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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答辯狀工傷
工傷勞動仲裁答辯狀是什么?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工傷勞動仲裁答辯狀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工傷勞動仲裁答辯書又稱為產業(yè)傷害、職業(yè)傷害、工業(yè)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yè)病傷害。
工傷勞動仲裁答辯書范文
答辯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xx市經濟開發(fā)區(qū)xxx路xxx號,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擔任職務)
被答辯人:x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漢族。
住址: 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x組。
答辯請求
1、請求貴委駁回被答辯人提出的仲裁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答辯人xxx于1999年9月1日進入答辯人單位工作。
雙方最近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08年3月1日,期限為5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9日。
被答辯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其所在生產部門主管請假,期限為一個月,即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4月17日。
請假期限到期后,被答辯人未到答辯人單位上班,或再辦理請假手續(xù),一直到同年12月23日,被答辯人才再次出現(xiàn)在答辯人單位,聲稱自己患病回家治療。
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出具相關的治療和病休證明資料,被答辯人無法出具。
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補齊相關治療和病休證明,被答辯人不但不去補齊相關證明,還到答辯人生產車間無理大肆吵鬧,已嚴重影響到了答辯人的正常生產,也造成了部分損失。
由于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這段時間,答辯人四處找尋也沒有找到被答辯人,使被答辯人的工資無法支付。
被答辯人于2009年12月23日來答辯人單位后,答辯人要求向被答辯人支付上述工資,也被被答辯人嚴詞拒絕。
被答辯人的社會保險,由答辯人一直繳納至今,并未中斷。
并且答辯人至今為止,從未向被答辯人口頭通知,或者書面通知,或者暗示,要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并未終止或解除,被答辯人的申訴事實純屬捏造,子虛烏有。
請求貴委依法仲裁,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2月4日
工傷勞動仲裁答辯書
答辯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貴委杭勞仲案字【 】第 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某人訴某集團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申訴人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陳述事項及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缺乏法律依據(jù)。
事實與理由一:公司在前程無憂招聘網站上發(fā)布招聘信息,招聘園林景觀工程師一名,要求本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碩士以上學歷優(yōu)先,工作職責為負責公司項目的園林景觀設計工作,確保各項設計任務的順利完成(證據(jù)見附件)。
某人應聘該崗位,簡歷上為碩士學歷(證據(jù)見附件),公司看重申訴人在某大學三年的學習經歷,申訴人于2010年11月16日入職,擔任工程技術中心園林景觀工程師,試用期為三個月。
因申訴在在試用期內因未完成公司設計任務,工作能力與應聘時所描述的完全不符,經公司對本人在應聘時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后發(fā)現(xiàn):某人在某大學的研究生結業(yè)證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入職后一個月內)提供,經查實,某人在某大學的學習經歷為虛假:申訴人在簡歷中所描述的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脫產在某大學景觀規(guī)劃與設計研究生進修班的進修班的學習時間為虛假,經某大學官方的網站查明(證據(jù)見附件),該進修班的學習時間為一年半,而不是申訴在簡歷中所描述的三年,該學習班的學習形式為在職學習,而不是申訴人所描述的脫產學習。
與某大學該班的負責人電話詢問后(聯(lián)系人及電話見附件),2005年入學的學員證書已全部發(fā)給學員,而申訴人在某大學的結業(yè)證不能提供給公司,經該校查詢(電話及聯(lián)系人附件),進修班的所有學員中,沒有叫某人的學員。
因為某大學的景觀設計專業(yè)是聞名全國的專業(yè),申訴人在應聘時提供虛假的某大學的學習經歷,打著知名高校畢業(yè)的幌子,公司錄用申訴人時看重的就是申訴人在某大學的三年學習經歷。
至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錄用了他,申訴人的行為存在明顯的期詐行為。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申訴人的期詐行為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申訴人在應聘時提供虛假的知名高校畢業(yè)信息,申訴人以欺詐的手段使公司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該合同無效。
事實與理由二:申訴人在應聘時所描述及提供的大專學歷的專業(yè)是計算機(美術設計方向),至使公司誤認為申訴人學的是設計,而該員工后來提供的實際學歷是成人教育的夜大文憑,專業(yè)是電子計算機應用(并且未按公司要求提供證件原件),而并不是申訴人所描述的學設計的,與公司招聘該崗位的要求及申訴所描述的是天壤之別。
申訴人提供虛假學歷信息,隱瞞及欺騙公司,至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錄用了他,申訴人的行為存在明顯的期詐行為。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申訴人的期詐行為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申訴人在應聘時提供虛假的知名高校畢業(yè)信息,申訴人以欺詐的手段使公司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該合同無效。
現(xiàn)公司要求申訴提供大專的證書原件,供第三方鑒證,如大專學歷屬偽造的,公司將報案,并追究申訴的人的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三:由于申訴人在試用期間未完成公司下達的設計任務(下達任務未完成的證明見附件,如仲裁需要,可讓證明人到場說明),申訴人也承認設計任務未完成,但申訴人提出是否可以再給他一段時間設計,,由于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設計圖紙不出來,無法施工,不能拖延,并且申訴人的設計未完成嚴重影響了公司項目工程的進度。
根據(jù)《員工手冊》(員工手冊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且公示證明見附件)第2.6條規(guī)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中,明確規(guī)定: 不能按照所從事崗位的職責完成勞動或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或在試用期內由員工用人部門或其他部門,以書面、人證或物證形式證明工作能力不符公司合錄用條件的。
申訴人未能完成公司下達的設計任務,事實清楚,并且經過試用期考核(證據(jù)見附件),申訴人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根據(jù)《員工手冊》第2.6條規(guī)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中,明確規(guī)定:公司對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xiàn)進行考核和鑒定,在試用期間的考核和鑒定結果,以《試用期員工考核審批表》上的考核結果為準,并作為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證明。
員工在《試用期員工考核審批表》評分為不合格的;或因其它原因轉正考核未通過的,為不符公司合錄用條件。
員工認可試用期考核的形式及結果以審批后的《試用期員工考核審批表》為準。
申訴人在入職時已認真閱讀《員工手冊》并簽字確認。
基本以上事實與理由,公司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履行了提前告申訴人及說明理由的義務,并將處理意見也上報了公司工會同意。
公司并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由于申訴未能按時完成公司下達的設計任務,公司只能從新委托設計院設計,如今所產生的多余的設計費用已超過10萬元。
并且由于申訴人設計任務未完成嚴重影響到公司的工程進度,并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公司將保留追究其賠償責任的權利。
綜上所述,員工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及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等證據(jù),均能相互印證,且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申請人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答辯人請求仲裁委依法裁決,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某集團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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