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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雜費實施管理辦法
導語:義務教育是我國的重要教育政策,是為讓我國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培養(yǎng)高素質人才而制定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山東省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雜費實施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做好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雜費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雜費的通知》(魯政辦發(fā)〔2007〕6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雜費政策自2007年秋季開學開始實施,享受免除雜費政策的對象包括所有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民辦學校在校學生。已經實施城市免除雜費的地區(qū),要根據本辦法進一步完善,特別要落實好民辦學校、其他部門和企業(yè)舉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除雜費工作。
第三條 免除雜費標準: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小學1至2年級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級每生每年260元。民辦學校經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高于此標準的,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標準繼續(xù)收費。
第四條 免除雜費所需補助資金,由省、市、縣財政共同承擔。其中,濟南、煙臺、威海、東營、淄博五市,省級財政承擔40%;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五市,省級財政承擔60%;德州、濱州、聊城、菏澤、棗莊、臨沂六市,省級財政承擔80%。市、縣財政分擔比例由各市確定。各市在確定市、縣財政分擔比例時,市級財政要切實擔負起相應責任,盡量減輕縣級壓力。
第五條 市縣財政要積極調整支出結構,按分擔比例足額落實本級應承擔的資金,確保責任落實、資金到位。免除雜費資金要在市、縣財政預算中單列,從當年新增財力中安排,不得占用教育經費的正常增量。
第六條 免除雜費實行直接向學生免除、財政同步補助的辦法,雜費不得先收后退,2007年秋季開學前已經收取的雜費,要盡快全額退還學生。各級財政部門要合理調度資金,提高資金撥付效率,決不能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學校正常運轉。
第七條 免除雜費政策實施后,各級財政原來安排的中小學預算內公用經費要繼續(xù)保留,并逐步提高,嚴禁將免除雜費補助資金沖減、抵頂財政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撥款,堅決防止“擠出效應”。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公用經費時,要合理確定不同類別中小學公用經費分項開支定額標準,不能搞“一刀切”。同時,要兼顧不同規(guī)模學校運轉的實際,保證較小規(guī)模學校的基本需要,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的學校傾斜。
第九條 各級財政安排的免除雜費補助資金,全部用于學校公用經費,按規(guī)定開支范圍和標準使用,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條 學校公用經費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yè)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于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及學;ǖ确矫娴拈_支。教師培訓費由學校按照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制定本校公用經費內部管理辦法,細化支出范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guī)范的經費、實物管理程序,厲行節(jié)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學校要公布公用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jiān)督。同時,定期進行公用經費預算執(zhí)行情況分析,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免除雜費政策實施后,學校要嚴格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借讀費、寄宿學生住宿費、課本費、作業(yè)本費等各項收費,不得將免收的雜費變通為其他任何形式收費。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方案開展的所有教育教學活動和各項基本辦學支出,一律在財政安排的公用經費中開支,不得以任何形式通過向學生收費來解決。要嚴格執(zhí)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堅決杜絕任何形式的亂收費。
第十三條 要加強對教輔資料的管理,任何部門、學校、教師不得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由,統(tǒng)一收費、統(tǒng)一組織征訂教輔資料。學校代學生購買課本、作業(yè)本,應據實結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續(xù)費。其他面向學生的經營服務性商品和服務,由學生自愿購買,學校不得向學生推薦,更不得強制學生購買、使用。
第十四條 各地要將義務教育免除雜費政策執(zhí)行情況和學校公用經費安排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財政、教育部門要把城市義務教育免除雜費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教育督導范圍。
第十五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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