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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1】
【摘要】行政機關是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是一個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機關,行政的過程中經(jīng)常涉及到公民、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例如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
而這些權利對公民、法人、組織的影響十分重大,因此,行政救濟法就顯得十分重要。
可是行政法又是一個復雜的法,普通民眾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部門的侵犯的時候往往不明白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如何享受權利,因此本論文將淺析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進而使行政行對人懂得合適能通過行政訴訟為自己維權。
【關鍵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審判的一定范圍的行政案件的權限就是行政訴訟收案范圍。
其中法院對行政行案件的審判權則是對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
我國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提出比較復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列舉式
《行政訴訟法》列舉的受案范圍: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人身權、財產(chǎn)權。
其中包括:1.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行政處罰往往伴隨著對人身、財產(chǎn)的侵犯,因此這類案件是必須可以被司法機關監(jiān)督。
2.對行政強制措施部分的案件,行政強制措施并不是一種懲罰性的行為,其只是為了更好地履行行政職權而采取的一系列強制活動,比如扣押財產(chǎn)物品;限制自由;行政征用等,但行政強制的執(zhí)行要有合法性在其中,因此,在行政過程中如果非法進行行政強制,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則應該可以體系行政訴訟。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自主權,經(jīng)營就是掙錢,經(jīng)營往往伴隨著利益,有些生意經(jīng)營的話就很容易掙錢,則行政機關就可能為了一己私利侵犯他人的經(jīng)營自主權已威脅利益。
4.行政機關不頒發(fā)按照法律應該授予的行政許可和執(zhí)照的,這往往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財產(chǎn)權,在現(xiàn)實生活中,沒有相關部門的許可是不可以營業(yè)的,比如一些特種行業(yè),黨申請人提出合法要求的時候則必須按法律頒發(fā)許可,不然則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被提起行政訴訟。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案件,如果行政機關有義務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職責而不作為,造成了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侵犯,則可以被提起行政訴訟,并且可以同時提出行政賠償。
6.行政機關應該依法給撫恤金而沒給的,有些行政機關認為,撫恤金本事政府給人民的可多可少自己定,殊不知撫恤金是公民應有的權利,因此這種行為是影響其財產(chǎn)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中國的法律普及并不高,法律知識的缺失經(jīng)常讓國人在與行政機關打交道的時候處于劣勢,這也就使得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肆無忌憚的違法行政,亂要求,大部分民眾只好忍氣吞聲,以為那就是法律的要求。
因此常常受到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的雙重侵犯。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財產(chǎn)、人身權的案例,這一點是對那些沒有行為能力或者已經(jīng)過世的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保護,這一點在行政賠償法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沒有行為能力的行政相對人,可由證明關系的其他人申請賠償。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起訴的其他案件,這是兜底法,也就是說將權力的天平向行政相對人傾斜的法律。
行政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實踐中會有各種各樣的可能,因此并不能保證把所有情況都一一列舉,此兜底法就是盡可能的擴大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二)混合式
除了《行政訴訟法》以外的其他各種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法規(guī)、自治區(qū)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定的除了對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的侵犯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比如自由權、受教育權、政治權、知情權等等。
混合式與列舉式的合并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基本上日常能見到的行政行為侵犯到我們合法權益的都可以提起訴訟。
二、行政訴訟不受理的事項
行政訴訟不受理的事項沒有行政訴訟受理的事項那么亂,主要原因是因為行政訴訟受理的事項主要為了擴大化,而不受理的在是涉及到比較原則性問題和沒有必要的問題上。
(一)國家行為
行政本身是由高的國家意志性的,因此有一些行政行為是國家性質(zhì)的,主要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國防部、外交部以及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行的,但是并不是他們行使的都是國家行為,比如國務院的日常行政工作,并且在他們實行職權的時候并不是代表本身的行政主體,而是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
政治性極強,涉及到國家和每一名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很正常要為全體公民負責,恰恰是權利的正常應用。
(二)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訴訟。
因為這些均為行政法律淵源,這些淵源的產(chǎn)生均是按照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出來的,因此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對其進行監(jiān)督,但是對于一些抽象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來解決問題。
(三)內(nèi)部人士管理行為
我國的行政訴訟方處于初期,因此讓司法解決行政內(nèi)部人士管理的行為欠妥,并且行政機關內(nèi)部的事情并不能印象到外部公共利益,因此內(nèi)部人士的管理可以向上一級的人士、檢查等機關申訴,按照內(nèi)部規(guī)定解決。
(四)終局行政裁決行為
行政行為本身有自己的復雜性,并且有些行政行為行使是有保密性質(zhì)的,對一些行政技術性強的行政行為是很難通過司法部門解決給出公平的判決的。
并且行政法對于復議終決的案件也有在行政機關內(nèi)的嚴格程序作保障。
(五)刑事行為
刑事強制措施行為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管理、軍隊保衛(wèi)部門等機關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因為所用的法律不同,所以這類案件不適合運用行政訴訟,但是如果以上機關假借刑事行為,則可以運用行政訴訟。
(六)調(diào)節(jié)和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
這兩個行為主要出自自愿性,并不是行政機關強制的,因此此類案件作為民事案件交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七)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行為
本身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行為比如行政建議等都是根據(jù)行政相對人自己的選擇決定的,因此不能告行政主體。
但是如果行政機關誘騙或者強迫行政相對人做出決定的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等。
參考文獻:
[1]田凱.行政公訟論[M].北京:中國檢查出版社,2009.3.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
摘 要:行政訴訟法是調(diào)整行政訴訟活動的規(guī)范,推動行政訴訟的進程。
但目前仍存在“立案難”的問題,最常見的表現(xiàn)就是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不予受理。
本文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影響因素出發(fā),提出幾點擴張受案范圍的建議,將更多的行政訴訟爭議納入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關鍵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
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和發(fā)展,民主深入人心,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公開、公正以及公平化,使得“民告官”不再是神話。
法應是關心所有人的,行政訴訟就是其中以訴訟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的總稱,即是“民告官”的解決方式。
這也是公民參與到民主政治進程中的一種表現(xiàn)方式。
但法律也不允許盲目的引起爭議,因此若想能順利通過訴訟來解決公民與行政主體之間的爭議,必先了解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即哪些可以“告”。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解決的是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之間處理行政案件的外部分工問題,從而劃分其二者的權限。
此范圍決定了司法機關對于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也是法院受理一定范圍內(nèi)行政爭議的依據(jù)。
同時也給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所造成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訴權指引。
這一范圍說明了法律將哪些爭議納入到行政訴訟中來,哪些行政爭議案件只能由行政機關來解決,也同時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一、影響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幾個方面: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應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來進行考慮,若想擴大或限制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應先從這些因素中來確定:
1、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應是涉及行政爭議引起行政訴訟的利害關系人,怎樣才屬于具有利害關系的人,立法及解釋上存在一定的彈性。
判斷其是否具有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當事人資格,對利害關系人的確定過程也就是看其所涉及的爭議是否需要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或必須經(jīng)過行政訴訟方能解決。
此當事人資格的確定也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確定的最根本條件之一。
如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較窄的國家,只承認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具有起訴資格,而不承認具有間接利害關系或反射利益關系的人具有起訴資格。
①而在那些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較寬的國家,則包括具有間接利益或反射利益關系的人,且檢察機關在作為另種公益人身份時都具有起訴資格。
2、法律可以規(guī)定某種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因而導致各國對行政行為的分類及性質(zhì)的不同也影響著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盡相同。
在有些對行政訴訟限制很小的國家,法律規(guī)定凡是涉及到公民權利或義務的行政決定都具有可訴性;某些國家則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可訴,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而在有些國家僅規(guī)定非統(tǒng)治行為可訴,將統(tǒng)治行為排除在外;又或是有些國家將正式行為列入可訴范圍。
雖有上述對行政行為各種不同的分類,但從行政行為的性質(zhì)上來說,大多數(shù)國家是將審查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權力賦予法院的。
可存在缺陷的是法院并不能對行政行為中的不當行為進行審查。
因此,它們將擴大“違法”的概念, 把大部分不當行為歸稱為“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的行為,以此為途徑使得一部分不當行為也加入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列中來。
3、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雖受著各國政治、經(jīng)濟以及文化狀況的制約,卻也體現(xiàn)著各國的法治現(xiàn)狀。
法律對受案范圍的寬窄規(guī)定并非是隨意的選擇,此種制約也是影響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最重要因素。
(1)行政機關的制度完善,各行政機關的職責、職權與管理手段明確,有良好的行政監(jiān)督制度,那么行政訴訟的普遍適用性將大大降低,其普遍適用性下降了,行政受案范圍也隨之無需擴大。
法律具有滯后性的特征,完善的制度建立,需要嚴重且尖銳的矛盾暴露出來,才可相對應的修補不完善的制度。
可見,行政訴訟的社會需求量與受案范圍是同時擴大的。
(2)中國憲法保證法院作為司法機構的獨立性。
、谌羲痉C關解決行政爭議的能力愈高,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愈大,反之則愈小。
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威信力,以及對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權限,包括司法人員的素質(zhì)等等,都影響著司法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能力。
(3)公民權利意識和自主意識的發(fā)展及進步也決定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擴張。
公民權利意識提升,才會主動運用自己的權利,自我意識到其權利受到侵害應當?shù)玫骄葷臅r候,公民權利的救濟才會隨之出現(xiàn)。
而觀之行政機關,在有公民監(jiān)督的情況下,其壓力自然形成,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擴張也就削弱了。
二、保障訴權的實現(xiàn),擴張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幾點建議: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太窄,使得大量的行政爭議不具有可訴性,不能進入訴訟程序中來。
馬懷德認為,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應當表述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行政機關發(fā)生行政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法規(guī)定不予受理的爭議除外”。
將受案范圍擴大是行政訴訟法的第一要務,也是目前學術界的普遍觀點。
如何進行擴展進程,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允許大多數(shù)抽象行政行為進入行政審查范圍。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將具體行政行為認為是抽象行政行為的誤區(qū)。
如何判斷抽象行政行為呢?學者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是確定的,可以反復運用于某一領域的事項或事件,須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媒介,送入執(zhí)行過程其自身并不具有直接執(zhí)行力。
但實際上很多抽象行政行為直接對私人的權力和義務加以限制,并不需要具體行政行為的中介。
、蹜獙⑦@類直接對私人的權力和義務加以限制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內(nèi)。
《行政復議法》在新修訂后已將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納入行政復議程序中,行政訴訟法也應跟隨其步伐,把此類抽象行政行為放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 關于終局行政裁決行為,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終局裁決的救濟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相對人僅有行政救濟權而無司法救濟權;另一類是相對人可以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中來進行選擇,但只要選擇了行政救濟,就無法再進入司法救濟中來。
如此,促使某些機關濫用其權力,擴大自身的終局裁決權,避免接受司法審查。
擁有終局裁決權的行政機關并非對所有事項都擁有該權利。
我國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終局裁決不受司法監(jiān)督的規(guī)定明顯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原則,④若超出了終局裁決權的范圍,則所實施的行為應進入司法監(jiān)督審查,這些超出范圍所實施的行為,必須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內(nèi),對其進行限制來更好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 行政合同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應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直是受到爭議的題目。
合同的簽訂時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的,可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機關卻享有優(yōu)先權。
行政機關在作為行政主體參與到行政訴訟中時,其法律地位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主體,并且行政機關是為了實施行政管理而簽訂合同的。
因此行政合同理應視為一種行政行為,那么行政合同也應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列。
我國目前多數(shù)行政訴訟案件關系到國計民生,行政訴訟法是化解這些社會糾紛的有效制度,依法解決這些行政糾紛,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為國家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因此,應將各類行政爭議糾紛,納入可訴范圍內(nèi),切實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得到保障。
注解
、 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469頁。
② 張千帆:《憲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81頁。
③ 崔卓蘭:《行政規(guī)章可訴性之探討》,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1期,第141頁。
、 戴銀燕:《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及可訴性探析》,載《河北法學》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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