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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被告的二審答辯狀范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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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張海燕,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鎮(zhèn)工業(yè)街,個體工商戶,系伊旗盛世才華裝飾公司負責人。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應予維持。
1、答辯人與上訴人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時,給上訴人出具的報價單即是工程最終價款,報價單最后寫有工程最終實際總造價為580000元,是經(jīng)雙方確定認可的,而不是《預算表》。
2、上訴人在同答辯人簽訂合同之前,已經(jīng)找過幾家裝飾公司進行對比,一家報價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報價為980000元(工裝的利潤在45%左右),而答辯人的工程最終實際總造價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潤,只是當做業(yè)績工程及樣板工程做的。
3、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每次變更施工方案時,都是經(jīng)過雙方確定認可后才實施的,如上訴人不確定認可也不可能繼續(xù)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質也都是經(jīng)過上訴人確定認可后才能繼續(xù)施工完成,壁紙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發(fā)貨單。樓梯的定制也是按標準定制,而上訴人沒有給出具體詳細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縮減樓梯的寬度。
5、消防驗收不能通過是因為KTV內沒安裝噴淋消防設備,當初
施工時答辯人特別提出《娛樂行業(yè)等公共場所》必須安裝噴淋消防設備,但上訴人不予采納方案,說自己有親屬在那行,可以不安裝噴淋消防設備也能通過消防驗收。
這些都是一審法院經(jīng)過詳細的調查、取證,而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二、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1、一審法院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答辯人接到法院傳票傳喚,由代理人趙江波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審法庭做出《民事裁定書》,本案反訴按自動撤訴處理。
2、導致第二次開庭的原因,不是因為答辯人也不是一審法院,而是由于在2011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審中,上訴人當庭提出反訴,鑒于此情況,一審法院決定休庭,擇日開庭。
答辯人在2011年6月8日收到一審法院傳票定于2011年6月13日下午14時30分二次開庭審理本案,6月13日二次開庭答辯人就上訴人提出反訴案,提出三份證據(jù),而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以及證據(jù)的質證權利。
綜上,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質、消防驗收不能通過等所有問題在上面已經(jīng)明確陳述過了以及一審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
都說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的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jù),是合理合法。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后,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7月27日
二審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朱生田,男,1951年1月1日,漢族,住所:浙江省武義縣泉溪鎮(zhèn)華山村下宅巷19號,常住地址:浙江省武義縣桐琴鎮(zhèn)東干村青云路山水賓館。聯(lián)系電話:15105792312。
被上訴人朱生田,就上訴人不服武義縣人民法院(2012)金武東民初字第49號判決提出上訴,現(xiàn)答辯如下:
一、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著武義縣東干福利彩票注投注站的彩票投注機經(jīng)營權轉讓關系(轉讓價格為15000元),不是租憑關系。我認為這是上訴人的一廂情愿,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也不符合常理。首先,彩票經(jīng)營權屬何新月所有,我代銷彩票期間按約定每年支付給何新月租金,與何新月構成了彩票經(jīng)營權租賃合同關系,經(jīng)營權轉租給呂香春一事,何新月、呂香春雙方都是同意的,雙方對租金也進行了約定,呂香春也按約定將租金直接支付給何新月,因此,何新月、呂香春之間直接構成了彩票經(jīng)營權租賃合同關系。所以上訴人認為是我已將經(jīng)營權轉讓給她,是一面之詞,與事實完全不符。第二,上訴人所謂的15000元轉讓金,這與事實更是不符,因為何新月取得福利彩票代銷經(jīng)營資格后累計已向福彩中心交納了15000元的保證金(投注機押金和彩票結算款),我將經(jīng)營權轉租給呂香春后,代何新月向呂香春收取的15000元是押金,根本沒有轉讓金這回事,如果拿押金當轉讓金的話,相當于將有巨大價值的東西白送給別人,顯然不符合常理,更何況我沒有意愿更沒有資格處分他人的經(jīng)營權。
二、上訴人認為向被上訴人轉讓彩票投注機經(jīng)營權,是在被上訴人何新月長期外出,被上訴人朱生田經(jīng)營不善,毫無利潤,投注機將要被金華市福彩中心收回的情況下進行的。這也與事實完全不符,首先,何新月并沒有長期外出的打算,將彩票經(jīng)營權租給我經(jīng)營時就和我約定,自已會隨時回來經(jīng)營彩票的,
這一點我在轉租時也明確告知了呂香春,呂香春也是很明白的。另外,上訴人稱我經(jīng)營不善,毫無利潤,投注機將被福彩中心收回,這更是無稽之談,首先,我經(jīng)營彩票業(yè)務是在自家店面經(jīng)營的,我家是公認的最繁華地段,加上無需房租,獨家經(jīng)營,怎么可能經(jīng)營不善,我經(jīng)營的05、06、07年的利潤均4萬元/每年,當時已經(jīng)算是不錯的`收入了,怎么是毫無利潤,至于說是福彩中心要收回之說,更是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而實際的情況是,上訴人了解到彩票代銷風險小、收益高、自由能帶小孩,主動向我要求將彩票經(jīng)營權轉租給她的。當時,考慮到自己精力有限,便宜點轉租給她經(jīng)營,也算是拉她一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說理清楚,應當維持。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辨人:
二O學習、年七月一日
附:答辯書副本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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