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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委托暫行規(guī)定
導語:《貴陽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委托暫行規(guī)定》已經(jīng)2011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貴陽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委托暫行規(guī)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規(guī)范行政處罰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文化市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委托,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市各級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機構受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文化市場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委托的范圍:
(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文物行政處罰除外);
(二)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三)由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四)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五)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批準負責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guī)已授權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經(jīng)過批準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除外。
第五條 行政處罰委托采取書面方式,簽訂委托合同,合同內(nèi)容應當包含委托行政主管部門、受委托組織、委托事項及權限、委托時限、責任承擔等方面。
第六條 委托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機構在委托范圍內(nèi),以委托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九條 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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