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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民事上訴狀范文
導語: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通用民事上訴狀范文,歡迎參考。
通用民事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園區(qū)民主路329路
負責人:馬xx 職務: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趙xx,女,漢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
身份證號:41xxx2196503123xxx
住址:梁園區(qū)劉口鄉(xiāng)xx村小胡莊x號
上訴人因趙xx訴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 號民事判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請;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李xx在給被上訴人趙xx變更保單名字時,私自將被上訴人的保單退保,上訴人過于相信李xx,對退保手續(xù)審核不嚴,致使李xx詐騙得逞,給被上訴人造成保險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而造成其經(jīng)濟損失,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首先,上訴人根據(jù)退保程序為被上訴人辦理退保手續(xù),嚴格審查了包括其本人身份證、銀行卡、保險單原件等在內(nèi)所有材料。上述這些東西都是被上訴人基于對李曉敏的信任親自交由李xx,并讓其代為辦理的,不存在上訴人對李曉敏的信任,對退保手續(xù)審核不嚴。
其次,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的時候,在本院認為部分作出了‘被告工作人員李xx……,李xx系被告的業(yè)務員’這樣的事實認定,這樣的事實認定是矛盾的,不一致的。工作人員是公司的正式勞動合同制員工,其在工作中的行為代表公司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而業(yè)務人員根據(jù)《保險法》及李xx與上訴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屬于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員并非工作人員,雙方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其代替被上訴人退保的行為是接受了趙xx的委托,代理被上訴人處理保險合同相關事務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與上訴人無關。
第三,李xx的詐騙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而導致其詐騙行為得逞的原因是被上訴人對李xx的信任,以至于上訴人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身份證,保單原件交給了李xx,上訴人不存在任何過錯。被上訴人對李xx的信任從另一方面講,即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辦理的被上訴人的銀行卡一直是由李xx保管的,這個事實更進一步證明了被上訴人與李xx之間的親密關系,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fā)生。雖然,被上訴人因李xx的詐騙行為經(jīng)濟受到了損失,這個事實值得我們同情,但是被上訴人如果不是對李xx的盲目相信,事情的發(fā)展不可能會是這樣的結果。事實上,上訴人僅僅只是根據(jù)被上訴人提供的材料做出了符合工作的正常判斷,最終辦理了退保手續(xù),上訴人在這起詐騙案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及對李xx的信任,同樣也是受害者,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約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而判決一方受害人向另一方受害人承擔違約責任更是嚴重有悖于法律的。
第四,被上訴人的經(jīng)濟損失事實上是因為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李xx之所以非常容易的能夠騙取被上訴人的財產(chǎn),是因為在辦理保險合同時其本人的銀行卡一直由李xx保管。以至于退保金額退至被上訴人銀行賬戶,退保手續(xù)已履行完畢后,李xx非常輕松的直接從被上訴人的銀行卡里提取了現(xiàn)金進行了侵占,試問這種經(jīng)過被上訴人同意的保管行為也應該由上訴人承擔后果嗎?這樣的判決對上訴人公平嗎?
最后,在一審判決中忽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陳述退保手續(xù)中沒有其本人簽名,那么這個簽名是誰的,是李xx的嗎?如果是,上訴人承認公司在辦理退保手續(xù)的時候存在過錯,如果不是,這個簽名會是誰的,那么我公司在簽名人拿著完整的材料且都是原件的前提下,辦理與爭議合同相關的事宜,作出通過肉眼審核的業(yè)務存在什么樣的過錯。上訴人辦理業(yè)務和法院接受原告立案是一樣的,只要當事人拿著身份證(原件)、訴狀、案件材料,法院進行審核之后都會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難道法院還會問,身份證是你本人的嗎,即便問了法院的工作人員是否能夠通過肉眼判斷身份證和持有身份證的`人是否一致,有無法律規(guī)定除了身份證及相關材料之外,公民辦理行政許可時行政單位還需要什么材料才能證明其本人身份。那么,一審法院依據(jù)什么樣的事實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約,存在過錯,又依據(jù)什么樣的法律認定上訴人舉證不利,在不知是誰拿著被上訴人的身份證、保單原件辦理退保手續(xù),而上訴人進行正常退保手續(xù)后,一審法院還要求上訴人提供什么樣的證據(jù)才能夠證明辦理退保手續(xù)時是被上訴人其本人辦理的!
法院作出判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但是一審法院在諸多事實認定錯誤的情況下,在退保手續(xù)到底是誰簽字的事實沒有查明的前提下,草率做出的事實認定,顯然沒有任何說服力,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侵犯,是極為不負責任的工作表現(xiàn)。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jù)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合同定金的規(guī)定,酌定按照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屬于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雙方所爭議合同中沒有針對定金的約定,上訴人也沒有向被上訴人繳納訂立合同的定金,一審法院為了上訴人能夠獲得更多所謂的損失賠償,挖空心思的酌定用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所謂的違約責任,其中緣由我們沒辦法進行猜測,但是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公司也會竭盡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甚至不惜通過各種途徑也要向最高院予以反映,以求法院公平公正的判決!
2、上訴人注意到,一審法院除了酌定按照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外,同時適用了違約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給付利息的違約金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本案,先不說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關于定金、違約金的約定,也不說上訴人是否存在違約,更不提被上訴人的經(jīng)濟損失是誰的過錯造成的,即便合同里有定金、違約金條款的約定,法律也規(guī)定了兩者不能同時適用,非違約方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主張。而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提起定金訴請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因所謂的違約同時承擔定金罰則和利息違約責任,如果不是疏忽的話,上訴人沒有辦法理解更無法解釋和接受。
3、本案,李xx的詐騙行為已被司法機關認定,其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李xx一手導演的詐騙行為系其個人行為。被上訴人也是因為知道李xx的個人欺詐行為造成了自己的經(jīng)濟損失,而最終拿起來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讓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而上訴人作為合同當事一方,作為一個企業(yè)嚴格按照被上訴人提供的退保程序辦理業(yè)務,這些手續(xù)不管被上訴人提供給了誰,是誰拿到上訴人處辦理,但對李xx的欺詐行為上訴人并不知情,也沒辦法知情,所以亦無過錯更不存在違約。被上訴人趙成霞所訴求的損失因李曉敏的行為所致,更確切的說是因為上訴人對他人盲目信任,作出了錯誤的判決,其所訴求的賠償責任應當由李xx承擔。被上訴人在法院審理李xx詐騙案件過程中,可以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沒有提起表示已經(jīng)放棄,但不能因為其對侵權人的權利放棄,或者因為侵權人沒有能力償還,其就有權向另一方受害人主張權利,并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屬于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
綜上所述,李xx的詐騙行為之所以得逞,是因為被上訴人讓其代為辦理‘變更名字’的事宜,并積極配合李xx將自己的身份證、保單原件交給他人,在他人辦理保險合同的業(yè)務過程中沒有對其委托辦理的人產(chǎn)生絲毫懷疑,充分表現(xiàn)出對其委托代理人員的信任,致使犯罪分子得以順利的拿著被上訴人的銀行卡將退保金額取現(xiàn)侵占。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提供了所有的原件,進行了符合工作程序的審查后做出對爭議保險合同退保的處理,并不存在過錯,更不存在違約,其工作流程和所有的法院立案,行政單位辦理許可業(yè)務一樣,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錯誤的判決要求上訴人做出法院和行政單位都不能做出的,超出其能力的審核判斷,是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不能因為被上訴人的損失確實存在,而胡亂的找個替罪羊代他人受過,看著好像是對所謂弱者的利益保護,實際上是踐踏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此 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中心支公司
通用民事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開封市x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779xxxx-5
住所地:開封市內(nèi)環(huán)路xx段xx號。
法定代表人:陳xx,系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開封市xx鋼構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538xxxx-6
住所地:開封市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孟xx,系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和被上訴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鼓樓區(qū)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032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xiàn)將上訴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3)鼓民初字第032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
審或者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上訴人總的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并不充分、確鑿,判決失當。
本案在認定事實、證據(jù)方面。
如原審判決中表述,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性質為承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關于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及是否追加谷xx為第三人的問題,根據(jù)合同相對性的規(guī)定,原被告簽訂合同的性質為承攬合同,其中原告建業(yè)公司是承攬人,訴訟主體適格。被告江南公司是定作人,而谷xx代表建業(yè)公司與被告簽訂合同,是實際施工人,不是承攬合同相對方,并且其已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故不能作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的事實認定,客觀上存在法律關系定性不準,從而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其理由簡述以下幾點:
一、涉及本案的合同,應當定性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簽訂的書面合同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里面雙方引用的法律是《合同法》、《建筑法》,同時具體條款設計也是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所框定,如工程款的支付、工程驗收、違約責任等,即雙方約定的合同內(nèi)容決定本案的合同性質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2、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原李國光院長主編的《合同法解釋與適用》一書,第十六章,也就第264條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尤其是“釋義”部分,非常清楚、明確的講“建設工程合同原為承攬合同中的一種,... ...但由于建設工程不僅具有不可移動性,而且要長期存在和發(fā)揮效用,事關國計民生,國家要實行嚴格的監(jiān)督管理,因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诖耍督(jīng)濟合同法》將建設工程合同作為不同于承攬合同的一類新的合同,合同法也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單獨規(guī)定。因此,才出現(xiàn)最高人民法院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作為單獨案由的情形。不僅如此,如前述原因,又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287條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講,建設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不是無名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承攬關系中的特殊合同,法律適用上應當采用特殊優(yōu)于一般、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于本案中應當適用《建筑法》、《合同法》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將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準確定性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3、原審法院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性質界定為承攬合同,實際上掩蓋了被上訴人同谷樹軍借用建筑企業(yè)資質的現(xiàn)象,回避了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系無效合同的問題。畢竟,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之一是谷xx為本案合同的實際施工人,那么該事實的認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合同無效。換句話講,原審法院在合同性質方面的認定,有法律邏輯上的推不出、矛盾的地方。
二、谷xx應不應當追加為第三人
如原審認定其為實際施工人,則根據(jù)“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6條第2款的規(guī)定及立法本意,實際上賦予了實際施工人參與訴訟的權利,也就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起訴和應訴的權利,這一點是我國合同法相對性有所突破的一個典型例證。至于原審認定稱證人和當事人的身份不能夠重合,也就是已經(jīng)作為證人的自然人,不能再作為當事人,沒有任何法律、民事訴訟理論上的支持。如果原審法院依法正確將谷樹軍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于其是實際施工人,投資又系其所為,其在庭審中陳述,不僅更可信,而且客觀上更有助于查明本案案情。
三、本案上訴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條件是不是具備的問題。
拋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工程款是不是結清先不談,就說“付款條件”的問題,是不具備的。畢竟,雙方合同明確約定,“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合格工程,(包括本工程涉及消防;保證消防驗收合格)。”即上訴人和被上訴人“自行驗收”不能夠代替“消防驗收”。后一驗收通過,才可以確定本案的工程合格。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能夠采信上訴人的意見,判如所請。
此致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開封市x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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