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fā)合同合集七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guī)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作開發(fā)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1
一、合作方式。甲、乙雙方共同以乙方名義在 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fā),項目名稱暫定為 。
二、合作條件:
1、甲方提供待開發(fā)土地的使用權,乙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fā)所需的全部資金。
2、乙方保證對外提供全套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所需資料,保證本企業(yè)注冊真實、合法,經營范圍符合房地產開發(fā)要求。
3、由乙方辦理房地產開發(fā)的各種證照手續(xù)及房地產開發(fā)所需的各種行政審批事項,甲方積極予以協助。
4、房地產開發(fā)過程,乙方選任設計施工企業(yè)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條件。
5、房地產開發(fā)的樓盤設計,建筑面積,樣式,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fā)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面積 畝,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無抵押,不受其它權利人追究。如因房產經營銷售需要辦理該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xù),由乙方出資并辦理,甲方予以協助。
四、本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啟動,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開發(fā)終止。乙方負責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造成的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間,由甲、乙雙方各派駐會計,共同負責樓房的銷售資金。甲方按開發(fā)房地產的建筑面積 元/㎡提取作為本房地產合作開發(fā)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給甲方。自本合同同簽訂之日支付 元,開發(fā)房地產銷售至一半支付 元,開發(fā)樓房工程完工乙方結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違約責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損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產開發(fā)設計資金的10% 賠償乙方。
2、因乙方資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產開發(fā)設計資金的10% 賠償甲方損失。
3、因乙方經營、管理不善或資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應支付甲方收益的10%賠償甲方損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屬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由于我國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及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嚴格行政管理,有著眾多房地產管理行政法律法規(guī),因而該類合同在相當程度上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呈現出較強的中國特色。通常說來,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體現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體的復雜性這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與單一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房地產開發(fā)不同,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主體要復雜得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專門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有著嚴格的.資質要求,而合作開發(fā)則給大量的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介入房地產開發(fā)提供了空間。因此,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主體呈現出較為復雜的形態(tài),既可以是外國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內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國立法并未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主體,但由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資質限制,故個人只能作為房地產項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經營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股東參與合作開發(fā),而不能以個人名義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活動。
2、較強的行政干預性。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干預性主要體現在應履行一系列的審批及登記手續(xù),其效力等問題也受到土地、規(guī)劃、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諸多限制。具體說來,包括土地使用權制度及其登記制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資質審批及登記制度,此外還有我國相關外商投資經營企業(yè)法關于中外合作(合資)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應履行的審批及登記制度等。對房地產開發(fā)進行規(guī)劃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國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資準入的審批制度等則具有濃郁的中國特色。在我國合同法領域,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干預性相對較強,而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行政干預性在房地產合同中又屬相對較強。這是我們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不能回避的問題。
3、合作形式的多樣性如前所述,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著多樣性。在組織形式上,既可以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為從事房地產開發(fā)而共同出資設立房地產項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項目公司而是由兩個以上民事主體聯合進行開發(fā),各方對其開發(fā)所得房地產屬共有關系;既可以是內資企業(yè)之間的合作開發(fā),也可以是中外合作開發(fā);中外合作開發(fā)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進行開發(fā),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進行開發(fā)。當然,不論合作形式如何多樣化,萬變不離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資。而出資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和以資金出資兩種,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出資,即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作為出資。我們認為,在目前的環(huán)境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也是一種相對稀缺的資源,是無形財產的一種,以此作為出資,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在實踐中,單純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作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出資的較少,因為在合作各方擁有開發(fā)項目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可直接申請獲得,因此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通常與其他出資形式共同作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出資。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2
鑒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轉讓,為了實現對國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場流轉,我國設立了獨特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權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流轉,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用土地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現土地要素與資金要素的結合,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這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法律基礎。然而,在房地產開發(fā)實務中經常出現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房屋買賣、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借款、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房屋租賃的情況。為了正確處理以上問題,20xx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以四個條文對上述四種情況作了界定,這也是本文要討論的房地產合作開發(fā)中的轉性合同,本文主要討論上述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一、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確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是否名實相符,首先就要對什么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進而分析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特征,從而來判定那些合同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那些合同應該轉性合同,并應按照轉性后的合同關系來處理。
《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作出明確界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因此,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應該具備以下特征:第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第二,當事人雙方共享利潤;第三,當事人共擔風險,第四,當事人是以開發(fā)房地產為合同的基本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不再把共同經營作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實踐中對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上述四項特征中爭議較多也最難以把握的是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和特征三(當事人共擔風險)。下文將對上述特征一、三作進一步分析。為了敘述的簡便,本文僅討論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開發(fā)與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并無本質差異。
2.關于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另一方則以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2)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3)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
。4)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
(5)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非資金形態(tài)的實物(如建筑材料)或勞務作為出資。
其中以第(1)、(2)種情形最為常見,第(3)、(4)種情形偶見于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第(5)種情形偶見于工程項目的材料供應商、施工承包商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特別是在開發(fā)企業(yè)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況下。
3.關于特征三:當事人雙方共擔風險
本文認為,上述特征應理解為:當事人對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應當共同分擔。這里,共擔的風險應主要指合作雙方預期的利益目標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全部實現的風險,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過錯導致的利益風險。除非非過錯方同意分擔,否則后者應由過錯方承擔。
何謂共同分擔風險?
首先,在確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時,應該注意,不能僅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其次,這里所說的風險是經營風險,不屬于其它風險。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約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乙進行投資,甲乙雙方合作進行開發(fā)房地產,甲承擔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帶來的風險,乙承擔出資帶來的風險及合作開發(fā)過程中的其它風險,甲獲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積或者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該部分房屋所對應的房價款作為收益。在這個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相反還約定了甲方應該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帶來的風險。但是從該合同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來看,甲實質上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因為,第一,辦理產權證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個附隨義務,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甲方的固有義務,不屬于經營風險的范疇。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將分得一半房屋面積;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也就是說,無論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獲得相當于一半房屋面積的收益。因此,本文認為,案例一的合同應該按照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來處理。
再次,共同分擔風險應理解為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與各方當事人就合作開發(fā)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當,至少不應嚴重失衡。否則應視為非實質性的共擔風險。比如案例二,合同約定,合作開發(fā)項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論實際建成房屋面積是否增減)的一半,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外,既不承擔合作開發(fā)活動中的其他損失,也不要求相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約定,合作開發(fā)項目完成的,甲作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的80%,其余20%作為甲對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風險承擔。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滅失,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擔的風險幾乎為零,或者僅僅喪失一定期間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對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乙將實際上承擔開發(fā)失敗的幾乎所有經濟損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不僅其承擔的風險為零,而且可以繼續(xù)獲得約定的利益,只是該利益比項目成功時有所減少?梢哉f,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無利可圖,但不會虧本,即不賺不賠;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少賺不賠。因此顯而易見,該兩案中甲分擔風險的比例與其就合作開發(fā)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經嚴重失衡。有人認為,只要雙方約定共擔風險,就應認定為合作開發(fā)合同,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法律不應無端干預。本文認為,如果法律對于當事人風險的分擔比例完全不加干預,將給當事人規(guī)避《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于轉性合同的規(guī)定留下巨大的空間。比如,當事人可能約定利益分配時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風險分擔時,該方承擔1%。
二、合作開發(fā)房地產過程中四種轉性合同
1.《司法解釋》確定轉性合同的法理基礎
《司法解釋》分別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了四種轉性合同。《司法解釋》作出這四條解釋的法理基礎均為意思表示理論,即通過揭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判定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質,而不以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名稱或外部表現形式來判斷合同的法律性質。
2.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1)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睆脑摋l規(guī)定可以得出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本質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時,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經成為“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這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在權利義務的本質上并無二致。也就是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所獲得的對價,合同相對方通過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而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投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而只是約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如果由于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不夠嚴謹,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中僅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約定風險分擔的,這樣的約定是否可以視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仍應對固守“保底利益”的當事人承擔價值固定只不過變換給付物種類的義務,那么合作風險實際上還是并未“共同承擔”。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義!端痉ń忉尅返诙臈l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無論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中出現什么樣的經營風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一定的、不變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應該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確定的、不變的利益。即,不論合同能否實際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該利益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是不發(fā)生變化的。例如,土地價款的35%,總投資的25%這樣的約定。B.可以表現為貨幣,但不以貨幣為限。在通常情況下固定利益表現為貨幣,但并不以貨幣為限?梢允枪潭〝盗康呢泿,也可以固定數量的房屋,還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進一步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一詞不夠確切。在上文列舉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少賺不賠,但嚴格說來,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項目開發(fā)的成敗將影響甲獲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現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將不能認定轉性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而事實上這類合同的本質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只不過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按照不同的項目開發(fā)結果做了分別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如將《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改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轉性認定的漏洞,因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約定的項目失敗情形下的利益。
。2)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房屋買賣的合同的認定
、僬J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比绻献鏖_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則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資金作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對價。也就是說,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對方通過出賣固定數量的房屋獲取了一定的資金,這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征。投入資金的一方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合同相對方成為房屋的出賣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的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買賣。因此,此類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數量的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資金一方當事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其次,固定數量的房屋,應該和本文在前面對“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樣,該固定數量房屋的數量應該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不變的。例如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該約定就是確定的,不論房屋是否能實際建成,合同約定的固定數量房屋都是確定的,并且是不變的。至于,該房屋最終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資金的一方能否實際分到5000m2的房屋則屬于合同履行的范疇。
。3)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僬J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比绻贤s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則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額貨幣的回報,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出借資金獲取了利益,合同相對方通過借款進行了房地產開發(fā),雙方的真實意思在于融資進行開發(fā)建設。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資金的一方于貸款人,合同相對方于借款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理解。我們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時,應該注意這里的固定數額貨幣不等同于“固定利潤”。這是因為利潤的獲取要取決于房地產開發(fā)的結果,在房地產開發(fā)完成之前利潤是不確定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存在“固定利潤”。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資金一方獲取合作建房利潤的50%,這樣的約定就不應該視為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獲取固定數額的貨幣。
。4)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僬J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痹谶@類合同中,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論合作的結果如何,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都將使用(租用)一定數量的房屋。雙方當
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資金作為使用約定面積房屋的對價,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對方提供約定面積的房屋給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使用。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為承租方,合同相對方為出租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是否不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為這類合同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租賃合同存在一定的區(qū)別,所以在合同的條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費使用約定面積的房屋。《司法解釋》所稱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無論這類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約定面積的房屋,只要約定的實質內容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應該把這類合同認定為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三、合作開發(fā)房地產過程中幾種特殊的情況的處理
第一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僅提供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貸款方,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借資金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B.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支付貨幣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C.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在此種情況下,還可以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貨幣,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的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房屋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或固定數量的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乙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D.固定利益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人又是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
E.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種情況下,也應該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中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來處理,既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約定取得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方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貨幣中的部分貨幣,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F.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前文C部分所確定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前文E部分確定原則來進行處理。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的房屋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的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唯一的區(qū)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第二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種情況,甲、乙雙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也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唯一的區(qū)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權和資金。實際上甲方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借款合同的貸款方所獲取的對價形式表現為所獲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質上卻是乙方投入的資金或土地使用權或資金和土地使用權。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3
發(fā)包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開發(fā)商: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合作開發(fā)范圍
為進一步發(fā)展旅游事業(yè),促進當地經濟的發(fā)展,發(fā)揮資源優(yōu)勢,增加財稅,甲方提供所轄鄉(xiāng)內_________平方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區(qū)域)的山場、土地、河流、水庫與乙方合作進行綜合旅游開發(fā);
二、開發(fā)經營期限
旅游合作開放經營年限為_________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三、旅游開發(fā)投資規(guī)模
旅游開發(fā)總投資為_________萬元,三年內資金投入不少于_________萬元(包括:規(guī)劃費用、廣告投入、人員培訓、旅游促銷等);
四、旅游收入分配
1、從開業(yè)開始,前_________年按門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鄉(xiāng)政府占_________%,村委會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_年按門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鄉(xiāng)政府占_________%,村委會占_________%);第_________年以后按門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鄉(xiāng)政府占_________%,村委會占_________%);
2、景區(qū)門票收入之外的旅游經營收入,甲方不參與利益分配,屬投資商所有;
五、雙方義務
甲方義務:
1、負責向上級旅游主管部門申報金川鄉(xiāng)旅游開發(fā)項目有關事宜和相關手續(xù);
2、保證乙方的經營性用地(停車場、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廁等)、旅游開發(fā)所需建設用地免費征用木材甲方應負責支持乙方落實,除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規(guī)費外,鄉(xiāng)政府及村委會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村民的青苗補償費由乙方按最優(yōu)惠價格負責補償;
3、負責與村委會簽訂旅游開發(fā)委托書(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4、負責景區(qū)公路的建設、維修,徽派民宅的維修保護;
5、負責旅游區(qū)內的林政管理;
6、協助處理社會治安;
7、負責協調處理好與當地村民關系;
8、負責動員村民配合旅游開發(fā)種植所需的農作物;
9、協助乙方落實該景區(qū)旅游規(guī)劃的具體執(zhí)行;
10、保證景區(qū)內的'“三通”問題,即路通、電通、水通;
乙方的義務:
1、負責景區(qū)開發(fā)的所有投入;
2、負責提供景區(qū)整體規(guī)劃,并報甲方及旅游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3、有按期繳交甲方門票收入分成的義務;
4、有按開發(fā)項目和開發(fā)時間完成旅游開發(fā)的義務;
5、負責建設景區(qū)內的旅游步道;
6、有保護當地資源的義務;
7、有照章繳交稅費的義務;
8、有引導當地村民發(fā)展旅游經濟的義務;
9、負責落實“四統一”標準即統一規(guī)劃、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統一營銷;
六、違約處理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導致乙方無法開發(fā)、經營,除負責賠償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資金費用外,另補償乙方所投資同等金額的違約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乙方所有投資的全部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
七、其他事項:
1、甲方必須確保在開發(fā)范圍內,不準他人在景區(qū)公路沿線、游步道和景點興建任何建筑;
2、旅游開發(fā)合作經營期內,甲方不得再與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本合同規(guī)定范圍內的合作內容;
3、在景區(qū)內如甲方新增其他行業(yè)開發(fā)項目,不得影響旅游景區(qū)的規(guī)劃與經營開發(fā)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執(zhí)行;
4、經營期滿,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于乙方續(xù)包,如乙方未能繼續(xù)承包,其投資經營的基礎設施(門樓、停車場、游步道、)無償交給甲方,投資景區(qū)配套的服務設施, 乙方全權處置,收益也歸乙方所有。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4
一、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研究開發(fā)方(乙方)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省____市(縣)簽訂地點:____省____市(縣)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月__日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月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
二、應達到的技術指標和參數:
三、研究開發(fā)計劃:
四、研究開發(fā)經費、報酬及其支付或結算方式:
。ㄒ唬┭芯块_發(fā)經費是指完成本項研究開發(fā)工作所需的成本;報酬是指本項目開發(fā)成是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fā)人員的科研補貼。
本項目研究開發(fā)經費及報酬:____元
其中:甲方提供____元,乙方提供____元。如開發(fā)成本實報實銷,雙方約定如下:______。
。ǘ┙涃M和報酬支付方式及時限(采用以下第種方式):
①一次總付:____元,時間: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元,時間:______
、郯蠢麧檁___%提成,期限:______
、馨翠N售額____%提成,期限:______
、萜渌绞剑篲___________
五、利用研究開發(fā)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地點)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
七、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八、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
九、風險責任的承擔: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確因在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fā)部分或全部失敗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責任由____承擔。經約定,風險責任甲方承擔____%乙方承擔____%
本項目風險責任確認的方式為:
十、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ㄒ唬⿲@暾垯啵
。ǘ┓菍@夹g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
十一、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研究開發(fā)所完成的技術成果,達到了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技術指標,按____標準,采用____方式驗收,由____方出具技術項目驗收證明
十二、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一)違反本合同第____條約定,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ǘ┻`反本合同第____條約定,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十三、爭議的解決辦法: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____進行調解。
雙方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種方式解決。
。ㄒ唬┮虮竞贤l(fā)生的任何爭議,申請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ǘ┌此痉ǔ绦蚪鉀Q。
十四、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五、其它(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
委托方(甲方)________研究開發(fā)方(乙方)________
名稱(或姓名)________名稱(或姓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
住所(通訊地址)________住所(通訊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電掛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帳號________
XX編碼________XX編碼________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5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參與研究開發(fā)_________項目事項,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項目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2、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技術內容、范圍和要求
1、技術內容:
(1)新技術。
。2)新產品。
。3)新工藝。
(4)新材料。
2、技術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3、技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研究開發(fā)計劃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開發(fā)項目中,分工承擔如下工作:
1、甲方
(1)研究開發(fā)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進度:__________________。
。3)研究開發(f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
(1)研究開發(fā)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進度:__________________。
。3)研究開發(f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研究開發(fā)經費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1、合作各方確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fā)經費及其他投資: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2、研究開發(fā)經費總額: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3、經費來源:本合同約定,項目開發(fā)經費由_________提供,或者雙方按__________比例分擔提供。
4、支付方式為:_________
。1)一次總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按利潤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按銷售額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結算方式
經費的結算包括經費包干和經費實報實銷,合同約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結算:
。1)合同經費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經費出現剩余時,結余經費歸受托人所有,經費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決。并且受托人的報酬應包含在結余的研究開發(fā)經費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報酬。雙方未約定結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處理。
。2)經費實行實報實銷的,研究開發(fā)經費不足時,委托人應補充支付,經費剩余時,受托人應如數返還。
第五條、利用研究開發(fā)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歸屬
1、屬于甲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屬于乙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同屬于雙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履行的期限、地點
1、履行期限
第一階段: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階段: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階段: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履行地點
未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推定在研究開發(fā)人所在地履行。
第七條、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3、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zhí)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yè)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yè)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4、保密條款不應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當事人雙方未就保密條款進行約定的,按《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亦應履行法定的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5、無論合同是否被撤銷、變更、解除或終止,無論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xù)有效。
第八條、風險責任的承擔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fā)失敗或部分失敗,并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雙方確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風險按_________的方式認定,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1)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fā)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3)一方發(fā)現技術風險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認定風險責任標準為
。1)課題在現有技術水平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研究開發(fā)人在研究開發(fā)工作中是否充分地發(fā)揮了主觀能動性。
。3)其同行業(yè)專家的鑒定結論認為研究開發(fā)工作的失敗屬于合理失敗。
3、風險責任應由受托人或雙方共同承擔風險責任,承擔方式為:_________。
4、在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由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九條、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最終研究開發(fā)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按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_________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2、按技術秘密方式處理。有關使用和轉讓的權利歸屬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按以下約定處理:
。1)技術秘密的使用權:_________。
。2)技術秘密的轉讓權:_________。
(3)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_________。
3、合作各方對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最終研究開發(fā)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如下:_________。
4、專利權取得后的使用和有關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十條、驗收的標準與方式
驗收時,雙方都有權取得實施技術成果所必要的技術資料、試驗報告和數據,并要求另一方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和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成果實施的條件。但合同終止后仍需上述服務的,應另行訂立技術咨詢或技術服務合同。
1、驗收標準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標準號: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指標: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參數:__________________。
2、驗收方式:驗收可采用技術鑒定會、專家技術評估。驗收方出具的驗收證明及文件,作為合同驗收通過的依據。
第十一條、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確定,采取以下方式對研究開發(fā)工作進行組織管理和協調:_________。
第十二條、合同變更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合作各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其他合作方應當在_________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合同轉讓
未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fā)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fā)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
第十四條、通知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作為研究開發(fā)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包括以專利權方式公開),合作一方或多方應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產生損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合作各方權利義務
義務
1、合作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2、合作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
3、合作各方應協作配合完成研究工作。
權利
1、對研究開發(fā)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2、有權依據研究開發(fā)的實際情況,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開發(fā)項目的計劃方案的修改的權利。
3、有權對合作開發(fā)投資的資金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有權派員參加各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指導機構,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協調有建議、發(fā)言權。
5、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享有申請專利權,在他方轉讓權利權時有優(yōu)先受讓權。
6、聲明放棄共有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在他方申請取得專利權后,有免費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7、共同開發(fā)研究的各方共同享有開發(fā)研究成果,并有在使用、轉讓中的受益權。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合作開發(fā)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不及時進行投資,或者不履行其他約定義務,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的,當事人一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對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損失。
2、合作開發(fā)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以技術出資,第三人對投資合作的技術提出侵權要求的,使合作開發(fā)合同終止的,他方有權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因此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
3、對于合同一方當事人不正確履行合同的,他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該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繼續(xù)履行合同,如果其仍不履行的,其他當事人可以拒絕其繼續(xù)參加研究開發(fā)工作,該當事人還應賠償其他當事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4、推出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對于當事人投入合作開發(fā)合同中的投資秘密,已經刊發(fā)出的技術秘密和技術情報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而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可能是合同責任,也可能使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合同解除
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發(fā)生不可抗力或技術風險。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xù)簽本合同。
4、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八條、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礦山開采的有關事宜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達成如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zhí)行。
一、合作期限:合作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雙方約定:
1.在合作期間,乙方如果終止該協議,叁年內不得在同行業(yè)從事礦山開采項目的同樣工作,否則視為違約,乙方必須賠償甲方壹拾萬元的違約金,并在拾日內支付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礦山開采所需的空壓機、風槍等大型設備由甲方購置提供給乙方使用,而鉆頭、鍥子、夾片以及鉆桿等易耗用品由乙方自行出資購置;
3.乙方負責現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機械設備、工具、防盜、防意外等,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設備、工具等物資用品丟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礦山施工設備設維護、維修費用及施工現場水電費用由甲方承擔;
5. 甲方負責提供所招聘的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和勞動保護,如出現違反操作安全規(guī)程和管理規(guī)定而造成的意外傷害由當事人和甲方承擔。
6. 在合作期間內乙方所招聘的施工人員的工資待遇、伙食、路費等由乙方負責,由甲方給予提供每人每年一趟來回的路費報銷。
7.甲方可以根據生產的需要,在合理的情況下要求乙方增加勞動進度并督促乙方完成工作進度,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無故停止開采,否則賠償甲方5萬元/月。若因受氣候等不可抗拒因素影響,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電話、函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甲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3日內,向甲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因此而導致乙方的人均收入低于3000元/月,則甲方同意給予乙方每人1500元/月的補貼費用(封凍期間無法進行戶外工作的情況除外)。
8.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合作所得費用(現金價格)為: 元/方(大小方皆計),但荒料質量標準應符合甲方要求(規(guī)格要注明)。合作所得的結算方式以入庫單數量為準(長、寬、高各扣10cm),于次月中旬計算。
三、其他
1、本協議自合作開始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滿以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承包權。在協議執(zhí)行中,甲乙雙方代表人如發(fā)生變更,不得變更本協議,甲乙雙方亦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2、如甲乙雙方另有協商或條款,在不違反本協議內容的前提下,應附于本協議后,享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協議(包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未盡事宜,或甲乙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 ______市仲裁委員會裁決。
甲方(發(fā)包方蓋章): 乙方(承包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7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fā)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采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現就位于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合作開發(fā)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開采礦山的范圍及現狀
乙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合法承包地轉讓給甲方開采,開采年限為_____年,本合同合作項目總占地面積約為_____平方米,折合約_____畝。
第二條、合作開采礦山的權屬
礦的性質為_____,乙方承諾對此享有絕對的、合法的礦山權、礦產權及相關物權,并未就該礦山相關權利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擔保,亦未出租給任何第三方,否則乙方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
第三條、合作開發(fā)方式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1、乙方提供上述礦山資源作為與甲方進行合作開采開發(fā)礦山項目,本項目合作期限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在雙方合作開采礦山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采或者轉讓該礦山及礦產,也不得與其他方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開發(fā)。
3、甲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fā)資金、設備投入和協調各方面關系,確保礦山順利開采。
4、合作開發(fā)期限內,甲方對礦山開采過程中,乙方應當確保進出礦山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所需道路暢通無阻,如有礦山土地權屬與鄰近他人礦山邊界之間的爭議事項發(fā)生,乙方應當積極出面協調解決,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礦山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回報,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xù),并負責協助甲方看管礦山不被他人盜挖、盜采。
6、本項目合作期內,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于該項目的開采開發(fā),但乙方必須提供開發(fā)此礦山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甲方。否則乙方須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7、合作開采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開采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亦相應順延。
第四條、利潤分配
上述合作開發(fā)礦山項目中,利潤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純利潤分配時,甲方占_____%,乙方占_____%,即按_____分成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月利潤按純利潤分配,即除去開采成本(挖機費用、工人工資,車輛運輸費用等)后的純利潤分配。
第五條、項目的開采與經營管理
項目的日常開采經營由甲方成立專門的工程隊負責實施,乙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甲方負責全面的開采工作;乙方須積極起到協調、配合作用。
第六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壹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份。
甲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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