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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村民自治模范單位命名管理辦法
導語:為了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村民自治示范活動的開展,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制定了村民自治模范單位命名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村民自治示范活動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民自治模范單位,是指在開展村民自治活動中成績突出,具有榜樣和示范作用,并按照一定的程序檢查驗收命名的村民自治工作先進典型。
第三條 創(chuàng)建村民自治模范單位,應當堅持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原則,實現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障農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村民自治示范工作應當接受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jiān)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村民自治模范單位檢查驗收的組織與實施工作。
第五條 村民自治模范單位實行動態(tài)管理,不搞終身制。村民自治模范單位分為以下三級:
(一)村民自治模范村;
(二)村民自治模范鄉(xiāng)(鎮(zhèn));
(三)村民自治模范縣(市、區(qū))。
自治區(qū)村民自治模范單位一般每3年命名表彰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六條 村民自治模范村,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村民委員會直接民主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班子團結,干部任期目標明確;
(二)村民委員會各下屬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組織健全,職責明確,制度落實,切實發(fā)揮作用;
(三)村民參與村務決策和管理的各項制度健全,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真正成為村民發(fā)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真正做到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
(四)經濟發(fā)展較快,有較鞏固的集體經濟,公益事業(yè)突出,社會管理有序,社會保障工作扎實,村容村貌好;
(五)治安防范措施完備,社會秩序穩(wěn)定,村民糾紛調處及時,村風民俗好;
(六)村民依法履行公民義務,全面完成國家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 村民自治模范鄉(xiāng)(鎮(zhèn)),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鄉(xiāng)鎮(zhèn)對村民自治示范工作高度重視,建有專門的組織領導機構,有規(guī)劃、有措施,村民自治示范工作能按步有序地開展;
(二)所有村民委員會組織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
(三)按期依法進行村委會換屆選舉;
(四)所有的村委會都能按照民主的程序處理村務;
(五)鄉(xiāng)鎮(zhèn)政府制定指導村民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對村民委員會實施正確指導,保障村民委員會依法做好各項工作;
(六)所轄區(qū)域內85%以上的村民委員會達到村民自治模范村的標準。
第八條 村民自治模范縣(市、區(qū)),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村民自治示范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健全,并有長遠規(guī)劃和近期計劃,定期研究部署村民自治示范工作;
(二)所轄鄉(xiāng)(鎮(zhèn))70%以上達到村民自治模范鄉(xiāng)(鎮(zhèn))的標準。
第九條 命名村民自治模范單位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村民自治模范村,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自查后,向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申報,經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后,報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命名,并以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名義頒發(fā)統(tǒng)一制作的“村民自治模范村”榮譽牌匾和證書;
(二)村民自治模范鄉(xiāng)(鎮(zhèn)),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自查后,向所在的地、市人民政府申報,經地、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后,由地、市人民政府命名,并以地、市人民政府名義頒發(fā)統(tǒng)一制作的“村民自治模范鄉(xiāng)(鎮(zhèn))”榮譽牌匾和證書;
(三)村民自治模范縣(市、區(qū)),由地、市人民政府檢查后,向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申報,經自治區(qū)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后,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命名,并以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的名義頒發(fā)統(tǒng)一制作的“村民自治模范縣(市、區(qū))”榮譽牌匾和證書。
凡獲得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命名的“村民自治模范縣(市、區(qū))”稱號的單位,均有被推薦為全國村民自治模范縣(市、區(qū))的候選資格。
第十條 檢查驗收村民自治模范村,應當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村民自治模范村檢查驗收評分標準》逐項打分,實行百分制記分法,合計分數不得少于90分,其中,村民委員會選舉、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和村務公開制度等項內容應當達到100分。
第十一條 檢查驗收村民自治模范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驗收單位工作匯報,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聽取群眾對示范活動的反映;
(二)看各項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上墻,是否建立了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以及衛(wèi)生、綠化美化、村容村貌等情況;
(三)查示范單位活動的方案、選舉的選民登記冊、選票、建立各種制度的文本、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原始記錄,上級政府命名等文書;
(四)走訪群眾,掌握了解群眾對村民自治模范單位命名的意見和建議;
(五)匯總考核驗收意見,以書面報告報政府。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村民自治模范單位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導,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檢查驗收村民自治模范單位,總結推廣模范單位的經驗。
各級村民自治模范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提高村民自治質量,發(fā)揮村民自治模范單位作用。
第十三條 村民自治模范鄉(xiāng)(鎮(zhèn)),每年底應當做出年度報告和下年度村民自治工作計劃,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審核。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每年底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村民自治模范鄉(xiāng)(鎮(zhèn))、村民自治模范村進行復查和抽查,并將復查和抽查結果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備案;經檢查不符合標準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經原命名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村民自治模范縣(市、區(qū))應當每年底在自查的基礎上,做出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村民自治工作計劃,并報自治區(qū)民政部門審核;自治區(qū)民政部門每年底對國家級村民自治模范縣(市、區(qū))和自治區(qū)級村民自治模范縣(市、區(qū))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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