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轄異議上訴狀 推薦度:
- 上訴狀管轄異議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管轄異議上訴狀
上訴人:魏某某,男,1944年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山東省曹縣青固集曹縣第四中學。
上訴人:張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張云龍,男,49歲,漢族,無業(yè),住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鎮(zhèn)老韓陵村。
原審被告:蘭考保光木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蘭考縣城。
法定代表人:經會民,原公司經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產糾紛一案,不服蘭考縣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原裁定書,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產糾紛案件移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返還房屋的不動產糾紛,根據民訴法的規(guī)定屬于專屬管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涉及的不動產在青島,具體房產在青島市遼源路三號樓四單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記管理區(qū)域劃分,該房子屬于青島市市北區(qū)范圍,該房產糾紛應當屬于青島市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本案,蘭考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被上訴人將二上訴人與蘭考保光木業(yè)有限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產糾紛的管轄權呢?上訴人認為不能。
被上訴人與蘭考保光木業(yè)有限公司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雙方之間買賣合同之訴。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的是房屋返還之訴,被上訴人起訴的是物權請求權,兩個訴訟之間沒有法律關系,是兩個獨立的訴訟,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訴訟,并且后一個訴訟不屬于蘭考法院管轄,兩個案件不能合并審理。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將不動產糾紛規(guī)定為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是因為不動產情況比較復雜,不動產的初始取得,不動產的登記情況,不動產的轉讓情況等信息均在不動產所在地房屋登記機關記載,房屋糾紛的證據絕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慮到這些情況,國家規(guī)定了不動產糾紛的專屬于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蘭考縣法院將兩個案件合并審理,是變相的違法爭管轄。
二、蘭考縣人民法院不應當受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訴訟。蘭考縣法院立案審查違法,將不應當立案的案件徑直立案,給上訴人帶來訴累。一審法院在審查被上訴人的起訴狀,應當注意到,被上訴人起訴第一被告蘭考保光木業(yè)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訴,要求后者交付房屋。證明被上訴人在起訴時,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沒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訴人在起訴時更沒有提供對所訴爭的房屋具有權利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在這種情況下,被上訴人對所訴的房屋沒有任何權利,其無權向上訴人主張所有權利或其他權利。被上訴人未向一審理法院提供任何關于其與上訴人有法律關系的證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一審法院受理該案件即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蘭考保光木業(yè)有限公司的之間的訴訟雖然是履行合同之訴,合同標的是房屋,訴訟請求是交付房產,也可以理解為不動產糾紛,按照訴訟法的規(guī)定也應當屬于不動產所在法院管轄。故,蘭考縣法院對兩個案件均無管轄權。
對于蘭考保光木業(yè)有限公司,是否還有訴訟主體資格,還有待于被上訴人舉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無權管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訴訟,一審裁定駁回了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將該案移送管轄。
此致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某
張某某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管轄異議上訴狀】相關文章:
上訴狀范文管轄異議05-19
管轄異議上訴狀范文201606-04
上訴狀(范文)07-20
經典的上訴狀范例05-30
民事上訴狀07-20
上訴狀(范文)07-22
上訴狀范本07-28
行政上訴狀02-07
離婚訴訟管轄異議01-03
行政上訴狀實例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