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案件民事申訴狀范例
導語:若對判決不服,可以提交申訴。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糾紛案件民事申訴狀范例,歡迎參考。
糾紛案件民事申訴狀范例(一)
申訴人(一審原告):姓名 趙xx;性別 女;職業(yè)(省略);身份證號(省略);住址:(省略);聯(lián)系電話:(省略)。
申訴人因訴xx大學附屬婦產(chǎn)科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對xx區(qū)人民法院xxx年8月27日作出的(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號的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認定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xx民一(民)初字第675號民事裁定書因違反“民訴法”而無效;撤銷此無效的民事裁定書,發(fā)回再審。
事實與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xx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將xx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該院511法庭開庭的傳票于xxx年8月14日送寄郵局快遞,8月18日上午9時,此開庭傳票又由郵局退回xx區(qū)法院。這是本人于xxx年11月7日在xx法院檔案室獲取的開庭傳票信息,送達回證復印件見證了我沒有收到開庭傳票,沒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主審法官有我的手機號,也未打電話通知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jīng)過。
xx法院在開庭傳票未送達后,未走公告送達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網(wǎng)開庭公告欄目里檢索到我訴上海xx大學附屬婦產(chǎn)科醫(yī)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xx法院511法庭開庭。但網(wǎng)上有個前提說明:“以下庭審開庭信息,依法院傳票時間為準”。我急得當天上午11點打電話給xx法院總機,要找我的主審法官孫韻清確認。找不到主審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傳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況告訴她,被告知“雙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電話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孫法官”。我說來不及了。她說可以請假。8月27日上午8:30我電話找到了孫法官,我問:“今天下午開庭嗎?”她說:“是的”。我說:“我沒有收到傳票”。她說:“快遞送到你家沒有人”。我說:“你怎么不打電話”。她說:“快遞給你打電話沒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沒有收到傳票,也沒有接到電話。當我告訴她:“我來不及了來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沒有像值班法官說得那樣可以請假,而是一句話:“那你要負法律后果”。我氣呆了,只說了一句話:“我要投訴你”。孫法官腔調(diào)得意地說:“那你就去投訴吧!”。我從xxx年9月2日至xxx年1月27日已寫了四份投訴信給法院監(jiān)察室,法院許偉基院長。并抄送給法院的副院長,民一庭長、民事審監(jiān)庭的庭長,還有相關上級部門。但至今未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的;(十)未經(jīng)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因為1、民事裁定書中“以傳票送達方式對原告進行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缺乏證據(jù);2、又是未經(jīng)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所以應當依法再審。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趙xx
xxx年2月24日
糾紛案件民事申訴狀范例(二)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盧xx,男,19xx年6月15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xx縣xx市鎮(zhèn)xx村xx樓3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x,男,19xx年4月16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xx縣xx市鎮(zhèn)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x,男,19xx年6月23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xx縣xx市鎮(zhèn)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x,男,19xx年10月20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xx縣xx市鎮(zhèn)xx村十一組xx樓x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x,男,19xx年8月17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xx縣xx市鎮(zhèn)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
案由:申訴人盧xx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福建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福建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本案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并判決駁回被申訴人盧xx、盧xx、盧xx、盧xx的訴訟請求,判決本案的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申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為“二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正確、判決錯誤等問題,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1.1錯誤之一:對本案事實作與xx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為“一審判決”)相同的事實認定。
1.2錯誤之二:對申訴人在二審階段提出的,且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舉證,未進行科學分析與客觀評判;而草率地以“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不符合證據(jù)的要求,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
1.3錯誤之三:對申訴人在《民事上訴狀》及二審庭審中提出的異議事實,不進行充分的法庭調(diào)查,簡單臆斷地以“因上訴人對提出的異議事實未舉證證明,本院對本案事實作與原審相同的事實認定,并作為二審的事實認定。”進行處理。
1.4錯誤之四:對申訴人在一審、二審階段均提出合法懷疑的存在重大疑點的證據(jù)——被申訴人在一審提交的xxx年10月18日xx縣xx市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chǎn)領導小組蓋章的《關于盧x星與盧xx倆人因建房屋發(fā)生糾紛事件經(jīng)大隊研究雙方協(xié)商處理意見如下》【以下簡稱xxx年“處理意見”】,不進行認真的查明與科學的甄別,導致二審法庭調(diào)查流于形式,不但沒有糾正一審認定證據(jù)和事實的錯誤,反而再次以二審的“權威”判決鞏固了原告提交的虛假證據(jù)之證明力,讓申訴人無法接受!
1.5錯誤之五:二審判決在“本院認為,......”一段中的論證說理,違背邏輯,牽強附會,其中“但從xx縣xx市鎮(zhèn)xx村委會及xx縣xx市鎮(zhèn)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證明》反映,在xxx年處理意見上所蓋的印章等同于現(xiàn)在的‘xx縣xx市鎮(zhèn)xx村委會’印章”的表述,犯了偷換概念之錯誤,原“xx縣xx市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chǎn)領導小組”印章是否等同于現(xiàn)在的“xx縣xx市鎮(zhèn)xx村委會”印章,與xxx年“處理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不具有必然因果關系;同時,xx縣xx市鎮(zhèn)人民政府在《證明》中的蓋章簽署,只是證明“xx縣xx市人民公社xx大隊革命生產(chǎn)領導小組”法律地位等同于現(xiàn)在的“xx縣xx市鎮(zhèn)xx村委會”,而不是證明xxx年“處理意見”內(nèi)容的真實性。
也就是說,xxx年“處理意見”書證上的印章即使真實,也并不能夠證明該“處理意見”上所記載的內(nèi)容與事實是真實的。事實上,用歷史的眼光和“三常”(即常識常情常理)邏輯去審查分析xxx年“處理意見”書證本身存在的問題,就足以得出一個簡單的判斷:
xxx年“處理意見”不真實,因為,歷史上根本沒有發(fā)生xxx年“處理意見”上描述的事情。
答案或許只有一個,那就是被申訴人的父親盧xx串通xxx年時任大隊文書的嚴xx偽造了這份“處理意見”(嚴xx與盧xx是親戚關系,盧xx當時是教師,他們有作案的動機、智商、職便)。
1.6錯誤之六:舉證責任分配錯誤,顯失公平。
本案是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審原告主張“被告侵權、借用、共有(石腳和墻)、影響排水、通風、采光、妨礙等事實的存在”,除了以一份虛假的xxx年“處理意見”作為證據(jù)外,無法充分舉證。對于原告的舉證不利,一審二審均沒有要求其補充舉證,反而要求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過度舉證,這顯然有失公平。
1.7錯誤之七:判決書所表述的“被告翻建糞寮”毫無事實根據(jù),被告的糞寮是老祖宗留下來的財產(chǎn),至今已上百年(歷經(jīng)六代人),雖然曾經(jīng)進行過修繕(維修屋檐、檢修瓦片),但從未進行翻建,更未動過石腳。
1.8二審對被申訴人所陳述的違背事實且缺乏證據(jù)證實的內(nèi)容,如原告房屋并非老屋拆建而是菜地上新建,砌青磚的目的并非原告所說那樣......,也跟一審同樣予以采信;更是讓申訴人無法讓接受。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不存在侵權、借用/共有(石腳和墻)、影響排水/通風/采光、妨礙等事實。
......
二、一審、二審采信證據(jù)主觀臆斷、斷章取義,違背法理與邏輯,其判決不具有合法性。
2.1一審認定案件事實所依據(jù)的證據(jù)存在重大瑕疵,其中被申訴人提交的2號證據(jù)涉嫌偽造,一審、二審對于申訴人在庭審中的質(zhì)證和合理分析抗辯意見,不但不審慎甄別,反而斷章取義,在判決書上自相矛盾地表述被告(即上訴人、申訴人)的質(zhì)證意見【見一審判決書,第5頁順數(shù)第7-11行,與一審判決書第6頁,倒數(shù)第1-2行】。
2.2一審過程中,申訴人對被申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所陳述的違背歷史真實、違反邏輯常理(其主張“借用”與“糾紛”等自相矛盾)的理由【見一審判決書,第3-4頁,被告盧其水辯稱部分內(nèi)容】,在書面答辯狀及庭審答辯、質(zhì)證、辯論階段,均提出了明確質(zhì)疑,要求法庭結合申訴人提交的證據(jù)及向當時(xxx年)任xx大隊書記盧x育老同志(現(xiàn)居廈門,聯(lián)系電話1360xxxx952)調(diào)查核實了解歷史情況后審慎查明。
但沒有想到,法庭竟然罔顧事實,偏袒被申訴人一方,拒絕采納申訴人一方的合理抗辯解釋。
2.3一審、二審對涉案證據(jù)的分析與認證【見一審判決書,第6-7頁;二審判決,第7-8頁】不科學,存在采信錯誤的嚴重問題。
法律明確規(guī)定,證據(jù)應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都應當按照證據(jù)三性原則及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進行科學嚴謹?shù)姆治稣J證。
但一審判決,根本未按照法定要求對涉案證據(jù)進行科學嚴謹?shù)姆治雠c認證,存在主觀臆斷、斷章取義、違背邏輯采信證據(jù)的嚴重錯誤。具體表現(xiàn)在:
①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中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是“認可其真實性,該證據(jù)可以反證原告侵權、被告沒有侵權的事實。從該證據(jù)中“張x連宗地圖”⑤-⑥距離4.35米與被告舉證第四組“盧xx糞撩與張x連房屋相鄰示意圖”實際丈量的相鄰距離為6.4米,扣除之后相鄰距離為2.05,按照雙方各50%,其中相鄰被告一方的1.025米亦應當屬于被告所有。”
但一審判決書以“原告提供的1號證據(jù),經(jīng)被告質(zhì)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
、趯υ嫣峁┑2號證據(jù)—xxx年“處理意見”。
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是,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認為其形式不合法(按照歷史習慣,當時政府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或文書,應當使用統(tǒng)一印制紅色字體的單位便用簽紙,不可能隨意在一張不規(guī)格的白紙上直接書寫;格式不符合證明要求,沒有標題);其內(nèi)容不合法(既然該材料系為處理雙方建房屋發(fā)生糾紛事件所出具,應當有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及大隊負責調(diào)解處理經(jīng)辦人的簽名,應當至少是復寫一式三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大隊存檔一份,但這些都沒有。)被告對此從不知情,事實上,根本就沒有這么一回事。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zhì)證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相反證據(jù)證明,其來源、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
不知其“來源、形式合法”,有何證據(jù)?
、蹖υ嫣峁┑3號證據(jù)。
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是,僅認可該證明上的兩枚印章的真實性,對該證明內(nèi)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異議。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zhì)證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予以認定。”
、軐υ嫣峁┑4號證據(jù)。
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是,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內(nèi)容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應當結合被告提交的'第三組照片證據(jù)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出相鄰關系及建筑物現(xiàn)場客觀情況。
但一審判決書以“被告質(zhì)證對其真實性也無異議,予以認定。”
2.4鑒于涉及本案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jù)是——xxx年“處理意見”,該證據(jù)為原告(被申訴人)在本案一審中的舉證三、大隊處理意見材料。
申訴人認為,有必要多費筆墨,再次對該證據(jù)——xxx年“處理意見”存在的種種問題,作全面分析論證。
、 該證據(jù)的內(nèi)容不合法,所反映內(nèi)容的真實性無法得到確認。
沒有證據(jù)可以證明,其中所表述的“盧x星與盧xx倆人因建房屋發(fā)生糾紛事件”的存在。其建房發(fā)生糾紛的說法,與四被申訴人在其一審《民事起訴狀》中所稱“借用”石腳一段,顯然自相矛盾。
、诒娝苤,“借用”應當以雙方協(xié)議一致、自愿為前提,所謂的借用關系,在確立之初是不可能存在糾紛的;而該份大隊證明所反映的內(nèi)容卻是先發(fā)生糾紛再借用,顯然違背邏輯與常理!
根據(jù)法律對證據(jù)的要求,結合生活經(jīng)驗法則,基于法理,考察歷史與現(xiàn)實,申訴人有充分理由,質(zhì)疑該證據(j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具體列舉疑點如下:
A、如果是對糾紛的協(xié)商處理意見,則必須有糾紛雙方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的簽字認可,亦應當有大隊經(jīng)手負責調(diào)解人員的簽名。
B、如果是協(xié)商處理意見,應當是一式三份,即使當時沒有打印復印條件,一般習慣做法都用復寫紙復寫一式幾份,糾紛各方應當各持一份,大隊存檔一份。
但,原告持有的一份原件是手寫件,且不是復寫件、打印件。也就是說,該書證只有唯一的一份,且在被申訴人手中;如果是唯一的一份,不可能由被申訴人持有,應當在當時的大隊革命領導小組保管存檔。
C、該材料紙張規(guī)格不正常,明顯可以看出已被認為裁剪處理。為何要對之裁剪處理?
D、xxx年,被告拆除糞撩擬改建房屋時,原告方謊稱相鄰地權屬有歷史字據(jù),字據(jù)上有原告父親盧x星、被告兄長盧x松(已故)、被告本人盧xx三人的簽名。實際上根本不存在這一字據(jù)。
E、發(fā)生糾紛后,村委干部盧某xx曾參與調(diào)解,多次用脅迫的語言要求被告在原告的該份材料(xxx年“處理意見”)上補簽名,如不簽名就要告被告上法庭。原告此舉,意欲何為?
F、根據(jù)該份材料落款處顯示的時間為xxx.10.28,被告尋訪到當時任xx大隊書記盧x育(現(xiàn)居廈門,聯(lián)系電話1360xxxxxx52)同志,經(jīng)電話詢問,老書記明確表示不知此事。xxx年8月15日,原xxx年任xx村大隊革領組長盧x忠同志(聯(lián)系電話1511xxxx54)亦出具《證明》,證實其在任期間,沒有處理過所謂的盧x星與盧xx倆人因建房屋發(fā)生糾紛一事。
基于上述分析,對此份存在諸多重大疑點且事關本案真相的證據(jù),法庭有義務查明。但不知何故,法庭不但不進行歷史分析、客觀分析,不對照公文處理規(guī)范要求進行審慎審查,對被告的合理懷疑與分析論證置若罔聞。
2.5一審中,被告提供的3號證據(jù),判決書表述“......予以認定。”被告的該組證據(jù)證明內(nèi)容為:
“1、證明被告原居住房屋遭受嚴重水災并危及居住安全的事實。
2、證明涉案糾紛地方屬于被告所有。
3、證明原告房屋屋檐過界侵占被告物權的事實(該證據(jù)同時用于支持被告反訴原告所主張的事實)。”
但不知為何,判決書認定了該證據(jù),卻對證明內(nèi)容未作任何分析評判。
由此可見,上述證據(jù)的分析與認證所存在的明顯問題,最終導致了一審判決書第7頁-10頁中的“經(jīng)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內(nèi)容違背客觀事實,違背邏輯,違反生活常識,分析判斷錯誤,喪失了司法判決應有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申訴人認為,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jù)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正義。但本案的一審二審判決,卻一錯再錯,而且犯的是違背常識常情常理的低級錯誤,這種嚴重錯誤的判決,非但沒有解決平息雙方的爭議糾紛,反而在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制造代代相傳的恩怨,如不盡快糾正錯誤,將引發(fā)嚴重的社會后果。
綜上所述,申訴人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足以證明貴院作出的(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確有錯誤,嚴重侵害申訴人盧xx的合法權益。故,申訴人先給予貴院糾正錯誤的機會(申訴人保留向中央/省委巡視組、上級人民法院、紀檢監(jiān)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人大等繼續(xù)控告申訴的權利),敬請貴院領導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迅速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嚴格審查此案,本著尊重事實,正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審理此案,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法治xx的良好形象,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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