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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仲裁申請書范本
導語:仲裁申請書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所書寫的文書。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保險合同仲裁申請書,歡迎閱讀。
保險合同仲裁申請書范本(一)
申請人:上海超強保潔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虹梅路4999弄23號3067室,法定代表人:金莉莉,總經(jīng)理。送達地址:上海市普陀區(qū)曹楊路540號中聯(lián)大廈1104室。代理人:晉毓龍,上海佳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621818325
被申請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館驛后2號7、8、11樓。法定代表人:李曉民。送達地址:杭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銘和苑桂雨坊11幢商鋪3號,法務經(jīng)理電話:0571-87000170
仲裁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保險理賠款84000.85元。
2.請求依法裁定本案的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所有的滬B86626重型自卸貨車于被申請人處投保了100萬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其他保險且附有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自2009年9月16日零時起至2010年9月15日二十四時止。2010年6月18日8時34分許,該車在上海市嘉定區(qū)真南路滬宜公路路口處與騎電動自行車的王康紅相撞并使其受傷。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王康紅不承擔責任,保險車輛的.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后經(jīng)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2011)嘉民一(民)初字第309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申請人在交強險限額之外共賠償王康紅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334365元。2012年1月9日,經(jīng)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理賠款246364.15元,扣除律師費4000元,仍然少賠84000.85元。
申請人多次交涉無果,特依法申請仲裁,請求貴仲裁委依法仲裁,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杭州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簽章)
年 月 日
保險合同仲裁申請書范本(二)
申請人:A,男,49歲,漢族,B公司職工,現(xiàn)住河南省杞縣宗店鎮(zhèn)******。 被申請人:B公司。 法定代表人:C。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2005年6月份至2006年12月份及2009年1月份至6月份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計3168元,補交2007年1月份至2009年12月份未足額交納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的差額部分計1584元,以上共計4752元;
2、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發(fā)2005年6月份至2009年4月份未足額發(fā)放的工資差額部分共計47242元,補發(fā)2009年5月份工資1627元,加倍支付2008年2月份至2009年5月份期間的工資24405元,以上共計73274元;
3、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補簽勞動合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05年6月份通過招聘進入到被申請人處工作。在工作期間,申請人一直勤勤懇懇,對被申請人布置的工作從來不敢有絲毫的怠慢。
自申請人參加工作至2006年12月以前的這段時間,雖經(jīng)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為逃避其應承擔的社會義務,遲遲不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當然也沒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給申請人交納國家規(guī)定必須強制交納的職工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及失業(yè)保險。后在申請人的強烈要求下,被申請人才在2007年1月份開始與申請人簽訂了由其起草的據(jù)說期限只有一年的固定條款的勞動合同,并從2007年1月份開始為申請人交納上述保險,但并未足額交納(因工資未足額發(fā)放而使得交費基數(shù)偏少),而且自2009年1月份起,被申請人又停交了申請人的上述保險。
雖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7年1月份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被申請人只讓申請人簽字,卻并不讓申請人看詳細內(nèi)容,簽訂后的勞動合同也沒有讓申請人保管一份。
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申請人仍然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也繼續(xù)為申請人發(fā)放工資,按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從這時起又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時被申請人本應與申請人續(xù)簽勞動合同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直至2008年1月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被申請人仍然不與申請人補簽勞動合同。而且在勞動報酬上,被申請人為申請人核定的應發(fā)工資為每月1759元(核定實發(fā)工資為每月1627元),遠遠高于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實際發(fā)放的工資每月600元。2009年5月份,在申請人沒有違反任何勞動紀律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又突然口頭宣布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并停發(fā)申請人的工資。
申請人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單方面宣布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中的任何一項,申請人不同意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請求仲裁委員會確認被申請人口頭宣布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并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要求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為保護申請人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特向貴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依法裁決。
此 致 太康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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