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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上訴狀怎么寫
行政訴訟上訴狀是上訴人對行政上訴的一種文體,寫好行政訴訟上訴狀方便上訴人更好的維權上訴,具體怎么寫呢?以下關于行政上訴狀格式要求的內容希望能幫到您,一起來看看吧!
行政訴訟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行政上訴狀范文
范文【1】
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qū)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qū)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qū)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 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
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 ,其審批程序合法。
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fā)(20xx)81號規(guī)定: 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shù)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
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 ,對于 審批程序 國辦發(fā)(19xx)94號早就有規(guī)定是 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 ,由此可見 批準 和 同意 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 同意 代替 批準 。
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
因此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 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在2005年清理和規(guī)范本區(qū)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 即屬于 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 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 。
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從被告出具的證據(jù)來看,萬州區(qū)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xx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yè)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次是20xx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
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qū)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xié)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xiàn)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
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
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
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xù)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于地方法規(guī),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
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
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是相抵觸的。
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 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生效后,地方法規(guī)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無效 。
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jù)。
4、按照 依法行政 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實施行政行為。
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jù) 萬州區(qū)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精神 。
萬州區(qū)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 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jù)。
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
為此,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范文【2】
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qū)城市建設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qū)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 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qū)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zhí)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
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jù),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
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fā)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
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
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jù)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jù),是不符合《》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guī)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jù)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xiàn)場勘驗筆錄》為依據(jù)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據(jù)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xiàn)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
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
因此出現(xiàn)西側窗”那樣。
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xiàn)場的,有關證據(jù)都證明了這一點。
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
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fā)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
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xiàn)狀,不作任何處理。
現(xiàn)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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