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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審查案件被申請人答辯狀樣本
過去,因為預告登記制度未確立等原因,開發(fā)商銷售房地產往往存在一房兩賣的情況。比如,開發(fā)商與購房者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收悉購房款后,往往會將房產出售或抵押給第三人,以致發(fā)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XXWW大廈系列案件就存在這樣的情況,最終開發(fā)商捐款而逃,業(yè)主與銀行扯皮。
答辯人: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住所:XX市XX區(qū)XX北路
負責人:,行長
被答辯人:Q先生,自然人基本信息
住址:XX市xx區(qū)XX里
答辯請求:
裁定駁回Q先生的再審申請。
事實與理由:
一、 Q先生并非址在XX路28號WW大廈寫字樓單元房產(下稱“訴爭房產”)的購買者,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
Q先生訴XX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訴求撤銷本案訴爭房產的抵押登記2009*行初字第 號案件,XX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提供了號《商品房預售合同》,該份合同清楚體現(xiàn)Q先生向XXWW大廈籌建處購買的房屋是“WW大廈”第 單元,而非第單元;同時,該案中Q先生自行提供的證據(jù)即 的購房合同號為 的商品房銷售專用發(fā)票也清楚地體現(xiàn)其僅購買“WW大廈”第單元,并且,該發(fā)票之金額與上述商品房預售合同中 單元的價款一致,均為 萬元,由此可見,Q先生僅購買了“WW大廈”第單元,并未購買本案訴爭房產,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
反觀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該合同文本之第一條所述“WW大廈寫字樓第單元”中的“E”與“F”相比較,不論從字體大小、空間位置等角度來看均極不協(xié)調,明顯是事后添加的,且與前述發(fā)票自相矛盾,文件的真實性不應被采信。該份文件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既然Q先生并非訴爭房產買受人,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那么,其本案再審申請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二、答辯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而不論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真實。
首先,答辯人依法取得并享有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2002年,答辯人與XXHS集團有限公司、WW有限公司以及陳先生簽訂了閩興銀廈營抵字(2002)號抵押合同,抵押人以包括本案訴爭房產在內的房產為閩興銀廈營流字(2002)號短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XXHS集團有限公司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2008年3月, 2007廈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了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以上事實,均有答辯人于該案提供的證據(jù)以及庭審筆錄為證,前述短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物權法第187條,答辯人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即取得并享有就本案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其次,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是真實的,也不妨礙答辯人依法取得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我國法律遵循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法律原則,不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概莫能外。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真實的,買賣合同的簽訂也僅是交易雙方的債權負擔行為,不發(fā)生物權變更的效力,在未就訴爭房產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情況下,Q先生就訴爭房產之權利也只能構成債權(過戶請求權)。
我國物權法第2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明確確立了擔保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法第170條進一步規(guī)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但法律另有?guī)定的除外”。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屬擔保物權,具有排他性,優(yōu)先于普通債權。因此,即便Q先生于本案中舉證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真實的,也不妨礙答辯人依法取得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
基于以上兩點,答辯人認為:2007廈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依法確認案件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確認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不妥。
三、答辯人不具備申請再審的資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钡诙倭闼臈l規(guī)定,“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zhí)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民事訴訟案件申請再審的主體為案件當事人,或者,對法院就執(zhí)行異議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或當事人,本案中Q先生并不滿足上述條件,因此不具備申請再審的資格。
綜上所述,Q先生并非本案訴爭房產的購買者,與答辯人就訴爭房產之抵押權并無直接利害關系,抵押權具有排他性,優(yōu)先于普通債權。本案不存在撤銷2007廈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的事實或法律依據(jù),Q先生本人也不具備申請再審的資格,請貴院駁回Q先生的再審申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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