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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導語: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中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條例(草案)》及其細則規(guī)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以下簡稱“三稅”)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對納稅人已繳納的“三稅”進行退補或增值稅年度終了進行結算,多退少補時,凡已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按退補“三稅”的稅額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同時退補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按“三稅”條例及其細則規(guī)定減免“三稅”或由稅務機關核準減免“三稅”的,同時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期滿后,與“三稅”同時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的“鎮(zhèn)”,是指建立了鎮(zhèn)人民政府的建制鎮(zhèn)。
城市市區(qū)、效區(qū)的劃分,縣城、鎮(zhèn)范圍的劃定,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西寧市區(qū)按百分之七;建制鎮(zhèn)(縣級鎮(zhèn))和縣城所在地鎮(zhèn),按百分之五;其他鎮(zhèn)按百分之一征收。
第七條納稅人按照核定的納稅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三稅”時,即視同已申報繳納城市建設稅,由征收“三稅”的稅務機關核定后,依率計征。
第八條納稅人報繳稅款的辦法,與當地稅務機關核定的報繳“三稅”的辦法相同。
第九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三稅”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屬于全國集中繳納“三稅”的單位,在中央集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屬于跨地區(qū)經營的單位,在繳納“三稅”單位的所在地集中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繳納“三稅”單位所在地的稅率。
由有關部門代扣稅款的,按代扣的“三稅”稅額和代扣單位所在地的適用稅率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十條納稅人若不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除限期追繳應納稅款外,應當從稅務機關規(guī)定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到繳款的當日止,每天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對屢催不繳的,由當地稅務機關通知其開戶銀行(信用社)扣繳入庫。
第十一條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條例及其細則,被縣(市)稅務機關對“三稅”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國營企、事單位加處三百元以下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罰款;對個體業(yè)者加處30元以下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罰款。
第十二條納稅人不服本細則第十條的處理,對“三稅”納稅事項與稅務機關發(fā)生爭執(zhí)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然后在十天內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不服復議的,可在接到復議之次日起三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青海省稅務局。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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