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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辦法
導語:為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加速我市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烏魯木齊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一、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市、區(qū)(縣)兩級人民政府分別建立由政府及教育、地方稅務、工商、交通、財政、審計、計劃、統(tǒng)計、勞動、人事、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人民教育基金征集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征管會),負責市、區(qū)(縣)兩級人民教育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征管會在本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置辦公室,具體負責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稅務局、工商局、交通局是全市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部門(以下簡稱代征部門)。
三、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對象為:烏魯木齊市轄區(qū)內的市屬及自治區(qū)、中央部門、外地駐烏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含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中方人員)、個體工商戶。
四、下列人員由單位或個人報經代征部門審查核準后,準予免征:
。ㄒ唬┏擎(zhèn)職工月工資收入在450元以下(含450元)的;
。ǘ╇x退休人員。
五、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按其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中除不含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系數外其它各項都在計算之列)的1%計征(工資總額以單位報統(tǒng)計部門的勞動工資統(tǒng)計資料為依據,由征管部門核準)。
六、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以戶為單位定額計征,月純收入在2000元以內的,每月征收10元;月純收入在2001到4000元的,每月征收25元;月純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40元。
七、客運車輛按每車每月10元征收,貨運車輛4噸以下按每車每月10元征收,4噸(含4噸)一10噸按每車每月12元征收,10噸(含10噸)以上按每車每月15元征收。車輛報停期間,按正常程序繳納人民教育基金。
八、出租車及城市公交車輛按每車每人每月10元征收。
九、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實行按區(qū)(縣)(含兩個開發(fā)區(qū))屬地征收、全額上繳、按比例返還的原則。
十、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含自治區(qū)、中央和外地駐烏單位)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區(qū)(縣)地稅部門負責代征。各區(qū)(縣)征收的基金入市級國庫。
各單位職工應繳納的人民教育基金由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每月發(fā)工資時代征,按季統(tǒng)一向所在區(qū)(縣)地稅部門繳納。
十一、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各區(qū)(縣)工商部門定期定額代征,征收金額全部繳至各區(qū)(縣)并全額返還各區(qū)(縣)留用。
各類出租車及城市公交車輛、從事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人民教育基金由市交通部門負責定期定額代征,征收金額繳至市征管辦。
十二、違反規(guī)定延期繳納的,分別由代征部門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三、地稅部門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統(tǒng)一使用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印制的《稅收專用繳款書》;工商部門及交通部門統(tǒng)一使用自治區(qū)財政廳印制的《人民教育基金專用繳款單》。
十四、市征管會從地稅部門征收的基金總額中提取75%返還區(qū)(縣),市征管會留用20%,其余5%由市征管會上繳自治區(qū)征管會。
十五、自辦學校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繳納人民教育基金后,由所在區(qū)(縣)征管會按其在校生占本區(qū)(縣)在校生比例,在本區(qū)(縣)人民教育基金總額中確定返還金額;對辦學困難的企業(yè)由區(qū)(縣)按該企業(yè)職工繳納基金總額的80%以上比例返還給企業(yè)學校。
十六、市、區(qū)(縣)征管辦應按下列規(guī)定及時向代征部門返還代征費:
。ㄒ唬┦姓鞴苻k負責向市交通部門按實際征收總額的3%返還代征費;向區(qū)(縣)地稅部門按實際征收總額的4%返還代征費(其中1%作為被征收單位的代征手續(xù)費),上年度手續(xù)費的領取截止日為次年11月底;
。ǘ﹨^(qū)(縣)征管辦負責向區(qū)(縣)工商部門按實際征收總額3%返還代征費。
十七、人民教育基金按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人民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中小學校舍修建、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購置。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同級征管會批準后執(zhí)行。
十九、人民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監(jiān)督。市、區(qū)(縣)兩級征管會要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并按年度向社會公布基金的征收使用情況。
二十、各區(qū)(縣)征管會應分別在當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將本級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免征和使用情況報市征管會辦公室,同時抄送市教育、地稅、工商和財政部門。
二十一、挪用、截留、貪x人民教育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發(fā)布實施的《烏魯木齊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烏政發(fā)〔2002〕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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