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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包括
刑事訴訟中的執(zhí)行,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現(xiàn)以及處理執(zhí)行過程中的變更執(zhí)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
刑事訴訟程序分為哪五個階段【1】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zhí)行則指刑事執(zhí)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zhí)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jiān)獄等。
刑事訴訟法全文【2】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進行。
第二百六十四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六十五條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zhí)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條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
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guī)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xiàn)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六十八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
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jiān)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教育矯治。
第二百六十九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fā)現(xiàn)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七十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在法庭調查中,人民法院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條件進行了解。
第二百七十二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三條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規(guī)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規(guī)定進行。”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條對于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和解協(xié)議: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條對于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協(xié)議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
第二百七十六條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對于貪腐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并附有相關證據(jù)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七十八條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fā)出公告。
公告期間為六個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利害關系人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的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于不能認定是違法所得的,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二百八十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對于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
第四章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yī)療程序
第二百八十一條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傷,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xù)危害社會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強制醫(yī)療。
第二百八十二條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強制醫(yī)療,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被申請人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y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醫(yī)療的決定。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y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yī)療前,可以對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條強制醫(y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y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
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xù)強制醫(y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y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被強制醫(y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yī)療。
第二百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yī)療機構的執(zhí)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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