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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申訴狀范本
導語:通過訴訟解決,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最重要、最權威的途徑。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買賣合同糾紛申訴狀范本,歡迎閱讀。
買賣合同糾紛申訴狀范本(一)
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壽光市******。
被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膠州市******。
申訴請求:申訴人不服(2010)濰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請求對該案提起再審。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壽光市人民法院和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已作出生效判決,認定被申訴人欠申訴人貨款88969.54元。申訴人不服,特提起申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該案在一審、發(fā)回重審以及終審的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三組證據(jù),分別為: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2008年7月18日簽訂付款協(xié)議,約定:1、于2008年7月內付款90000元;2、于2008年8月內付款190000元;3、于2008年9月將余款全部付清。協(xié)議簽訂后,被申訴人僅在2008年8月7日向申訴人付款20000元,該筆付款也是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最后一次付款。
上述協(xié)議雖然沒有明確欠款的總額,但可以確定的是,截止2008年7月18日,被申訴人至少尚欠申訴人貨款280000元。該欠款額減去其于2008年8月7日向申訴人支付的20000元貨款,至申訴人起訴時,被申訴人至少還有260000元貨款尚未償付。
二、在雙方買買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訴人向申訴人交付的轉賬支票里有23張因賬戶余額不足或支票密碼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兌付,票面金額共計724947.54元。根據(jù)被申訴人提供的對賬清單,在申訴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2008年5月12日之后,被申訴人又向申訴人付款8筆計235221.45元,并稱該款系為彌補出現(xiàn)退票的轉賬支票款。
根據(jù)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實,不論被申訴人欠申訴人的貨款總額是多少,也不論在2008年5月12日之后雙方是否又發(fā)生過買賣關系,但完全可以確認被申訴人應再向申訴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項為489726.09元(724947.52元—235221.45元=489726.09元)。
三、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訴人曾自認兩項事實:1、從2007年到2008年共支付給申訴人貨款620多萬元,現(xiàn)在還欠50000元左右;2、發(fā)生23張銀行退票后,被申訴人共向申訴人支付了462929.1元,其中的382277.25元是用于彌補23張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實際尚有342670.29元未予彌補。
根據(jù)被申訴人上述自認的事實,至少可以認定被申訴人的欠款總額應為39萬元左右(342670.29元+50000元左右)。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組證據(jù),而是在二審庭審過程中數(shù)次組織雙方對賬,將對賬時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但對爭議事實未作全面審理,對不利于被申訴人的證據(jù)視若無睹,而直接采信了不利于申訴人的相關證據(jù),從而武斷的作出了被申訴人只欠申訴人88969.54元貨款的錯誤判決。
申訴人認為:
一、終審法院在庭審中組織雙方對賬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終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回避了雙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協(xié)議、對賬清單、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材料,而另行組織雙方對賬,這是一種典型的`糾問式審判模式,嚴重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再者,是否對賬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xiàn)。該案所涉證據(jù)并不屬于法院主動調取和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范疇,對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由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承擔,是否提供證據(jù)、提供什么樣的證據(jù)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僅需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對事實作出判決即可。法院的審判權可以監(jiān)督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不得無端干預當事人的處分權。而且,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在不足兩年的時間里共發(fā)生買賣關系二百余次,其間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確欠款數(shù)額的對賬單等證據(jù)。如此龐雜的業(yè)務關系,顯然無法僅在幾次庭審中就核對清楚,而終審法院的判決所依據(jù)的主要就是其組織對賬所形成的所謂無爭議事實。
二、終審法院應以“法律真實”為證明要求和以“高度蓋然性”為證明標準對該案作出判決。
該案中,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所提供或自認的證據(jù)雖然沒有達到欠款數(shù)額非常明確的證明作用,但是通過各組證據(jù)材料所形成的證據(jù)鏈完全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欠款事實,以及欠款數(shù)額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訴訟的功能在于補償,證明標準只要達到蓋然性占優(yōu)即可,案件事實是發(fā)生在過去的事實,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現(xiàn)于法庭之上的,法官應從追求“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轉向追求“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認定的證據(jù)能夠得到的真實,就是法官所要認定的法律上的客觀真實。
申訴人在該案中提供的付款協(xié)議、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等書證屬于不變證據(jù),而終審法院組織雙方對賬所形成的證據(jù)材料屬于當事人陳述,是可變證據(jù),而且每次對賬都可能會產(chǎn)生不同的對賬結果。因此,對賬結果在證明力上不足以抗辯申訴人提供的書證。綜合全面衡量應認為申訴人提供的證據(jù)處于優(yōu)勢。只要申訴人一方的證據(jù)能形成一個優(yōu)勢的狀態(tài),就可以去認定案件事實。
三、終審法院不應回避被申訴人曾自認欠款總額為39萬元左右的事實。
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自認制度的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自認一經(jīng)作出,不僅對當事人產(chǎn)生約束力,對法院的裁判行為也產(chǎn)生約束力。對當事人而言,一方當事人的自認行為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法院而言,法院應當受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約束,依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自認欠款39萬元左右的事實就是賦予申訴人的最大的證據(jù)優(yōu)勢,而且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自認并不存在法律上規(guī)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終審法官回避了被申訴人自認的這一事實,又另外組織雙方對賬,對此前的審理程序中出現(xiàn)的各份有利于申訴人的證據(jù)拒絕采信,僅依據(jù)法庭組織的對賬結果這一單一證據(jù)就作出了一個明顯不利于申訴人的判決,并未全面、客觀的去審核認定證據(jù),這顯然是不符合證據(jù)認定規(guī)則的。
綜上所述,本案終審法官未全面綜合的去認定證據(jù),故意回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各份書證以及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僅僅依據(jù)單一證據(jù)最終作出了明顯不利于申訴人的錯誤判決。為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特提起申訴,懇請貴院予以再審。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申述狀副本三份
申訴人:壽光******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申訴狀范本(二)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jīng)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wǎng)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jīng)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qū)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wǎng)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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