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27日下發(fā)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219.72元,比2014年增加了19.03元。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5年5月27日,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了2014年全國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7346元。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統(tǒng)計數據,從有利于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出發(fā),2015年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每日賠償金額按照2014年全國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219.72元計算。
希望本文2015年國家賠償標準公布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