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和政治社會
自然法和政治社會
摘要自然法傳統(tǒng)是西方法治秩序得以形成的要素,而政治社會和法治秩序也有深層的聯(lián)系。
本文指出對自然法和政治社會及二者關系的思考有助于我們認識和反思西方的法治文明,更對我國依法治國政策的實施有借鑒意義。
關鍵詞自然法 政治社會 法治秩序
二戰(zhàn)之后,新自然法學派的崛起顯示出一種恢復自然法傳統(tǒng)的努力,同時也賦予了自然法以截然不同于古典時期的新內容。
經歷過兩次世界大戰(zhàn)的災難,法學家們清楚地認識到,法律要么重新重視自然法的價值,要么繼續(xù)面對邪惡而無所作為。
帶有普遍性的自然法也必然具有超驗的特質,而這也同時意味著它必然具有抽象性,甚至歷史地來看,正如實證分析法學派批判的那樣,自然法本身就是一個虛構,可是正是這個虛構成為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基石之一。
昂格爾就認為,“法治的形成得益于如下兩種歷史條件:多元利益集團和更高的普遍或神圣的法則――自然法的存在”。
可是,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西方的自然法傳統(tǒng)是依靠古希臘哲學、古羅馬法學、基督教文明、文藝復興、啟蒙運動以及現(xiàn)代三大法學派別爭鳴等一系列歷史機遇而形成的,而其中又有地理、經濟等方面的根源,哪怕出現(xiàn)一點點偏差,都會面目全非。
其他文明難以復制這種傳統(tǒng),而沒有這種傳統(tǒng)作為根基,與西方相類似的法治文明也就很難建立起來。
因此,也許正如昂格爾所說,西方法治秩序的生成是“一個非常罕見的歷史現(xiàn)象。
的確,在現(xiàn)代西方自由主義國家之外,人們不可能再發(fā)現(xiàn)一個有說服力的法律秩序存在的例子。
當然,初看之下,其它文明似乎也具有一種法律秩序,但是,細看之后,人們就會發(fā)現(xiàn)并非如此。”從這個角度說,我們現(xiàn)在談論的法治、自然法等概念只有在西方的意義上,才能被理解和遵循。
這樣說來,我們注定建不成西方意義上的法治秩序,可是這不代表我們不能實行法治或者建不成另外形式的法治秩序。
昂格爾在分析法治的形成基礎時,除了自然法的傳統(tǒng)外,還有一個,甚至是更重要的一個方面,即多元利益集團,或許這個概念換成市民社會更為恰當。
國家不能脫離社會這個共同體,更不能作為一個超越性的實體高于社會共同體。
事實上,國家只有在政治社會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規(guī)則的約束,才能發(fā)揮其應該發(fā)揮的作用,否則,就極易產生扭曲和錯覺,極權和專制就是這樣產生的。
用這樣的觀點來反觀中國社會,我們的傳統(tǒng)是家國一體,公私不分,在這樣的社會中,國家具有超越的性質,在具體功能上,國家基本等同于整個社會,它具有繁雜的社會功能,幾乎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國家都能介入,而且,在文化心理層面,社會成員對國家具有一種本能的依賴,這點類似于弗洛姆所說的對自由的恐懼和逃避。
所以,這樣的社會不需要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倫理和刑罰就已足夠。
可是隨著中國的現(xiàn)代化,社會結構發(fā)生變化,社會傳統(tǒng)遭到沖擊,尤其是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劃分,包括私有財產權在內的人權的張揚,由下而上的法治秩序或許能夠成為可能。
戴雪在其《英憲精義》一書中強調法治意味著憲法的通則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決,指明英憲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緣起于司法判決,而司法判決又起于民間訟獄,因牽涉私權而發(fā)生。
它表明,英國的憲法原則是由法院將涉及每一個人所有的權利從司法判決中歸納出來的。
戴雪認為,這一特性是因為政體的形成與人民的生活密切相關造成的。
由此可見,私人權利是法治形成的助推器之一。
在一個真正自由的時代,必然是一個法律昌明的時代,因為法律就是用來保障自由的。
從這個角度說,由上而下的依法治國之類的方略是不夠的,或者說它們必須建立在一個廣闊而又時刻變異的社會基礎之上,必須首先是由下而上的,是不同的社會利益集團的需求的反映。
這也是一個民主社會的基本內涵,正如那個對民主的著名定義――“每個人的聲音都能被傾聽”,這其中就包括多元利益集團的要素。
所以,在中國,我們當前的主要任務不僅是進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設,比如完善立法、司法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等等,這些應該做,而且必須做,但是更根本的問題在于推進社會形態(tài)的轉變,借用馬里旦的政治體或者政治社會的概念,就是在既有國家的前提下,努力催生政治社會并且使之成熟起來。
當然,不少歷史事實告訴我們,如果想達到這個目的,并不容易。
這既是社會結構的`大變更,也是社會觀念的大變更,后者這樣的“灌輸”工作更為艱難。
也許,在政治社會逐漸成熟的同時,人權、自由、平等切實進入人們的生活之后,會慢慢被人們理解、遵循和信仰,從而產生一種類似自然法的效用,自然法中的原始的,帶有宗教色彩的因素會被剔除,剩下的是對一種美好且合理的生活方式的認同。
在這種生活方式下,每個人享有人權、自由、平等,為了維護自己已獲得的人權、自由、平等,會通過文明的手段,對抗一切侵犯人權、自由、平等的個人和組織。
這或許更接近自然法的現(xiàn)代意義,也更容易被歐美之外的地區(qū)的人們接受。
如果昂格爾的判斷正確,多元利益集團和自然法是法治社會形成的充分必要條件,那么通過多元利益集團的發(fā)展,由下而上地去催生一種內在于人們生活中的類似于自然法的因素,從而實現(xiàn)法治也許是一條可行的道路。
參考文獻:
[1]馬里旦。人與國家。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51年版。
[2]昂格爾。現(xiàn)代社會中的法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4年版。
[3]戴雪。英憲精義。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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