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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yè)論文

淺談我國風險社會刑法觀與風險治理

時間:2022-10-05 21:59:05 法學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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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風險社會刑法觀與風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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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國目前的刑法學大部分人士都對歐美的風險社會觀念有一定的誤解。風險社會中的風險主要是指分析和反思目前制定當中的風險,也可以代表群眾所普遍的主觀構建的風險,并且我國已經進入到成熟的風險社會中。刑法觀必須要考慮社會風險,并在風險社會的大框架之下進行討論,并且需要討論其如何才能夠有效的預防,務必杜絕以風險預防名義的刑事立法。

  關鍵詞:風險社會 風險治理 刑法觀

  上世紀70年代德國學者提出風險社會的觀念,并認為風險社會觀念和社會的發(fā)展有著必然的聯系,并且各個國家都已經進入到風險社會中,需要使用相應的風險社會觀念去審視社會。風險社會的觀念自從傳入我國以來,刑法相關人士都認為應當以該角度來分析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并經過統(tǒng)計和分析,提出風險刑法、安全性發(fā)、風險政治等觀念。本文具體分析了當前我國社會中所存在的風險及我國風險社會環(huán)境下刑法觀的合理應用范疇。

  一、我國當前社會中存在的風險

  (1)制度風險

  1.法規(guī)執(zhí)行機制缺陷:所指定的法規(guī)再好、再全,去過丟失了行之有效的執(zhí)行機制,最終也是空談。對于一些較為重要的風險行為上,相關部門制定了針對性的法規(guī)來預防風險,當時目前許多的法律法規(guī)嚴重缺少執(zhí)行制度,使得法律法規(guī)不能夠起到真正意義上的風險防范作用,從而使法規(guī)無法真正的實施,導致法規(guī)變成少數執(zhí)法者利用職務謀取私人利益的方式,從而形成出現更加嚴重的風險。假設法律在執(zhí)行體制有問題,則在無法起到風險預防作用的同時,還會成為某些風險的制造源頭。

  《動物檢疫法》便是典型案例,該法律的施行目的是,有效的對動物產品或者動物進行必要的檢疫,并且檢疫需要通過相關動物檢疫機構進行認證。事實上,有多數動物檢疫機構并沒有執(zhí)行應執(zhí)行的檢疫職務,反倒利用國家的強制性檢疫規(guī)定,通過檢疫、檢驗等手段為單位或個人創(chuàng)收。許多相關工作人員也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導致許多的非法、不合格的動物或動物產品進入到群眾手中,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法規(guī)的制定必然需要執(zhí)行人員來執(zhí)行,其執(zhí)行力度或執(zhí)行機制的不足,必定會導致法規(guī)的形同虛設。

  2.制度嚴重缺乏規(guī)范化:制度制定的原因是為了對風險起到有效的預防作用,但如果預防風險的法律法規(guī)缺乏規(guī)范化,則在實行該法律法規(guī)的過程中并不能對風險起到的防范作用,還極有可能會因為法律法規(guī)的缺乏規(guī)范的特點而制造出另外的風險。法律法規(guī)缺乏規(guī)范化有許多的情況。例如,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法律法規(guī)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和現狀。假設制度出現滯后現象,則會使得法律會出現嚴重的滯后并原理現實,并逐漸使法律出現漏洞,成為制度上的缺失。

  潲水油的制度則是典型案例,從潲水油當中提煉出的食用油是一種不能使用的危害物質,但有關檢測機構表示,從潲水油當中所提煉的食用油的危害物質含量低于國家標準,這便代表從潲水油提煉的食用油能夠進入到市場并銷售。所以,當前我國的食用油執(zhí)行標準則變身成為風險的源頭,導致食用油指標變得不再可靠。社會的快速發(fā)展,造成制度的滯后性越來越明顯,國家的發(fā)展會出現嚴重的滯后風險。對此,立法者就必須要時刻保持對制度的反思,認識當前制度的缺陷,并發(fā)現缺陷和問題時需要及時進行修改和防范。

  (2)被群眾擴大化認識的主觀風險

  風險社會的風險不僅僅是來源于制度上的問題,群眾的主觀擴大化認識也是較為主要的風險源頭。當前環(huán)境下,信息傳播速度非常快,其各種負面言論傳播也較為嚴重,群眾受到影響的可能性也較高,這也一定程度的影響了群眾的風險意識。當前我國社會的分工較為明確,群眾的相互依存的觀念逐漸深刻,這樣的觀念逐漸深刻也導致了承擔風險后果的人數也在逐漸增多。尤其是當前信息化和網絡化社會的背景下,群眾很容易感知到風險并猜測其后果,在缺乏全面且有效的信息化交流情況下,如果不能掌握風險的結果,并且在有人煽動的情況之下,就會有許多的人群因為信息的不準確使得出現恐懼、慌張的情緒,加重風險的危害。

  群眾在意識到風險之后,便會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在風險之前自主的使用自身認為妥當的預防側率,最終導致風險認識被擴大化。例如,前些年四川的鉬銅項目,因為群眾的強烈反對而關閉,其根源是群眾盲目認為鉬銅項目會對附近的居民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帶來嚴重的破壞。但是其機構在群眾有該反應之后,便申請政府對項目進行調查,其調查結果顯示該項目不僅不會對環(huán)境造成破壞,而且還會給當地的經濟帶來巨大的收益,但是群眾并沒有相信政府,而是自以為是的認為該項目應當被取消。

  二、我國風險社會下刑法觀的應用界限

  在風險社會環(huán)境下,違紀違法行為的犯罪化需要符合風險社會理論指向的群眾主觀所組建的制度風險,不能夠不加區(qū)分的將任何風險都放置于風險社會的概念之下加入刑法,更加不得認為只要發(fā)現具有威脅性大社會危害風險時,就直接建議介入刑法,最終使得刑法因為預防風險而被迫遭受綁架。

  (1)刑法處理違法違紀的行為只得存在于微觀層面

  1.刑法不應當將不規(guī)范犯規(guī)歸納到風險刑法處理范圍:在當前的法律體制背景下,刑法最重要的作用是用來維持社會的健康、持續(xù)運行,并不是創(chuàng)造秩序。所以,執(zhí)法便只能夠對違反法律的行為加以嚴懲,并不能夠直接的接入到法律的運作過程當中。刑法既是維持法律正常運行的根據和強有力的支撐,還是相對較為較為獨立存在。刑法必須要時刻以維持法律正常運行作為前提,如果刑法所維持的法律本身出現問題,則刑法就不得再繼續(xù)對其進行維持,否則,會導致刑法認為該法律的制度,但該法律卻不能夠滿足當前的社會需求,從而使得刑法脫離法律法規(guī)的設計初衷。

  刑法懲罰我是通過威懾,杜絕出現任何風險,雖然不能杜絕風險的所有源頭,但是任何的風險想要起到負面作用都必須要有制度作為基礎,對于本身有問題的制度而言,假設至需要對制度本身進行改變和改善就能夠杜絕該風險的出現,便不需要將風險本身定義為違法。針對因為制度的問題所產生的風險,則需要將風險納入到犯罪范疇內,并將其定義為強化群眾、刑法威懾的道德化身。對此,刑法不應當運用于因為失去了規(guī)范性的制度而產生的風險當中。

  2.刑法只能應用于破壞法規(guī)并且侵犯法益而出現的風險當中:所有的制度制定的初衷都是為了有效的預防風險,巡查制度的缺陷及對其造成破壞就等于制造了風險。制度化的風險并不能夠針對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風險,任何風險,國家都所制定的相關制度進行約束和規(guī)范。所以,對風險制度的破壞,并不能夠證明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如果制度中出現了破壞較大的危害性行為就定義為具有嚴重危害性,就必須接入刑法。則會使得刑法變成風險的管理制度,導致刑法失去了特殊的意義和地位,導致法律當中無最高法的定義。

  雖然風險出現之后刑法不應當直接接入,但是并不代表著刑法絕對就不能夠干涉風險制度的維護工作。刑法是我國法律當中的最后后盾法規(guī),只有在危害行為已經嚴重損壞了風險制度之后,并且對法律造成嚴重危害時,同時利用其他任何手段都得不到有效的防止時,刑法才能夠接入。對此,刑法介入到風險社會當中的必然條件仍然是危害行為已經嚴重破壞法規(guī)的權益時。除此之外,從法益陷害所規(guī)范的風險社會刑法接入的界限的運用意義還在于,可以有效的預防司法機構通過防范風險的名義濫用權利。從我國目前的司法整體執(zhí)法情況分析,司法權的濫用和限制相對比,權力的濫用情況更為嚴重。以往,少數的司法機關打著風險預防的名義,利用法律的特殊形式或者特殊情況,擴大化的打擊社會犯罪危害性的臨界點。

  (2)刑法不應當將群眾擴大化認識的風險作為防護對象

  目前,我國的社會風險判斷中,其具備較強的主觀性和不客觀性,某些風險被某些意圖不軌的人夸大。刑法作為執(zhí)法、制裁力度最大、規(guī)范犯罪行為最嚴厲的法規(guī)法規(guī),不應當將群眾擴大化認識的風險作為防護對象,將主觀擴大化認識的風險作為刑法保護對象的情況,實際上就是利用刑法保護群眾的安全感受,幫助其建立安全的思想。

  社會與風險的進步呈現的形式為一體兩面,是社會想要進步時不然會出現的事物,國家法律并且無法將其全部禁止,不然,將會對社會的發(fā)展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此,國家就必須擬定適當的范圍,在適當的范圍之內可以存在一定的風險,并且能夠對這些風險隨時進行控制,能夠隨時將這些風險進行分配和分散。根據目前社會來說,當前可以被允許的包括許多的領域,例如醫(yī)生在醫(yī)療事故歸責范圍內所使用的治療措施、具備一定風險的體育表演、有一定風險的舞臺表演、工業(yè)行業(yè)的生產中、公共交通等。當前風險社會中,只要風險沒有對社會造成威脅或對群眾的生活造成危害,群眾便可以適當的容忍這些風險的出現,對風險控制提出相對較為苛刻的要求并且要求通過刑法來保護群眾的主觀感受是不可行的。

  群眾的安全感受會以為個人的思想觀念的不同而出現差異,并且這樣的感受較為抽象,無法進行統(tǒng)計和分析。安全感受作為刑法保護對象將會使得社會危害性的判斷缺少一個統(tǒng)一且準確的標準,使得司法和立法會出現嚴重的隨意性。假設法規(guī)將群眾的安全感受作為保護目標,并且隨著群眾的意愿處罰群眾認為存在威脅的食物,則刑法的適用將不會再取決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取決于群眾的個人感受。群眾的個人感受會因為感性的影響,對某些認為的危害性行為有嚴厲的懲罰要求,懲罰越嚴重越能夠滿足群眾的安全感受,但這便會導致刑法變得更加的殘酷。一旦刑法變得更加殘酷,則群眾又會反過頭來指責刑法,導致破壞刑法的尊嚴。最為典型的案例便是2008年的孫偉銘案例,其因為群眾的要求,一審盤踞孫偉銘死刑,但是判決一出,群眾又認為刑法懲罰力度太過嚴重,又要求國家減輕處理力度,導致二審時又減輕對孫偉銘的量刑。所以,刑法不應當隨著群眾的風險感受而改變判決力度。

  三、總結

  目前我國的社會風險刑法觀,在社會風險理論上的認識存在許多的觀點的不同,并且在風險社會理論上也存在許多的誤解。在風險的防范上,相關人員需要加強注意各項細節(jié),并且這些細節(jié)會因為當前我國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而出現較為繁瑣、復雜的局面。在風險社會的背景之下,我國刑事立法需要保持自身所擬定的風險社會觀,對敵人刑法和風險刑法的采用需要根據實際的風險行為進行擬定,不得盲目行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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