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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答辯狀
離婚答辯狀是在離婚案件時使用的對婚姻狀況的一種陳述。下面小編整理有關婚姻案件答辯狀范文,供大家參考!
答辯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白沙大道xxx號江南xx苑xxx10棟x單元xxx號房。
就原告朱xx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辯:
一、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訴狀》中指責被告,稱被告“性格偏執(zhí),脾氣古怪,難以相處……”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
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說別人,不講自己,可以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的表現(xiàn)如何。
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亦無意與其維持婚姻關系,故,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婚生女兒朱xx由被告攜帶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yī)療費憑有效票據(jù)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被告堅決要求擁有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yǎng)權,女兒朱xx也必須由被告攜帶撫養(yǎng)。
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協(xié)商,但在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yǎng)權這個問題上,被告不能協(xié)商。
1、女兒朱xx于201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滿兩周歲。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之規(guī)定,女兒朱xx應由被告攜帶撫養(yǎng),隨被告生活。
2、被告原畢業(yè)于廣西幼兒師范學校,系幼兒教育專業(yè),教育女兒朱xx正好合適。
況且,朱xx是女孩,隨被告生活甚是方便。
與被告相比,原告沒有任何理由攜帶撫養(yǎng)女兒朱xx。
3、原告及其母親重男輕女,不應由原告攜帶撫養(yǎng)女兒朱xx。
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間便已體會到原告及其母親的封建意識,女兒朱xx不能由原告攜帶撫養(yǎng)。
4、原告每月的工資為2700元,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等法律之規(guī)定,被告認為,原告每月應支付女兒朱xx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yī)療費憑有效票據(jù)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chǎn),由原告與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兒朱xx七個月后,便開始上班,但由于女兒尚小,并且不愿跟隨別人,被告只得親自照看女兒,因此斷斷續(xù)續(xù)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
由于被告離婚時生活困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之規(guī)定,原告應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五、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婚姻案件答辯狀【2】
答辯人: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XXXX起訴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實不符。
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答辯人同意離婚。
1. 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在家中無事生非,常常人為制造矛盾和磨擦,導致感情破裂與實不符。
實際情況是,被答辯人及家人重男輕女,其家人對答辯人揚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辯人生下一女孩后,根本沒有準備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辯人母親準備的,被答辯人和他的家人不聞不問,因為是女孩,
被答辯人家中十分不滿,答辯人還在做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置之不理,更談不上照顧日常生活,答辯人無奈,強忍著熬過月子,滿月后沒有辦法為了照顧孩子才借錢回娘家生活。
而不是象被答辯人所說的制造矛盾后不辭而別。
2.答辯人于2009年確曾因感情破裂提起過離婚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被答辯人威脅答辯人,如果離婚要傷害答辯人家人等等,答辯人及于被答辯人的強勢威脅,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無奈才撤回訴訟,
但這并不表明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系,事實上被答辯人的行為讓答辯人傷透了心,失望至極,答辯人日日都在盼望能從這個婚姻中解脫出來。
3.被答辯人主張多次前往答辯人娘家看望,與實不符。
自答辯人無奈回娘家后,被答辯人只去過一次,且沒有給女兒任何撫養(yǎng)費用,無論從感情上還是金錢上,答辯人都愧對為人父的責任。
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無論從性格還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辯人都有思想準備,也在努力去做,為的就是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要為對方多考慮,要為孩子多考慮,要為家庭多考慮,
所以答辯人在與被答辯人生活中能忍則忍,能讓則讓,為的就是家庭能夠和諧美好。
但被答辯人及其家人的行為太讓其失望,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子女不管不問,不承擔撫養(yǎng)義務,虐待答辯人,威脅答辯人的行為已徹底傷透了答辯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確已破裂,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婚生女孩XXX由答辯人撫養(yǎng),被答辯人按法律規(guī)定承擔撫養(yǎng)費用。
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yǎng)女兒。
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孩子從出生一直由答辯人撫養(yǎng),其已經(jīng)適應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孩子不管不問,跟隨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二,孩子現(xiàn)在不滿兩歲,日常生活需要母親照顧,且女孩跟隨母親無論從以后的生活還是生理期教育都對孩子有益。
三,被答辯人長期跑業(yè)務,根本無暇照顧孩子,孩子跟隨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長。
綜上,及于孩子成長考慮,由答辯人撫養(yǎng)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yǎng)費用。
撫養(yǎng)費義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撫養(yǎng)費用也是法定的費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
之規(guī)定,子女不管跟隨哪方撫養(yǎng),對方都要承擔撫養(yǎng)費用,據(jù)此,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yǎng)費用。
三、夫妻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
雙方結(jié)婚后,對家庭房屋進行了翻新加工,依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之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財產(chǎn)。
四.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10000元
答辯人結(jié)婚后辭去了工作,在家照顧家庭,懷育孩子,不是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辯人是不可能將來之不易的工作給辭去,答辯人之所以這么做,是出于對被答辯人的信任,將后半生,甚至是一輩子托付給了自己最親近的人。
然世事難料,現(xiàn)在被答辯人起訴要求離婚,答辯人現(xiàn)無住房,經(jīng)濟條件比較困難,依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chǎn)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之規(guī)定,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以便答辯人渡過難關,保護答辯人作為婦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答辯人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婚姻案件答辯狀【3】
人:某某,男,1969年10月 10日出生,漢族,蕪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所訴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答辯人同被答辯人感情很好,雙方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被 答辯人離婚訴請。
理由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稱:婚后不久發(fā)現(xiàn)答辯人性格暴躁粗 野,專橫跋扈……不是事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自由戀愛,不 是包辦婚姻,感情基礎牢靠,并經(jīng)過長達9年之久的磨合,在雙 方相互充分了解的情況下才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
被答辯人向法 庭所陳述兩人相識時間短,了解不夠,婚后不久發(fā)現(xiàn)答辯人性格 粗野,心胸狹窄的離婚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實。
此只不過是被答辯 人尋求離婚的狡辯借口。
如果相戀7年之久,還稱時間短,了解 不夠的話,那是否在人老終去之時辦理結(jié)婚登記才為適宜?此言 實乃荒繆。
二、被答辯人稱答辯人賭博成性,夜不歸宿,為償還賭債賣 掉房屋……,這更不是事實。
首先,答辯人承認喜歡打一點小麻 將,但那也是在下班之后,閑余之時的娛樂打發(fā)時間的活動,而 不是向被答辯人所說的賭博成性,更不存在夜不歸宿的情況。
被 答辯人也是喜歡打麻將,難道我能因為她這一喜好而說成是賭博 成性嗎?我的理解是任何事情都有一個尺度,在尺度之內(nèi)把握好 就行,在不影響工作、家庭、夫妻感情情況下,
偶爾放松一下也 是正常,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我打麻將影響夫妻感情,那我就不打, 總不能因為此事影響家庭,影響夫妻感情,從而增加社會不安定 因數(shù)吧。
其次,賣房不是因為償還賭債,而是被答辯人和我協(xié)商后而 做的決定,此牽涉到我和被答辯人之間一些隱私,在此不好向法 庭陳述。
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如果在被答辯人不同意的情況下, 房子是出售不掉的,因為法律程序的規(guī)定,不是我一人所能夠的,請法庭明辨。
三、我在家里姐妹之間是唯一的男丁,父母收入穩(wěn)定,家庭 生活優(yōu)裕,父母對孫子的疼愛無以用語言言表,曾多次要求我將 兒子接回家中讓二老撫養(yǎng),以享受天倫之樂。
然而,被答辯人的父母同樣喜歡小孩,要求放在他們家?guī)В?我在衡量利弊和不影響夫妻感情的情況下,只好將兒子放在被答 辯人父母處,但是,從把小孩交由被答辯人的父母之后,我家每 月支付 1000元費用直至現(xiàn)在。
我真是不明白,由于我的好心, 在損害父母享受天倫之樂和違背自己良心的情況下所作的決定 竟然成了被答辯人的離婚理由。
從今開始,我將將兒子接回家中 撫養(yǎng),以我家的條件和父母身體的硬朗及父母迫切想念孫子的心 理,混進和氛圍更適應孫哲浩的成長。
綜上,我和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我也沒有象被答 辯人在訴狀中所稱的不良嗜好,更沒有不顧家庭子女及妻子的感 受之舉。
相反,被答辯人的言行是不負責任的。
但是,我認為, 這只是我們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的一些微不足道小事,這些小矛盾 僅僅是象大海中浪花,湖面上蕩起的漣漪,不足以影響我們夫妻 多年來的感情。
我能夠原諒被答辯人的訴訟行為,只要在今后的 生活中,雙方相互體諒,加強溝通,任然是一個美滿幸福的家庭。
相反,如果離婚,不但使孩子喪失了家庭的溫暖而且增加了社會 不安定的因數(shù)。
為此,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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