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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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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答辯狀:產品質量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乙有限公司
現就甲公司訴被告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 原告作為生產者應當保證自己的產品質量,并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所以本案中原告應當首先證明自己的產品具備了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其所出售的是合格產品。
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法律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戶只須證明其損害是由于產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要求賠償,而生產者是否有過錯,由生產者自己舉證。
本案中被告只需證明自己因此受到的損害后果,即對產品提出的質量問題,存在的許多不良后果。
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軟件存在的許多缺陷。
三、原告存在遲延交貨的違約問題。
根據原被告20**年9月1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TM-060901買賣合同約定:賣方交貨時間為20**年11月15,而實際上原告在2005年3月16日才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原告實際履行合同義務時間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原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遲延交貨,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由于賣方原因延誤了交貨期,每延誤七天,買方按合同總價的1%對賣方處以罰款,不足七天按七天按七天計。
此款項從貨款中直接扣除。
罰款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超過一個月未交貨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損失!币虼吮桓嬗袡嘁罁贤s定直接從貨款中扣除36500元。
四、被告已經付出的貨款金額。
20**年9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之后,被告分別于20**年9月18日向原告支付153150元,于20**年10月31日向原告支付60000元,于20**年11月6日向原告支付60000元,于2005年4月向原告支付6000元,四次共計向原告支付279150元。
五、被告還未到合同約定付款時間,原告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在第七條款中約定“貨到買方三個月內付總貨款的60%,余款10%壹年內無質量問題付清余款,”而原告完成全部交貨時間為2007年3月16日,所以在原告2007年10月25日提起本次訴訟時,還未達到貨到一年的時間,所以本案中10%的貨款73000元的付款條件還未成就,另外還存在質量問題。
產品質量答辯狀: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答辯狀
答辯人:李某,男,滿族,19**年*月*日生,北京市******建材裝飾市場***號經營者,住**大街**號樓***室。
答辯人因某公司訴我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本案防爆管破裂的原因是人為外力破壞因素造成,與產品質量無關,理由是:
首先,假如沒有人為外力破壞因素存在,那么導致防爆管爆裂的原因只能來自于防爆管內部水的壓力,而水的壓力只能是先作用于與水直接接觸的防爆管里面的橡膠管,而后再作用于包在外面的鋼絲網。
如果防爆管爆裂破損,那么無論是從受力的先后順序,還是從橡膠與鋼絲承壓性能哪個更強的角度來分析,只能是橡膠管破損在先,而且破損程度要比鋼絲網嚴重的多。
而絕不可能像本案的防爆管這樣,里面的橡膠管只有一條裂縫,而包在它外面的強度高得多的鋼絲網卻大面積缺失,不見蹤影,這是完全不符合力學原理和常理的。
就拿多米諾骨牌來說,第一張牌不倒,在沒有其它外力的情況下,第二張牌又怎么會倒下呢。
如果把防爆管里面的橡膠管比喻成土房子,把外面的鋼絲網比喻成土房子外面的鋼筋水泥墻,把水壓比喻成炸彈。
假如炸彈爆炸了,只把里面的土房子炸出了一條縫的話,那又怎能把外面的鋼筋水泥墻炸飛,把一部分鋼筋水泥墻炸的不見蹤影呢?這顯然不符合常理。
其次,假如防爆管里面的膠管爆裂,其裂紋也應和車胎爆裂的裂紋相似,橫豎裂紋都有,不會像本案的防爆管里面的膠管這樣具有跟裁紙刀切割出來的裂縫一樣整齊的裂紋。
再次,答辯人銷售此種防爆管已有十幾年的時間,從沒有出現過爆裂的情況。
根據經驗,即使防爆管超過了使用年限,里面的橡膠管老化爆裂,也從沒有出現過鋼絲網破損的情況。
綜上,因為本案防爆管人為外力破壞的痕跡十分明顯,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上述規(guī)定,缺陷產品致人損害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不是舉證責任倒置,因而受害人應就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進行舉證,產品生產者要想免責,應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故請求法官明察秋毫,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指定由原告承擔,如果原告拿不出證據,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提交的證據七《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顯示,裝修竣工日期是20**年7月5日。
這說明20**年7月3日發(fā)生跑水事件時,原告正處在裝修期間,還不具備營業(yè)使用條件,原告不可能把貴重物品放在房間內的地上,這正好與原告提交的跑水當日的照片相互認證。
在原告提供的跑水當日的照片中,只能看到當時原告處地面上有水,且大部分是瓷磚地面,看不到屋內擺放了任何貴重物品,也看不到有任何物品因跑水而受損,更看不到有任何營業(yè)的跡象。
這一切都說明,跑水之時正處在顧宏偉裝修施工期間。
因為施工人員顧宏偉沒有裝修施工資質,且從照片中可以看出安裝明顯不當,嚴重違反不能在銳角處彎下(尤其在接頭附近)的安裝大忌,且生產廠家在安裝說明中明確說明:“若安裝時,不按要求安裝失敗,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另外,答辯人成為本案被告后,多方了解顧宏偉,得知此人人品極差,已有多人受其訛詐。
本案防爆管破裂與顧宏偉野蠻施工或者人為故意破壞,安裝不當,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所以原告若因跑水受到損失,應起訴顧宏偉,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被告,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退一步講,假如本案的防爆管是因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了跑水。
那么從原告提交的跑水當日的照片來看,這也只是一個被及時發(fā)現的輕微跑水事件。
事實表明,原告將地面上的水清理干凈后,無需進行修復就正常營業(yè)直至今日。
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包括北京市均豪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柳青項目部的證明,因項目部沒有法人資格,而且原告當庭承認跑水并沒有54噸這么多,所以該份證據屬偽證,不具有真實性)皆不能有效證明其自身受到了損失,更不能證明其損失的具體數額。
又因原告自認,發(fā)生跑水后,原告并沒有進行維修,也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找專門的機構對其可能受到的損失進行評估,所以原告自身的損失還沒有發(fā)生。
對于原告主張的第三方損失問題,原告在沒有損失評估鑒定結論證明的情況下,沒有經過被告私自與第三方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因原告已有如前所述讓物業(yè)公司項目部出偽證的情況,所以可以推定原告與第三方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也沒有可信度,不具真實性。
退一步講,即使真給第三方造成了損失,因原告在庭審中承認,原告還沒有對第三方進行實際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原告已經賠償第三人的合理損失可由原告向被告追償,原告未賠償第三人的損失不能由原告代第三人向被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在不具備訴的條件的情況下無理訴訟,擾亂了司法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浪費了答辯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對其予以譴責。
此 致
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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