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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積分入戶辦理

    時間:2022-10-05 18:27:13 常識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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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積分入戶辦理

      天津市積分入戶辦理需要什么?天津積分落戶如何辦理?請看下面:

      《細則》規(guī)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積分入戶申請人可以申請子女隨遷落戶:

      1.積分入戶申請人子女為未成年人;

      2.積分入戶申請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記居民戶口;

      3.積分入戶申請人在津具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

      以往辦理居住證積分落戶時,不可辦理子女隨遷,申請人只能在積分落戶成功后,再去所屬地分局申辦子女投靠落戶!都殑t》取消了屬地分局二次申報環(huán)節(jié),申請人可在積分入戶公安窗口一次性申報本人及子女落戶。

      放寬條件

      根據(jù)《細則》規(guī)定,今后辦理居住證積分落戶時需根據(jù)個人實際情況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天津市居住證;

      3.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提供《不動產(chǎn)權證書》等相關材料;產(chǎn)權歸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結婚證、居民戶口簿等);申請落戶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口簿首頁;申請落單位集體戶口的還需提供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社保繳費證明復印件;

      4.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5.申請子女隨遷的,需提供隨遷子女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出生醫(yī)學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登記證》;隨遷子女父母的結婚證(隨遷子女血緣關系父母離異的,還需提供能夠證明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的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

      《細則》放寬了落戶條件,申請人可落戶到產(chǎn)權歸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合法穩(wěn)定住所。同時,增加了《有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以及結合了新實施的子女隨遷政策所增加的子女隨遷相關材料。

      審核前置

      伴隨著政策的調整,申請人申報落戶流程只需三步。

      第一步:申請人到市行政許可積分入戶公安窗口提交材料,進行戶籍身份、落戶地點、違法犯罪、隨遷子女審核;

      第二步:申請人到人力社保局積分入戶窗口審核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第三步:申請人根據(jù)自身情況分別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計生、民政、專利等部門提交材料并打分。

      為了保障申請人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落戶事宜,施行公安審核前置,由公安窗口先審核申請人相關信息,確保申辦信息的準確性和各項積分分值的有效性,為后期發(fā)放《準遷證》及落戶相關工作準確高效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申辦條件

      凡持有效居住證、在津工作且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外來就業(yè)人員均可通過用人單位申請辦理。

      受理時間

      4月18日起,《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將正式實施,2016年本市居住證積分入戶工作已全面展開,為方便申請,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近日將受理時間擴展為每周一至周六,第1期受理時間將于5月3日截止,第2期受理時間自7月開始。

      申報指導分

      據(jù)了解,居住證積分指標包括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分別設置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積分,今年申報指導分值為140分。

      辦理地點

      申請單位可前往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河東區(qū)紅星路79號),或濱海行政審批局(濱海新區(qū)大連道1519號新區(qū))辦理。查詢政策可登錄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wǎng)站www.tj.hrss.gov.cn;天津市行政審批服務網(wǎng)www.tjxzxk.gov.cn;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專欄網(wǎng)站:http://www.tjxzxk.gov.cn/jzz/index.jsp,政策咨詢請撥打88908890、12333。

      提醒注意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提醒各單位和申請人,辦理積分入戶是為外省來津就業(yè)人員提供的公益服務,不收取任何辦理費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以辦理積分入戶名義收取費用的,均為違法行為,請辦理單位和申請人認真甄別,謹防上當。

      居住證登記受理調整

      《細則》除了對居住證積分落戶工作中的一些項目進行了調整外,對居住證的登記受理環(huán)節(jié)也進行了調整。

      1. 法人申請人(即單位)不再作為居住證申請人,只針對居住證申請者本人申請辦理居住證。也就是說,今后居住證的辦理,不再接受單位的集體辦理申請,只接受個人提出的辦理申請。

      2. 居住證受理單位改為公安派出所、公安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機關委托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

      3. 在居住證辦理和居住證簽注業(yè)務中不單純注重文書材料,還注重實際居住情況,由社區(qū)民警核查居住情況,確保居住證申請人(持有人)居住情況屬實,人證一致。

      4.居住證簽注增加申請環(huán)節(jié),可通過登錄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務平臺”或前往居住證簽注受理單位進行申請,由民警核實居住情況后持辦理材料前往受理單位現(xiàn)場辦理。

      市人力社保局市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fā)〔2016〕126號

      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居住證積分辦理,維護用人單位和積分申請人的正當權益,根據(jù)《政府關于印發(fā)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fā)〔2015〕39號)、《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發(fā)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擬定的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津政辦發(fā)〔2016〕32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現(xiàn)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是指:在津的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yè)和個體經(jīng)濟組織。

      二、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在申報積分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yè)變更名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積分申請由申請人現(xiàn)勞動關系所在用人單位進行申報,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費滿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報當月的上月向前數(shù)十二個月,且期間無中斷、補繳、漏繳等情況。

      四、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一年,養(yǎng)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五項保險每滿一年積12分;也可分險種單獨計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積分。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周歲,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yè)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guī)定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除外。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六、年滿五十周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七、積分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y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yè)技能鑒定機構核發(fā)的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應填寫《國家職業(yè)資格證申請復核表》,由天津市職業(y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復核。復核形式由天津市職業(y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確定。復核合格的,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guī)定參加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不予確認積分。

      八、積分申請人申請確認職業(yè)(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其經(jīng)確認的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yè)(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布的天津市《職業(yè)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行業(yè)、職業(yè)(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批準經(jīng)營范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

      同時,本人需提供《崗位承諾書》,用人單位需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經(jīng)核實后,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緊缺程度積分。

      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布當年天津市《職業(yè)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錄為準。

      九、由國務院取消的職業(yè)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計算積分。

      十、積分申請人應按規(guī)定提交簡版?zhèn)人信用報告。

      十一、申請人提供書面材料有虛假情形的(包括各種證件證書、書面材料及相關內容),取消當期資格,不予積分。5年內再次申請積分,每條記錄扣減30分。

      十二、積分聯(lián)辦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積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過市行政許可網(wǎng)上大廳公布。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在公布期內,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復核申報表》,向積分窗口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積分申請人未在預約日或限定的時間內按規(guī)定提供必備材料的,不予受理積分申請;未提供加分項材料的,不予確認相應分值。

      十四、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信息應完整、真實、準確。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實、準確,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jīng)辦人)應在入戶名單公示后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應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積分窗口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發(fā)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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