在內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所以,該免責條款——

  有效或是無效——這是一個問題。

  一個決定本案結果的第一推動力。

  這也是一個不難回答的問題。

  規(guī)范免責條款效力的權威性描述出現(xiàn)在《合同法》第四十條,請允許答辯人在此援引: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判斷免責條款效力的標準就在于它出現(xiàn)在什么地方。

  如果是出現(xiàn)在經過訂約雙方協(xié)商簽定的合同中,ok,沒問題。

  如果是出現(xiàn)在格式合同中就會有大問題,即:“該條款無效”。

  格式合同是由一方事先擬定、重復使用,并不容協(xié)商的合同。

  格式合同提供方在與合同相對方的關系中處于不平等的強勢地位,合同相對方處于一種要么簽約,要么走開的軟弱地位。

  而這些合同中的很大一部分又是與現(xiàn)代社會中公眾生活的基本價值密切相關的,比如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都是關系到被保險人的生命、健康、財產能否得到及時救濟,某些險種甚至是法律強制某些特定人群必須購買的,比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

  如果允許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險人在合同中肆意設置免責條款,那么,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希望通過保險制度來分散靠一己之力無法承受的風險的愿望也就會徹底落空,保險制度的信譽也將蕩然無存。

  在強制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制度還會成為投保人不得不承受的不能承受之重負,在此情況下,保險制度就變成了保險公司向社會收取“保護費”的合法途徑。

  格式合同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民法的平等原則的偏離,所以法律才需對此加以矯正,立法者才會說:“免責條款無效”。

  這也不是上訴人所說的凡是保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條款均歸無效的問題,這又是在曲解保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條款的效力問題。

  該條款是否有效要取決于它是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三種情形之一。

  本案中,上訴人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中將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吊車的主要功能——拖帶不特定物——造成的對該被拖帶物及其駕駛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排除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之外,難道不是在“免除其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嗎?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簽定的保險合同是由上訴人提供的的格式合同,并且毫無疑問地具有“免除其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性質。

  那么誰來回答我們:出現(xiàn)在該格式合同中第七條第(六)項的免責條款是——

  有效或是無效?

  請上訴人能夠同意立法者及常識的觀點: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

  二、我們承認:保險不是包險。

  但更不是逃險。

  上訴人稱被保險車輛拖帶的車(或物)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會增加保險人的風險,所以,該免責條款必須生效。

  這又是在事后聰明地向被保險人轉嫁風險。

  因為現(xiàn)在發(fā)生了保險人不愿承擔責任的保險事故,所以,保險合同中被法律宣布為無效的條款就必須有效。

  否則,就是加重保險人的責任。

  一審判決令人信服地論證道:眾所周知,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具有突然性和不可預測性,吊車的主要性能就是拖帶或起吊不特定物,被保險人沒有義務也無職權審查拖帶車輛或其他拖帶物是否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

  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我國并未對機動車輛實行強制保險,且保險合同訂立時尚無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輛拖帶的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應當實行強制保險。

  所以,在格式合同中出現(xiàn)針對此種情形的免責條款應被認定無效的前提下,保險人就應對其在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中試圖逃避的保險責任負責地承擔起來。

  否則,保險不但不是包險,還會淪為逃險。

  保險公司也不成其為保險公司了。

  從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性質來看,如果允許保險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規(guī)定沒有投保的第三者(保險事故受害者)所受損害不屬保險責任的范圍,會讓第三者責任保險立足于保護在保險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的權益能得到及時救濟的宗旨變得名不符實。

  試想一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合同如果把未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行人排除在保險責任之外會造成怎樣的結果?這就不再成其為“第三者”責任險了。

  本案中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將投保的機動車輛拖帶未投保的車輛或其他拖帶物排除在保險責任之外,也具有同樣的性質。

  事實上,第三者自己是否保了險,與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完全無關。

  這才是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應有之義。

  否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意義何在?說什么如果第三者自己未投保,就會增加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這簡直是在曲解第三者責任險的本義!建議上訴人至少讀一遍《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上訴人在自己提供的該機動車輛綜合保險合同第一部分第二節(jié)第四條對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的界定中也是這樣說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國家現(xiàn)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保險合同的有關約定給予賠償。”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定的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車輛是渝AF1834號吊車,而吊車的功能就是拖帶或起吊不特定物,被拖帶物就是它的第三者,本案中遭受損害的第三者就是其所拖帶的壓路機及其駕駛員程文富,本案又怎么不是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范圍?即使被拖帶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那也是保險公司對它的第三者所受損害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至于被拖帶車輛本身及其駕駛人員所受損害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則完全取決于拖帶它的吊車(渝AF1834號)是否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三、駱文勛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

  上訴人宣稱被上訴人駱文勛不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所以,不應具備一審原告的資格。

  上訴人是否還記得,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曾向駱文勛發(fā)出過一份拒賠通知書?駱文勛作為本案中被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向本案中受損害的第三者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就擁有了向該車輛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保的保險公司追償?shù)臋嗬?/p>

  在上訴人向駱文勛明確表示拒賠的情況下,駱文勛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上訴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當然擁有原告資格。

  并且,駱文勛的該項請求與重慶市萬州區(qū)信譽物資流通有限公司請求上訴人(一審被告)承擔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和依據的事實及理由完全一致。

  一審法院依據訴訟經濟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將駱文勛和重慶市萬州區(qū)信譽物資流通公司作為本案一審的共同原告是完全合法并有利于查明案情和爭議的解決的。

  四、上訴人盡到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嗎?

  在我們都能贊同《合同法》第四十條,即關于在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的規(guī)定是正確的,并且本案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第七條第(六)項屬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因此而無效,所以,上訴人應承擔保險責任的情況下,再來論證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簽定保險合同時未盡到《保險法》第十八條(原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也許已經無此必要。

  但鑒于上訴人對法律概念的超強變通能力和超越常規(guī)的邏輯能力,再對這一問題稍作說明是不會多余的。

  只需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援引于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這里所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現(xiàn)在的證據只能證明上訴人盡到了在保險單上的提示義務,而無任何證據能證明上訴人以任何方式向被上訴人作出使投保人明了該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解釋。

  根據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規(guī)則,應由對該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對上訴人的答辯如上,尊敬的合議庭,請求您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判決。

  此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重慶市萬州區(qū)信譽物資流通有限公司

  駱文勛

  20XX年10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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